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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疑难案件的审判实践谈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准确把握和运用

刘晓红律师2021.10.20129人阅读
导读:

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如何处理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朱树英案件一:上海某高层办公楼主体结构质量缺陷引起重大诉讼1993年12月15日,上海某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发包人)与南昌某建筑工程公司(下称承包人)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协议书》(下称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建发包人投资的某综合业务楼,开工日期为1993年12月30日,竣工日期为1996年6月30日,工程质量标准为优良。1995年11月,总高32层的综合业务楼1号楼主体结构封顶,但是在安装电梯时发现无法垂直安装。为查明质量问题的成因及严重程度,该大楼开始了长达10年的鉴定工作。依据有关权威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该大楼出现了严重的不均匀沉降及倾斜现象,至2002年6月底,大楼的累积平均沉降已经达到260mm,观测点最大倾斜率达5.7‰,造成1号楼与之前施工的2号楼之间的抗震缝几乎无存。大楼的上述质量问题主要原因是桩基施工过程中发生截桩,导致大楼自1996年6月停工至今,无法交付给发包人。2004年3月,发包人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承包人赔偿包括所有建设投入损失、银行贷款利息损失、房租损失、工期延误违约金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约1.25亿元。2006年2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施工单位不服提出上诉。目前,本案正在二审中。以上案例存在三大复杂问题,最高院有关建设工程的司法解释给出的答案:1、施工过程中已完工程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时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司法解释有一系列的规定。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无效合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如不能整改则不能取得工程款;司法解释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及有效合同竣工质量不合格,参照第三条处理。据此本案中承包人应承担整改纠偏费用。2、对长达十年的停工损失,应适用司法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条明确规定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争议,视鉴定结论而定:如经鉴定质量不合格,工期不能顺延。据此,本案中长达十年的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3、对于本案中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责任划分,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如设计有过错,责任由发包人承担。设计单位有否过错,应由签证文件证明,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签证和索赔的举证方法,本案中如施工单位不能举证证明设计单位同意截桩,由此引起的巨大损失则只能由施工单位承担。律师应提醒当事人从这一严重的教训引起高度重视,并从中吸取教训,大力加强签证管理。案件二:中建某局福建泉府大第工程款案二审被发回重审2004年1月29日,福建泉州某房产公司(下称发包人)以中建某局三公司(下称承包人)承包的"泉府大第"商住楼工程延误工期为由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要求承包人支付工期违约金774多万。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反诉要求发包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000多万。由于价款未确认,办案律师及时提醒承包人应当向法院提出审价鉴定申请,但承包人以公司财务紧张为由迟迟未能申请。尽管后来在庭审中代理人还是获同意提出了鉴定申请,但一审法院却以承包人未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鉴定为由驳回承包人的诉请,支持了发包人的诉讼请求。承包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院二审开庭时,代理人再次提出鉴定申请并强调工程造价的举证义务因承包人已递交结算书已经转移,申请鉴定的举证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经过代理律师的据理力争,福建省高院以法院同意举证期限延长应当适用于双方当事人为由,认为承包人的代理人一审时提出鉴定申请的那一天刚好是法院同意发包人延长举证期限届满的最后一天,故应视为承包人在举证期限内已提出鉴定申请。最终,福建省高院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该案一审的判决,发回重审。以上案例存在的复杂疑难问题及其应对对策:1、地方保护主义在本案中有典型表现,施工企业异地诉讼存在着明显的不利因素,律师应提醒承包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重视异地办案的困难和地方保护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同时律师应帮助施工企业在诉讼程序方面避免任何疏漏和失误。2、对工程造价的确认之诉,面对司法鉴定时应注意的问题:(1)如承包方作为原告,只要承发包双方未确认价款,必须主动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要求,以防被法院以未要求鉴定为由驳回起诉;(2)律师应对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原告举证相关规定准确理解,并应详尽告知当事人;(3)承包方提出造价鉴定时,如已送达结算,要坚持举证责任已转移,要求由对方预付鉴定费;如尚未送达结算,应以公正原则为由坚持双方各半分担预付的鉴定费,但绝不能因鉴定费而放弃鉴定要求。3、法院对单方延期举证的同意决定,应同时适用双方,其法律依据是最高院的司法文书样式,福建省高院正是据此将本案发回重审,这是一条重要的经验,值得律师办案时高度重视。案件三:中建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新建工程总分包合同反索赔仲裁获胜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长安街上的新建大厦1996年开工,2001年4月竣工。中建某建设公司作为总包商与意大利阿斯特公司(英文为ASTER)于1998年7月签订机电安装工程《分包协议书》,分包合同总金额折合人民币为29700万元,后来双方调整为21200万元。合同约定完工日期为1999年8月31日,实际完工日期为2001年4月28日。争议发生时总包商已经向分包商支付金额折合人民币17628万元。双方因分包工程结算争议协商未果,分包商阿斯特公司依据分包合同约定,于2003年12月30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中建某建设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折合人民币14343万元。被申请人于2004年4月30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反请求书,提出反请求金额为人民币9437万元。因被申请人证据充分、有理有据,最终被申请人的主张都得到了支持,双方最终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中建方面对诉讼的期望值得到全面实现。根据和解协议,双方共同确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共计人民币5275万元,由被申请人进行分期付款,双方互不再负有任何支付义务。仲裁费和反请求费由双方分担,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放弃其他请求和反请求。以上案例的获胜关键以及律师作为总包代理人时应注意的操作问题:1、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适用于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相应约定的普遍情况,只要与强制性法律规定无悖,证据表明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应从其约定。2、本案中,中建某公司与发包人在承发包合同中经济签证和技术签证的不同约定,在分包合同中与承发包合同作同步约定,即分包商承诺严格同步执行承发包合同的相关约定,才决定了约9000万元的反索赔获得成功。3、中建某公司因本案标的巨大且疑难复杂而采取竞标比选方式聘用律师,使自己由专业律师对抗对方律师,并成为导致案件化被动为主动的重要原因。针对许多案件由不熟悉专业的律师承办,办案缺乏针对性和专业能力造成判断失误或不准确,当事人应吸取此条经验,提醒律师应尽快实现专业化。案件四:江苏泰州中院自由载量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启发2004年10月,原告上海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超市有限公司签订江苏姜堰店改建合同,2005年1月工程竣工,同年2月4日交付使用。同年4月29日原告向被告递交工程结算,结算价为1566.97万元。被告已付款440.25万元,扣除保修金尚欠1029.37万元。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泰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按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由被告按单方送审价支付价款。2005年10月10日,江苏泰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以建设部107号文件《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和示范合同文本通用条款的结算条款的有关规定,作为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依据,未再鉴定以原告申报的结算价款作出一审判决,判由被告支付尾款1029.37万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却决定另行委托造价审价的司法鉴定。以上案例反映司法实践中的新观念以及从中可借鉴的办案思路。1、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发包人承担逾期不结算后果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承包人应以书面方式向发包人送达竣工结算书;(2)双方的合同应明确约定发包人确认结算的期限;(3)合同还应约定发包人逾期不结算则视为确认承包人的送审价。2、在现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尚无发包人逾期不结算视为确认的情况下,按本案例的办案思路,能否直接适用建设部107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有可能获得法院的认可,也有可能不为法院所采纳,这属于法院的自由裁量范围。律师办理同类案件应据理力争,以争取法院接受自己的观点。3、律师应提醒当事人,一定要结合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想方设法以补充协议或备忘录等方式把司法解释第二十条适用的三个条件,尤其是第三个条件予以成就。在实践中已出现多个案例承包人事后办妥了符合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的补充协议,律师应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案件五:中建某局三公司福州展企大楼工程违法分包陷入被动市政工程福州展企大楼由福州某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发包人)作为开发商进行投资建设,开发公司成立之初是由三个自然人和中建某局三公司(下称承包人)合资成立的,承包人占10%的股份。1998年6月3日,在展企大楼尚未正式立项时,展企公司董事翁武杰、王庄、陈孝荣三人以"项目班子"的名义先与承包人第一项目经理部订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预先约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展企大楼工程发包给"项目班子"。1998年9月18日,待展企大楼立项后,承包人又与发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取得"展企大楼"工程的承包权。2000年1月23日,以"项目班子"为甲方,实际施工人杨某为乙方,承包人为总承包人,签订一份分包协议书。在履约过程中所有往来函件和施工组织文件上,杨某均称为承包人的施工班组,但杨某并非该公司人员。承包人在本案工程分包中获取约80万元的管理费。2005年1月3日,实际施工人杨某以展企公司、承包人为被告,翁武杰等三人为第三人,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催讨工程款及停工损失等5000多万元。福建省高院已立案,案件正在审理中。以上案例突出反映总承包企业的不规范分包,律师应在办案时注意:1、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完全适用本案,因此,中建某局三公司与实际施工人杨某签订的分包协议书无效。2、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本案中承包人已取得的80万元管理费可能被没收。3、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承包单位对因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质量缺陷,与接受转包或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劳务分包不是转包,劳务分包合法有效。因此,律师可以协助施工企业大力拓展劳务分包而应严格杜绝本案中违法分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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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本人 身份证号 于2021年09月10日进入公司,自用工日起与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违反 《劳动合同》《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对本人存在如下违法的行为: 1•自2021年09月10日入职至今,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为本人缴纳2021年10月社保和2022年04月社保,并要求其中2022年03月社保让本人全额自付,由公司代缴。2.自2021年09月至今,多次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延迟发放工资。3•2022年01月工资原定2022年2月15日发放工资拖欠至2022年02月24日,因疫情下生活经济压力被迫签下公司在2022年02月23日发出的《停薪留职通知单》,于2022年02月24日发放一月工资。4.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下要求员工签《停薪留职通知单》且仅发放2月1000元也并未支付。5.2022年春节假自01月28日至02月12日为带薪年假,02月13日和02月14日正常上班,违反劳动法规定,给员工发停薪留职通知单,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未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本人02月底薪,和03月04月疫情保障生活费。6.多次提出让本人由全职美术老师降为兼职美术老师,且不支付相应补偿。为此,本人依据《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工资支付暂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22年04月 日正式提出被迫解除与贵公司劳动关系,并要求贵公司于收到通知书三天内结清以下费用:1.未缴纳社保费用元2985( 1492.5 元 ✖️2)或补缴2021年10月和2022年04月社保。 2.2022年02月底薪4500元。 3.2022年03月和04月生活费2280元✖️2 4.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自2021年09月至2022年04月,满8个月补偿一个月工资5600元。 5.拖欠未结2022年02月工资、03月和04月生活费补偿百分之二十五。 以上金额合计 19910元,如单位不予支付,不予执行,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本人将保留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利。 此通知一式三份,一份邮寄公司,一份送达公司一份本人留底。 特此通知通知人:2022年0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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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简单介绍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简单介绍

    内容:2.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解释》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根据《解释》第10条规定: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法学基本理论的评述与典型案例的剖析相结合,案例指导,实用性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第2版)》常见的处理办法:(1)解除合同的条件问题(2)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情况下责任承担问题其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第2版)》解除合同的条件问题的具体内容如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些条件的出现会导致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解释》中对于解除合同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李楠楠律师
    2023.02.18237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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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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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内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一)死亡赔偿金(补助费)的概念死亡赔偿金,也称死亡补偿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死亡补偿费不是对死者本身失去生命的赔偿,生命无价,也无法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根据受害人年龄的不同而赔偿年限有异,但都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为标准进行计算的。那么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03373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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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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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七、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七、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内容:死亡补偿费不是对死者本身失去生命的赔偿,生命无价,也无法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根据受害人年龄的不同而赔偿年限有异,但都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为标准进行计算的。那么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七、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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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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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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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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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内容:为了贯彻执行《民法通则》、《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是由于有些法律规定还比较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对某些法律问题在具体适用上认识不统一,如无效合同处理原则,合同解除条件,质量不合格工程、未完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时间等,不解决这些法律适用问题,不仅影响到人民法院司法的公正性、统一性和审判的效率,而且也不利于尽快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那么《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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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7610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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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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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五、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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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五、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内容:交通事故中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依据(一)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概念那么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五、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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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6512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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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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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有哪些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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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有哪些

    内容: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环保法法律法规有哪些环保法法律法规有:1、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环境保护法》,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第四十三条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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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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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及建筑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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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涉及建筑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内容:(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涉及建筑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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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8264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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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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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有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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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静月

    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有关的法律法规

    内容: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有关的法律法规1、关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国家赔偿法》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这既体现了人身损害赔偿计算的历史连续性,也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一致。那么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有关的法律法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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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七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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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七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内容:死亡补偿费不是对死者本身失去生命的赔偿,生命无价,也无法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根据受害人年龄的不同而赔偿年限有异,但都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为标准进行计算的。那么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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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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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涉及反家事暴力的法律法规简介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我国涉及反家事暴力的法律法规简介

    内容: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在该法第8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侵害妇女权益的,将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52条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规定》要求将家庭暴力问题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围,同时要求各级基层政法机关要及时调解婚姻、家庭矛盾,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规定》规范了对家庭暴力中施暴者的罚款、拘留、依法逮捕和提起公诉及被伤害者的依法索赔、夫妻感情因家庭暴力而破裂的离婚裁定和判决等。那么我国涉及反家事暴力的法律法规简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1.21676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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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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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交通事故所涉及的部分法律法规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云南省交通事故所涉及的部分法律法规

    内容: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压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那么云南省交通事故所涉及的部分法律法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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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5622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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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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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内容: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法律依据《煤炭法》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煤炭法》是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而制定的,《矿山安全法》第一条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定本法,准生证的法律法规准生证的法律法规:在全面实行二胎政策以来,准生证制度已经在全国都取消了,生育两个以内的孩子的夫妻是不需要办理准生证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安排生育,之后进行登记即可,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第八条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

    黄东洁律师
    2022.04.245636人收看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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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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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转包经营的法律属性及类型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建设工程转包经营的法律属性及类型

    内容:在转包行为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承包人擅自转包,为了逃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发包人)的监督管理,承包人往往要求转承包人以承包人下属的项目经理部、施工工区或施工队的名义施工和经营。如果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问题与发包人发生纠纷,无论转包经营属于上述三种型态中的哪一种,承包人与转承包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这一点,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审判实践中也少有异议。但是,当转承包人在转包经营期间,与发包人、承包人以外的第三人发生交易关系并产生外部纠纷时,转包经营外在型态的不同,将导致承包人和转承包人法律责任的不同,以下我们将进行详细的分析。那么建设工程转包经营的法律属性及类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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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6458人收看
  •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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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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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疑难案件的审判实践谈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准确把握和运用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从疑难案件的审判实践谈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准确把握和运用

    内容: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如何处理

    李广荣律师
    2021.10.20129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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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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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类型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类型

    内容: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的纠纷主要是围绕工程的建设、交付和结算而发生的。一般来说减少的工程价款数额及合理修复费用就是工程质量修复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其包括对原不合格工程进行拆除、重新返工、修复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及人工费用等对减少的工程价款数额及修复费用在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可采用对质量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的方法予以确定。由于发包人过错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发包人应当承担责任 司法实践中,发包人未经验收就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情况也比较普遍。发包人在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后,却又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责任或者对抗承包人的工程款请求。那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类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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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7498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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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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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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