法院会怎么审理家庭暴力婚姻案件?
导读: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发挥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多机构合作链条中的作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审理组织专门化
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尽可能成立专门合议庭或安排专人独任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尽可能安排具有婚姻家庭经验和人生阅历较为丰富的中年法官或者接受过家庭暴力专业培训和具备性别敏感性的法官办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和探索审理此类案件的专门经验。
这是因为,处理家庭暴力问题不仅需要法学还需要社会学、心理学、女性学和性别平等理论等知识属于跨学科专业范畴。越是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社会阅历的人越能理解婚姻案件中双方的心理互动模式和家庭暴力对婚姻的伤害也就越能妥善处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
2、法官接受性别意识和家庭暴力知识培训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性别平等和家庭暴力知识纳入到法官在职培训课程之中,并纳入考核内容。办理相关案件的法官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12个小时性别意识培训和不少于18个小时家庭暴力知识培训等。培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家庭暴力的性质、范围及其发生的根本原因,
(2)家庭暴力关系中双方的互动模式,
(3)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家庭成员人身安全的保障措施,
(4)家庭暴力受害人和加害人可求助的社会机构及其职能,
(5)司法程序中的性别偏见,
(6)家庭暴力对幸福家庭与和谐社会的破坏作用以及对儿童心理和行为的恶劣影响。
3、为其他机构、人员提供相关培训
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多机构合作才能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发挥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多机构合作链条中的作用。有条件的法院应当到当地大中小学、公安、妇联、医院、庇护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机构提供性别平等、家庭暴力知识和相关法律实务知识培训以提高整个社会预防和应对家庭暴力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