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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给女方彩礼钱归谁?

翁玉素律师2023.02.1542人阅读
导读:

男方给女方彩礼钱归谁?男方通过婚姻的形式,通过收受女方财物来建立自己的家庭,并对之进行一定的经济投入,这是一种非常正常和普遍的社会现象。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彩礼钱的所有权是否会发生转移呢?

男方给女方彩礼钱归谁?

男方给女方彩礼钱归谁?男方通过婚姻的形式,通过收受女方财物来建立自己的家庭,并对之进行一定的经济投入,这是一种非常正常和普遍的社会现象。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彩礼钱的所有权是否会发生转移呢?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果一方在结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另一方财物没有任何表示的,则这属于附条件生效。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那么这种情形下赠送财产给另一方应该属于无因管理和处分。

1、男方的彩礼一般都是用来给女方家里改善生活的,所以彩礼应该属于男方自己所有。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对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这意味着如果男方和女方婚后购买了房屋等大额财产,而婚后男方并没有与女方共同生活。此时一般认为,这些财产属于夫妻共有,男方也有权要求女性返还。如果是购买大额财产后,在一方未有能力偿还时可以要求返还给对方所购的房屋或其他不动产。另外也有观点认为:婚前赠与女方财物并不能认定为双方的婚前赠送行为,也就是男方给女家的彩礼的一种特殊形式。

2、如果是婚前财产,那么就是男方给女方的聘礼。

如果男方和女方在婚前就已经约定好,女方在嫁给男方之后,财产是归男方所有的,但是如果结婚之后才能使用的话,那么双方结婚时就会有约定。例如,如果两人是自愿登记结婚的话,那男方给女方的彩礼钱就可以归男方所有了。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已经怀孕并生下一子或两个孩子的话,那么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聘礼。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给对方或自己的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但并不是所有情况都能归一方所有。比如夫妻一方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或汽车等,虽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是赠与双方的婚前财产。但是这种情形下属于赠与人自身的债务还是由受赠人来偿还就不好说了。

3、如果是彩礼的赠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了,那么该财产就属于两人约定属于谁所有,但是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的父母或者其他人已经把该财产作为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男方就应当返还彩礼。因为彩礼的性质属于一种附条件生效的赠与。赠与之后,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那么该彩礼钱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该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赠与,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前,该彩礼钱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双方约定归女方所有的彩礼钱应该视为是一种附条件生效的赠与。如果不能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的,也要按照婚姻法第49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理,属于返还范围。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购买、或者是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汽车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擅自将婚前婚前个人财产赠送给男方的,但是在赠与人结婚之前这部分财物还是要归男方所有。

《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双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实际情况为依据,兼顾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见。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该部分财产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资且父母或者其他其他人明确表示赠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中,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房屋在赠与人与受赠人结婚之前,是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是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是如果女方擅自将这部分财产进行赠予男方则构成对男方婚前个人财富的侵犯。这种情况下,女方应该向男方支付相应的补偿。而如果女方擅自将婚前个人财产赠送给男方,则属于赠与行为无效,也就是所谓“返还原物”也就是把自己婚前所得财产无偿赠送给男方而已。

5、如果男方给了女方彩礼,但是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那么这种情况下也是属于赠与行为。

因为,双方的关系是不可能直接发生法律上的转移,这是双方通过结婚方式来确立新家庭的法律行为。所以,即使双方并没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赠与行为,但是因为这种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已经发生了转移。所以,双方就已经不再属于同居关系了。这种情形下,也可以要求对方返还相应的彩礼钱或者退还婚约期间所给付的其他财产。不过,如果男方是为了结婚而给付女方彩礼的或者是女方为了结婚而给付男方彩礼的,则不属于返还财产范围。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不能以双方是同居关系、或者是彩礼没有实际交付作为条件来要求返还彩礼钱。

6、如果女方父母或者其他人已经将彩礼给予了另一方的,那么彩礼钱也应该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

一般来讲,在男女双方结婚时,女方父母或其他人已经将彩礼钱给予了男方后,那么这部分钱也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关于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请求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支持。但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或关于给付彩礼问题的协议或者判决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改判。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所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撤销赠与行为或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撤销赠与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三)夫妻一方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四)其他应当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

7、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的财产不能被分割,只能进行平均分配,具体比例要看双方婚后对共同居住生活所做努力了多少。

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是共同的财产,只有其中一个共有人对此负连带责任。但是对另一方来说,这是没有办法,因为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在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是无权分割的。所以就不能将另一方所获得的财产全部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双方都对这方面作出了贡献,就可以按其贡献大小来进行分割,具体比例根据双方婚后共同居住生活情况而定。如果双方没有做出什么努力的话,就要按照平均分配原则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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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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