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串标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
导读:
围标的本质其实也就是相互之间串通投标这样的行为在我国达到了一定程度之后才会被认定构成犯罪之后依法追究行为人或者单位的刑事责任。第六百四十四条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行政处罚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情节严重指,(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2、民事责任
串通投标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般是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害作出相应的赔偿。
围标的本质其实也就是相互之间串通投标这样的行为在我国达到了一定程度之后才会被认定构成犯罪之后依法追究行为人或者单位的刑事责任。若是还不能成立犯罪但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同时就围标串标行为造成的损失作出相应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六百四十四条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