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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和彩礼两次钱吗

赵金保律师2023.02.15252人阅读
导读:

订婚和彩礼两次钱吗,男方家庭要给付女方家庭彩礼的,要有书面形式的彩礼收据或者订婚协议、双方父母写婚前财产公证。如果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要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并无不当。但是男方应当给付女方家适当数额的现金作为给付彩礼的表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尚未共同生活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应当返还女方家按照习俗给付的财物;如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风俗习惯给付的财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但如果是因为男方家庭特殊原因没有履行婚前财产公证或者婚前赠与手续而导致不能结婚。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已经支付但尚未取得的男方给予女方财产。

订婚和彩礼两次钱吗

 

一、彩礼给付要有书面形式

一般情况下,男方家都会给女方一定的彩礼,这个钱就是所谓的“彩礼”,如果没有书面形式,那么就无法确定到底有没有送出去。如果没有,那在处理时就比较麻烦。《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家庭内部自由的行为。”因此我们建议男方可以以婚姻为目的,给付女方一定现金作为彩礼,如果男方没有明确表示是否送钱的话是可以要求返还的。但是如果双方没有结婚就分手了,那么这笔钱就不能再退还给男方家庭了。所以如果男女双方未结婚就分手,或者彩礼给了一半后就分开了的话,那这个时候男方需要有书面形式把自己的心意表达清楚。

1、男女双方未结婚,彩礼可以不返还

彩礼是指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由男方给付女方的财物,如果婚姻关系没有缔结,则彩礼可以不返还。按照法律规定,因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已经给付的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3、彩礼一般属于附条件或赠与合同性质的赠与。”所以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彩礼是因为其他原因而无法离婚的话,那么彩礼钱也可以不返还。

2、分手时,以婚前财产的性质返还

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女方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但是男方提出分手或者女方不同意返还彩礼的,这种情况下只能是以婚前财产来处理。而彩礼就是在婚前所支付的款项,是为了结婚而支付的现金。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是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对于婚前所有的财产都要返还给对方。但是对于婚后所购买物品和购买行为,一般要认定为赠与而非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并予以返还。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是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情况下,一般要求女方返还部分财产。

二、如果男方没有按照习俗给彩礼,那么法院一般会支持要求返还。

一般认为,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应当给付女方家适当数额的现金作为给付彩礼的表示,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也就是说彩礼在男方不能履行婚姻义务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不过一般来讲,法院支持返还彩礼的金额一般会比较高。因为大部分地方的彩礼都比较高的。但是也不排除在双方恋爱期间或者恋爱后期男方给礼金较多且数额不大的情况下,一般法院会酌情支持要求返还彩礼费用。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一般会返还给彩礼,而双方已领证的,一般不会返还。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并没有返还条件的彩礼,法律不予支持。而如果双方已经领取结婚证,或者是已育有子女的情况下,如果要求退还彩礼一般会依据《婚姻法》规定进行处理。但是也不排除部分地区存在着特殊情况:比如男方家庭条件比较好或者父母比较开明。这一点就需要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了。如果双方确实感情破裂并已经结婚的情况下,女方是有权要求男方返还礼金的;但如果两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彩礼一般不会返还;除非两人领取结婚证。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彩礼”。

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对“彩礼”这一概念进行法律界定,因此在实践中很难做到准确认定。因此,法院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和具体的事实加以分析判断。比如,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的,则可认定为“彩礼”;若双方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的,则应视为“彩礼”。具体到该案中,如果是婚前给付了彩礼的,法院一般认为是彩礼;如果是婚后给付的,则一般认为是彩礼。当然,需要注意的是要把握好“给付”和“返还”的界限。即要区分是否给付或多少给付这两种情况。

三、如果因为男方的原因导致不能结婚,那么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其给男方的彩礼。

彩礼,是指婚姻缔结前,一方为迎娶另一方而向另一方给付的财物。所谓彩礼是指为了结婚而由女方提供的,用以表示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财物。其给付对象一般为“家”,如男方有条件且不愿意去外地发展,就会送上彩礼给女方。对于给付彩礼的行为如何处理,我国《婚姻法》中没有具体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九条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比较多。所谓“当事人约定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并导致离婚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解除婚姻关系: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急需医治;一方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一方婚前患有传染病,不宜与男方结婚。”具体问题应具体分析。此外还应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婚约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精神,如果女方在给付彩礼后不能与男方离婚的;如彩礼返还后确有困难需要重新给付时,男方也要给予必要照顾;如果双方确实属于因生活困难而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法院也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处理。

订婚和彩礼两次钱吗

彩礼是男女双方订婚时,女方给付男方一定的财物,即金钱或实物,一般用于结婚前置办嫁妆。彩礼作为一种习俗,是男女双方相互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进行的赠与行为。那么订婚和彩礼两次钱吗?你知道吗?

一、彩礼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约定以彩礼为代价而缔结婚姻关系的一种习俗。

结婚前给付彩礼,一般是男方为了迎娶女方,同时也是为了巩固婚姻关系。男方给付彩礼后,女方也应该按习俗履行。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请求离婚的,应当准予;但是,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除外”彩礼是我国特有的风俗习惯,在民间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婚姻关系的,如果查明双方没有夫妻关系而适用婚姻法有关禁止结婚婚配规定”之规定:

离婚时已给付彩礼或已办理结婚证但尚未共同生活但确已分手1年以上的;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对共同生活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双方共有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并已进行了共同生产、生活消费活动(如购买家电等);且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哺乳期间等实际支付了相关费用构成“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支出”的,应认定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二、订婚是我国一项非常重要的婚俗活动,是男女双方在缔结合法婚姻关系后,为表示祝贺所给予的经济馈赠。

也是我国几千年来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订婚时,男女双方均应按风俗习惯,互相表示忠诚、互敬互爱、缔结婚姻关系。因此,对于以订婚为名而缔结夫妻关系的男女而言,如果没有结婚协议或没有共同生活的经历则不能成为夫妻;如果已经同居了,也不能成为夫妻。在实践中,在结婚时以订婚为名而结婚而形成的婚后同居关系,是可以解除的(解除时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结婚条件)。但在离婚时必须给予返还彩礼的权利。具体而言,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财产状况、生活水平、双方父母意愿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返还彩礼的数额;也可根据双方自愿原则或因结婚后一方生活困难等原因返还相应彩礼并可酌情予以减免或优惠。

三、彩礼也称聘礼,在我国古代民间习俗中就有送聘礼的传统。

《礼记·内则》载:“夫为妻之美,妇事夫之道,尊卑长幼,无贵贱皆有之。”古代婚姻制度也称“媒妁之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等。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以父母包办为多,这一传统习俗的产生与其盛行有着密切的关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结婚登记合同后,一方要求履行合同的,另一方不答应的,应予准许;当事人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应予准许。所以说缔结婚姻关系是男女双方共同意愿的结果和行为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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