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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金额标准是多少

孔孟廷律师2022.06.094070人阅读
导读:

应结合过错方侵权行为的方式、手段、场合等具体情节综合考虑如虐待比一般的过错行为严重侵权方式越恶劣持续时间越长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就越大其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相对高于一般家庭暴力,由于法律明确使用了“家庭成员“一词故无论受害人是配偶一方还是家庭其他成员均不影响无过错方以对方有虐待行为为由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应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由于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应由医学专家鉴定其轻重程度以便确定赔偿数额的高低。

一、什么时候会引起离婚损害赔偿?

引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

1、重婚

2001年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lt婚姻法gt解释(一)第二条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进行了界定即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最高人民法院民庭的同志认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就是指“包二奶“和“包二爷“现象但主要是指“包二奶“现象它是现实社会对重婚以外的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俗称。这与社会上一些没有配偶的男女之间的同居行为有本质区别。如男女青年在恋爱中的试婚同居符合法定实质条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一些丧偶的老年人因考虑到子女、财产、身体、社会习俗等因素不以结婚为目的同居行为这些同居虽然违反了法定的结婚形式要件但没有违反一夫一妻制尚不属婚姻法禁止的行为。另外为了限制和避免法律对公民私权领域的过分干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与通奸、嫖娼及其他偶发性的婚外性行为也应有区别即应将两性间的同居理解为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而不是临时短暂性的共居一处。至于是否构成了同居关系应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双方关系的稳定程度等方面进行把握由承办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自由裁量。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从学理上讲虐待和家庭暴力存在一定的包容关系但虐待的性质和程度要比家庭暴力更严重家庭暴力只是虐待等诸多表现中的一种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夫妻一方有虐待家庭成员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虐待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法律明确使用了“家庭成员“一词故无论受害人是配偶一方还是家庭其他成员均不影响无过错方以对方有虐待行为为由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二、离婚损害赔偿赔多少?

离婚损害赔偿要考虑多方面因素,

1、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由于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应由医学专家鉴定其轻重程度以便确定赔偿数额的高低。

2、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包括过错方实施过错的种类、动机、情节等过错程度一般与造成的损害成正比过错轻微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就小受害人较易容忍和谅解确定赔偿数额应相对较小过错严重的对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就大为补偿或恢复这种伤害则应确定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3、过错方具体的侵权情节。应结合过错方侵权行为的方式、手段、场合等具体情节综合考虑如虐待比一般的过错行为严重侵权方式越恶劣持续时间越长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就越大其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相对高于一般家庭暴力。

4、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过错方无任何固定的经济来源你要他(她)再多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无能为力。

5、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精神损害赔偿纠纷若发生在经济较为不发达的边远山村几十元的赔偿数额可能就会平息纠纷。反之若发生在经济发达的地区类似的纠纷裁判上千元的赔偿数额受害人亦不一定能够服判息诉。

所以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要因地制宜酌情考虑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结合其他因素合情合理地确定一个具体数额。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离婚损害的赔偿标准是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根据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的实际损害和双方的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根据《民法典》,一方因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根据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侵权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来予以确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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