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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存争议 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段建国律师2021.10.251112人阅读
导读:

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存争议 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存争议 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施工者称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是50平方米,房主应对增加的工程量给付报酬;房主却说建筑面积是100平方米,不需要另行增加报酬,为此引起了争执。 2005年5月21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因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的理解存在争议而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997年12月,马某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领取建房手续,其领取的规划许可证同意其建造建房用地10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88平方米二层一幢。同月28 日,李某与马某签订建房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李某为马某承建建筑面积约100平方米左右的民房一幢,建筑要求,大面贴条砖,三面毛水泥,楼板三层,顶上面盖瓦,四周围琉璃瓦,层高3.4米和3.2米,瓦工总工资9500元,工资报酬于1998年10月付清。协议签订后,李某即组织人员对上述房屋进行施工,施工期间,马某按工程进度,向李某累计付款9000元。1998年4月,工程施工完毕。2000年12月,马某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书,证书中记载二层总建筑面积为230.14平方米。后因双方对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的理解存在误差而引起诉讼。

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协商签订的建房协议中约定我为马某承建建筑占地面积为50平方米的二层楼房一幢,每平方米报酬95元,总工资9500元。但在施工过程中,马某又增加建筑面积153平方米,经我核算,马某尚欠我工资500元、增加的内粉刷报酬2700元及增加的153平方米的工资14535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我支付。

被告马某则辩称:我所建房屋经有关部门批准建筑面积为88平方米,我与原告李某签订建房合同时,因施工时建筑面积可能扩大,故在合同中约定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左右,该100平方米即为建筑占地面积。现本人已按约定向其支付了9000元工资报酬。请求法院驳回李某对我的诉讼。

为证明其辩称,马某提供了建房合同书、村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通知书、房屋所有权证、村民委员会证明。

法庭审理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到建房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大体在100平方米左右”如何理解的问题上,建筑面积与建筑占地面积有何差异上。

对此,李某称与马某签订的建房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左右为二层楼的建筑总面积,即所建房屋的占地面积为50平方米左右。又称马某在其施工放线时,有意将建筑占地面积扩大到110多平方米,工程量实际增加了153平方米,增加部分的工资报酬应为14535元。

马某则抗辩称其经批准,所建楼房的建筑占地面积为88平方米,建筑用地面积为100平方米,因此,在与李某签订建房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左右,就是建筑占地面积,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报酬9500元,是建造整幢楼房的造价,现楼房的实际占地面积为115.07平方米,并不违反合同的约定。马某又称尚未支付的 500元报酬,是由于李某未能将楼房门前走廊的地面做好而扣下的。对此,李某认为该工程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不属合同约定工程量的范围,500元应予支付。 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马某所签订的建房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案原、被告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建房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大体在100平方米左右”如何理解的问题。原告李某主张认为房屋的占地面积为50平方米,二层楼建筑总面积为100平方米左右即合同约定面积。而马某抗辩认为“100平方米左右”为房屋的占地面积。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就本案而言:1、从合同订立的目的看,马某经批准建造楼房的建筑占地面积为88平方米,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大体在100平方米左右”,马某与李某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建造建筑占地面积不低于88平方米的二层楼房一幢,故马某抗辩认为合同中载明的“100平方米左右”即为建筑占地面积,该抗辩与批准确定的建筑占地面积以及其与李某订立合同的目的基本吻合;而李某主张房屋实际占地面积为50平方米,“建筑面积大体在100平方米左右”为二层楼房的建筑总面积,该主张与马某经批准确定的建筑占地面积明显不符,与马某与其订立建房合同的目的亦不吻合。

2、从诚实信用角度看,原告李某主张马某与其订立建房合同时,双方约定的房屋的占地面积仅为50平方米,但事实上李某在施工放线时,明知放线占地面积明显超出50平方米,其并未提出异议,亦未要求马某与其签订“增加工程量”的补充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故李某将“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左右”理解为二层楼房的建筑总面积,实际占地面积为50平方米,缺乏依据,且结合当时当地民间建房标准,建筑100平方米占地面积的房屋工价亦在9500元左右。加之,李某亦未能向法院提供马某增加工程量153平方米的相关证据,如确认书或补充协议等,故对李某的主张不予采信。

3、马某以李某未将楼房门前地面做好为由,拒绝支付9500元中尚欠的500元报酬,鉴于合同未约定该项工程,故马某拒绝支付500元报酬的理由不能成立。李某按马某要求,组织人员对二层楼房的内部进行了粉刷,马某依法应向其支付报酬2700元。 海安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款、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第2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之规定,判决:1、被告马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尚欠原告李某工资500元及内粉刷报酬2700元,合计3200元。2、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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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本解释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 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信息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信息

    内容: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在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发生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某一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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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建筑工程公司诉某纺织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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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存争议 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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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存争议 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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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彭刚要诉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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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刚要诉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内容:原告彭刚要、被告湖南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株洲地税局综合楼项目部黄金辉在该补充协议上签了字。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彭刚要放弃要求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原告彭刚要支付内外墙粉刷款93 898元的本诉诉讼请求;二、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放弃要求原告彭刚要退还超收工程款190 000元给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三、原告彭刚要与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就此了结;本案案件本诉受理费2148元,本院收取1074元,由原告彭刚要自愿承担,反诉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那么彭刚要诉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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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案

    内容: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实际履行情况下,应继续由被告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承担支付剩余工程款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07年8月28日的《工程结算协议》中,确认了被告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欠原告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的剩余工程款人民币1935605元,由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代付,被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支付该剩余工程款,同时该结算协议约定对“其他事项无异议”,且常张高速已运营近二年,诉讼中被告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辩称应扣减工程保修金,其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那么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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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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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泸州市轻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宜昌分公司与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内容:泸州市轻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宜昌分公司与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泸州市轻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宜昌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21508元,其他诉讼费4302元,鉴定费40000元,共计65810元。由泸州市轻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宜昌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那么泸州市轻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宜昌分公司与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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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规有哪些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规有哪些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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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建筑工程合同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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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建筑工程合同法律法规

    内容:法律主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法院是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合同专属管辖规定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争议民事诉讼的管辖有哪些规定1、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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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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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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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内容:为了贯彻执行《民法通则》、《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是由于有些法律规定还比较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对某些法律问题在具体适用上认识不统一,如无效合同处理原则,合同解除条件,质量不合格工程、未完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时间等,不解决这些法律适用问题,不仅影响到人民法院司法的公正性、统一性和审判的效率,而且也不利于尽快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那么《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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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仲裁如何指引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仲裁如何指引

    内容:(三)特殊适格当事人1、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③施工合同备案登记证明。③具有总包、联建合同关系的,要提供总包合同、分包合同,以及联合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仲裁如何指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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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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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诉人的工程合同施工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上诉人的工程合同施工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内容:在与施工单位建立工程关系时都需要订立相关的施工合同约定其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常见合同,属于一种建设单位以及施工单位为了更好地完成经过商议的施工工程而明确彼此的权利以及义务的协议,但是由于合同引发的纠纷也是非常普遍。那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何处理?下面由大律网小编根据上诉人的工程合同施工纠纷来给大家详细的说说合同纠纷相关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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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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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xx与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蔡xx与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内容:蔡xx与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缔约过失。省建工集团明知蔡xx不具备承包资质,仍违法允许其借用自己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承包本案讼争工程,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错。蔡xx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民工集体上访,致使省建工集团荣誉受损,管理上存在过错。按照合同约定,工程款的结算本应属蔡xx的权利和义务,省建工集团只需配合,出具相应印章即可,建设工程挂靠关系的日常生活经验亦如此。省建工集团认为向建设方借款并支付高额利息和指令河北省清欠办支付350万元劳务工资是由蔡xx同意的,蔡xx则认为是省建工集团北京分公司所作所为。那么蔡xx与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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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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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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