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合同质量标准的约定
导读:
工程承包合同质量标准的约定
工程承包合同质量标准的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是工程承包合同中非常重要的方面,只有质量符合要求,施工企业在维权中才能有理有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一规定在保护施工企业的利益,同时又对施工企业的施工质量也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为此,在工程承包合同签定过程中施工质量的约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质量条款应当合法
根据法律规定,降低质量标准的约定违法无效,合同双方应就该无效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根据《解释》规定,对于质量不合格并且经修复也无法达到合格要求的工程,施工企业无权主张相应工程款。
二、约定的质量条款应当是可以履行的
无论是″鲁班奖″,还是其他奖项,评选均有严格的要求。各个奖项不同,对于工程地点、工程规模、竣工时间、质量标准等等要求,也有重大的不同。因此,施工企业在承诺质量标准时应详细了解优质工程奖项的评选要求,避免合同约定无法实现。
三、承诺的质量标准应当是施工企业确定能做到的
由于建筑市场上工程项目评奖竞争仍然非常激烈。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时,业主经常会要求施工企业作出确保获得某某奖项的承诺。此时,施工企业如不答应,就意味着失去中标的机会,所以就出现很多施工企业只好工程还未中标,就先承诺奖项的取得。
施工企业在承诺之后,通常要交纳保证金,奖项的级别不同,保证金数额也不相同,而保证金的多少,则大多由业主单方面确定。一般按双方约定,工程项目竣工后如果达不到事先承诺的建筑奖项,保证金则分文不退。因此,对于要求承诺奖项的工程,施工企业承接时应量力而行。
四、质量标准在合同中的叙述应当清楚明确
在某些工程承包合同中,施工企业对不能确定实现的奖项或质量标准,在保证质量检验合格的前提下,应改用″争创″、″力争″等字眼,而避免使用″保证″、“一定”等字眼。这样一来,双方也可约定实现优质工程标准的奖励办法,即使未达优质工程标准,施工企业也可省却因质量不符合要求争议带来的维权障碍。
五、超越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应当量力而行
如果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合格,那么施工企业只要保证工程质量合格就可以了。有的施工企业盲在业主未要求的情况下,追求优质工程或者其他奖项。从合同角度讲,在施工企业单方主动提高工程质量,因此所增加的造价,业主没有义务给予补偿。但是,如果是业主在合同签订后要求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施工企业有权依法索赔因提高标准所增加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