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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离婚证的程序

李孟阳律师2022.04.119462人阅读
导读:

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离婚证是证明男女双方婚姻关系正式解除的法律凭证。若中国已离异的公民要与外国人在国外登记结婚,只要持离婚证,国外的婚姻登记机关就会予以登记。

一、关于颁发离婚证的程序

1、协议离婚办理离婚登记后,由婚姻登记机构颁发离婚证,协议离婚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员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员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三)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法律依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

二、离婚证有什么法律效力

离婚证,是男女双方合法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书,领取离婚证之时,就是夫妻关系终结之日。

离婚证是证明男女双方婚姻关系正式解除的法律凭证。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婚姻当事人双方即解除婚姻关系,也同时具备了再婚的条件。若中国已离异的公民要与外国人在国外登记结婚,只要持离婚证,国外的婚姻登记机关就会予以登记。如果持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的,需要办理离婚公证后才可以被国外的婚姻登记机关认可。

依据《落实《民法典》婚姻登记规定通知》的规定,颁发离婚证的程序是:双方共同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构受理申请;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构审查符合离婚条件,发经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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