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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拖欠工程款(禁止拖欠工程款的政策要求)

郭铭芝律师2023.03.07924人阅读
导读:

要领四:争取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证,这个条款虽然在目前条件下还比较难以争取,但是并非不可能,而一旦争取到该条款对施工企业垫资款的回收是极其有利的,程序上要求就是对签约权的行使要有规范化的操作流程,实体上要求就是要对合约条款作综合评审,防止人人跑经营、个个都签约,难以保证签约质量,给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怎样预防工程款拖欠预防拖欠工程款的方式:1、可以要求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垫资,作为工程的保障。

如何有效防止业主拖欠工程款

一、严把合同关,有关工程款支付的条款应尽量细化;

二、学习应用法律规定,以保护自己正当权益;

三、认真做好工程签证,加强工程索赔;

四、防范不按约定付款及异常收款现象。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怎样预防工程款拖欠

预防拖欠工程款的方式:

1、可以要求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垫资,作为工程的保障;

2、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责任;

3、可以邀请第三人见证或签订担保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预防拖欠工程款十大要领?

 

下面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关于预防拖欠工程款十大要领,以供参考。

所谓“垫资施工”是指投资者在不给付预付款的情况下,要求施工企业带资施工到工程一定部位,或要求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预缴一定数额的工程抵押金(保证金)。垫资的方式包括:带资施工、形象节点付款、低比例形象进度付款和工程竣工后付款等。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无论是政府投资的项目、房地产项目、民营投资项目还是基础设施项目几乎都涉及这种法律、行政规定和市场交易习惯并不明确的行为。因此,施工企业承接这类工程要承担风险是非常大的。也因为此,对在目前市场条件下还不可能简单拒绝“垫资”的施工企业来说,如何防治它的风险就显得格外重要了。

要领一:要充分研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一种“要约邀请”,其中很多条款将来就是合约条款,涉及到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对工程范围、有关付款条件等直接与承包人经济利益密切有关的条款要仔细推敲,投标单位必须会同相关部门在报价、工程质量、项目成本、资金回收等相关方面作可行性分析。如果对招标文件分析不透,盲目投标,很可能就会给垫资施工带来巨大风险。

要领二:要对建设单位资信特别是首度合作的建设单位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包括开发项目真实性和建设单位注册情况(注册资金的额度是对外承担责任能力的基础)、项目资金的来源以及到位情况、既往经营业绩、履约能力以及社会信誉等各方面的调查。

要领三:要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把好签约质量关。程序上要求就是对签约权的行使要有规范化的操作流程,实体上要求就是要对合约条款作综合评审,防止人人跑经营、个个都签约,难以保证签约质量,给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因此,签约权的行使必须集中到法人层次,对施工企业授权代理人要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在程序上保证签约的规范。实体上要做好合约条款的评审工作。根据合同标的和项目风险大小,由施工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对合同条款进行逐条评审,重大项目应由施工企业组成合同评审委员会,针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要领四:争取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证,这个条款虽然在目前条件下还比较难以争取,但是并非不可能,而一旦争取到该条款对施工企业垫资款的回收是极其有利的。目前河北、北京、深圳等地已经立法或政府规章已经明确该项制度,企业更应积极努力,争取在合同条款中将这一内容固定下来。

建筑工程合同持续时间长、标的额巨大,而且合同履行过程中干扰事件多,变更签证频繁。因此,施工企业必须要加强合同控制和签证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到履约管理是一种涉及到工程进度控制、质量管理、技术管理、材料管理、资金管理、劳务管理等方方面面的综合治理工程。因此笔者认为,履约过程中防止垫资款演变为拖欠款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要领五:实行项目合约经理委派制,将项目合约经理定位在项目副经理的地位,赋予他特定的职责权限,由公司直接领导,不受项目经理的行政干预,让他们能够在职责范围内开展风险防范和预警工作。同时还应实行项目部资金经理委派制,由其及时收取工程款,严格分包(劳务)商和材料商应付款项的审查与支付,监控现金流向。

要领六:按照国际惯例深化中间结算,不放松竣工结算。建筑产品的结算周期很长,造价的争议常导致拖欠款债权不落实,使施工企业诉讼无据。因此,按照国际惯例,加强工程进度款的中间结算就显得尤为重要。强调工程进度款的中间结算,并不意味着可以放松竣工结算。竣工工程的拖欠款其风险性是很大的,必须在竣工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竣工结算。作为施工企业,首先要收集并整理好原始凭据,抓紧建设方实物供料的结算和已付工程款的核对,为竣工结算创造条件;竣工拖欠一旦发生,清理催讨要落实责任制,并辅以对责任人考核的奖罚激励措施。

要领七:房地产预售项目业主如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预测到其未来付款可能有困难的,施工单位应当与其先签订成本价回购房合同,后针对购房合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购房不是目的,待建设单位工程款还清后释放回购房。也采取其他担保措施,防止业主在施工过程中完全销售建筑物,使得施工企业无法行使优先受偿权。

要领八:对已经发生的拖欠应允许将拖欠款置换业主的生产要素,如业主的产品、机电设备库存材料、房地产、股票、第三方债务的追索权等。以股抵款、以债抵款、以物抵债等方式进行债务清理。

要领九: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施工企业的法定权利,但适用合同法的该项权利,施工企业必须在履约过程中应该为其真正适用创造充分的条件。即:工程竣工后28天内向业主递交工程竣工报告及竣工验收资料;发包人确认后的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结算报告;发包人逾期不结算的,承包人应当向其发出催款函。与发包人协商就其承建的工程折价或申请法院拍卖,其价款优先受偿。

要领十:企业必须牢记:在一般情况下,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的两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是质量和工期。因此千方百计地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是企业必须做到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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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拖欠工程款

为了防止拖欠工程款,应当严把合同关,有关工程款支付的条款应尽量细化

在对工程合同有关工程款条款进行审核时,要把握以下几点:

1、工程款支付时间应明确

对于预支款,应严格按照示范文本的规定,开工前七日内支付,否则施工企业有权停工。

2、逾期支付的法律后果应具体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有关赔偿承包人的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应在专有条款中约定。比如说可以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可以约定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

3、工程结算款支付与分部分项工程或施工人承包工程竣工挂钩

一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款,但是全部工程验收还是承包方的施工部分竣工验收并不明确,有时发包方往往声称由于部分工程(往往是一些小的扫尾工程)未完工,无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而不支付早已完工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结算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怎样有效防止业主拖欠工程款

防止业主拖欠工程款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合同明确支付条款,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2、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正当权益。业主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可以催告其按照约定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协商将工程折价或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何有效防止业主拖欠工程款?

如何有效防止业主拖欠工程款?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以供参考。

目前,业主或发包方以没有验收、没有结算为借口拖延工程款的现象很普遍,对此,最高法院在《施工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中的做出了有利承包商的规定:

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的日期为竣工日期;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未竣工日期。

建筑合同案件中,与时间有关的概念都至关重要,争议重点往往都会归结到类似“竣工日期究竟是哪一天”这样的焦点问题上。建筑合同纠纷的时间概念为何如此关键?道理其实很简单,因为“竣工日期”这个时间点,决定着工期是否被拖延、违约责任由谁承担、投资商的成本利息、工程款支付时间乃至欠付工程款利息等等一系列关键问题,而所有这些问题,最后都要归结到钱上,都要决定大笔真金白银的最终归属。所以,有人用“时间就是金钱”这句一度家喻户晓的名言,来形容建筑合同纠纷案的争议焦点,可谓一语中的。

鉴于竣工日期的重要性,实践中的建筑合同一般都会在这一点上约定得非常详细,正规的建设工程合同范本中也都有明确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工作天数的设计。那么,为什么这类纠纷仍然还会频繁发生呢?道理仍然很简单,建设工程的履行往往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在这个时间段里,各种影响施工进度的情况,比如工程量增减,不可抗力的发生,发包方延付进度款,承包方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等等,都会影响到工程的实际进展,进而导致约定的竣工日期无法实现,双方从而发生纠纷。

因此,我们建议,保存好“提交”、“转移占有”等与之关联的证据,“提交”的方式,如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确认等等),要查询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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