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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成都(工程款 拖欠)

李楠楠律师2023.04.01382人阅读
导读:

而政府部门只能够在民事纠纷当中起到相关的调解和规劝作用,并没有裁决权和审判权,所以对于拖欠工程款问题,建议直接以法律维权最为有效,工程款拖欠诉讼的有效期间为三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如果起诉至法院,并起诉成功,被拖欠工程款的一方可以向法律提出申请,通过拍卖拖欠工程款的一方的财产来强制解决工程款的拖欠问题偿还拖欠资金,工程款拖欠怎么办找哪个部门遇到工程款拖欠问题,居民可以寻找拖欠工程款的上级领导部门解决或者寻找政府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通过律师起诉进行诉讼解决。

工程款拖欠怎么办找哪个部门

遇到工程款拖欠问题,居民可以寻找拖欠工程款的上级领导部门解决或者寻找政府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通过律师起诉进行诉讼解决。

第一,工程款的拖欠属于经济纠纷的民事案件,首先应该咨询律师然后到法院起诉解决问题。如果起诉至法院,并起诉成功,被拖欠工程款的一方可以向法律提出申请,通过拍卖拖欠工程款的一方的财产来强制解决工程款的拖欠问题偿还拖欠资金。

第二,由于我们国家拖欠工程款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频繁发生,由此相关政府部门也都设定了建设局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对于部分涉及资金数额较大的工程款,负责人可以先申请先由政府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则直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

中国以法治国,对于民生保障方面的法律做的非常全面与严格。对于由经济引起来的民事纠纷,国家支持民众直接申请法律解决,相关的政府部门也会给民众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而政府部门只能够在民事纠纷当中起到相关的调解和规劝作用,并没有裁决权和审判权,所以对于拖欠工程款问题,建议直接以法律维权最为有效。当然也可以借助相关互联网媒体的作用。

根据我们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工程款拖欠不给怎么办

一、拖欠工程款不还怎么办?

如果工程款没有支付,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约定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工程,但根据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或者拍卖的除外。建设工程价款相对于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支付。

第二,拖欠工程款不给可以报警吗?

拖欠工程款其实是民事纠纷,具体是施工合同纠纷,公安机关不受理。所以即使当事人报警,公安机关也无法立案。法制快报提醒您,拖欠工程款当事人的解决办法是,首先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商或非法分包商主张权利。协商不成的,要写民事起诉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工程款拖欠诉讼的有效期是多久?

工程款拖欠诉讼的有效期间为三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可以决定延长期限。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期姿逗枣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一般诉讼时效、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迹拆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债务人知道之日指亮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自权利被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成都市住建局电话

公开电话:12345

房产分中心窗口投诉:028-86279097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查及上市交易咨询电话:028-86279033

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该电话为应急值班电话,非咨询投诉类电话):028-86279527

成都市纪委派驻市住建局纪检组:028-61889357(工作日早9时-晚17时,若外出办案或开会该电话无人值守)

成都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86644339

无证夜间施工扰民投诉:12319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028-86649464

建设工程安全投诉:028-86697998

建设工地扬尘投诉:028-86697998

城市建设投诉:028-61889349

施工许可证并联审批咨询电话:028-8691891

7、86913173

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咨询电话:028-86918792

报建费核缴咨询电话:028-86921925

其它进驻政务中心的办事事项咨询电话:028-8691753

4、86917535

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监督举报电话:028-86279527

 

根据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行业监督电话86280417已撤销,涉及违法违规行为举报,请通过市长公开电话12345投诉。

非工作时间或无人接听请拨打12388。

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监理企业,在蓉投资建设的建设单位,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人员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第三条(政府职责)

按照属地化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实际目标考核责任制。

市和区(市)县政府定期召开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矛盾。第四条(部门职责)

按照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助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劳动用工纠纷、配合处置农民工工资投诉、依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相关单位依法实施相应的查封、抵押等措施;公安机关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处理突发事件中的违法人员,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不法行为。

经委、交通、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负责监管所属建设工程项目,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发生。第五条(企业责任)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全面责任制、建设单位监管责任制、监理单位监督责任制和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直接责任制。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确定专人负责农民工造册、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进出场实名刷卡、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监理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督促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并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地点、时间、休息休假、工资标准及支付方式、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任何建筑企业均不得以工程款或分包款被拖欠等经济合同纠纷为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第六条(实名制管理)

新建、扩建、改建和在建的工程项目应当使用农民工权益工资卡和管理人员信用信息卡,实行实名刷卡进场管理,并对农民工和管理人员开展实名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银行为农民工代办个人工资银行卡。第七条(专用账户管理)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在办理中标备案、施工许可、综合保险等手续时,应当将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发协议》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立证明》等相关文件报送建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建工程项目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报送备案。

农民工工资由用人单位委托银行统一代发,每月经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直接划拨到每个农民工的个人工资银行卡上。第八条(月公示管理)

用人单位应在每月底前填报并打印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报施工总承包企业作为划拨农民工工资的依据。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每月初将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表”在施工现场按统一格式公示,并通过网络系统打印生成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上一个月的《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实名信用管理诚信表》,作为建设单位拨付工程进度款和每次办理单位工程分阶段质量监督检查和安全监督检查手续的依据。

拖欠工程款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建筑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企业)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

上诉人建筑企业和上诉人建筑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06)成华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建筑企业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中“从2006年10月22日起计至被告应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就814518.08元部分自2002年8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向上诉人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就130345.92元部分自2004年8月15日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向上诉人支付延期付款利息;

2、本案上诉费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2年1月24日签订一份《成都市某综合楼预应力分项工程施工合同》,上诉人于2002年8月14日将工程施工完毕,并按合同要求向被上诉人报送了工程结算资料。按双方合同第六条第3项之规定,预应力工程竣工验收后,十天内双方办理分项工程结算,并支付至全部预应力工程款的97%。也即被上诉人应在2002年8月24日前支付至工程全部款项(按鉴定结论为4344864元)的97%(即4214518.08元),扣除被上诉人已支付的340万元,被上诉人应在2002年8月24日前支付上诉人814518.08元。按相关规定,债务人应在应付未付之日起向债权人支付利息。被上诉人欠付上诉人的工程款长达四年之久,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支付欠付期间的利息是其必须承担的最低限度的违约责任。当事人未结算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造价鉴定,在中介机构作出造价鉴定报告前,不计算违约金,但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未付工程款的利息。另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曾于2002年6月5日签订一份《成都市某综合楼预应力工程付款补充协议》,在该协议中,被上诉人保证其在2002年9月1日前支付款项至365万元,被上诉人也未能兑现此保证,其至2002年9月1日仅支付340万元,就25万元部分其违约是显而易见的,一审法院就该25万元也判决自2006年10月22日起计算利息显然是错误的。保修期已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保修押金退还施工单位。上诉人施工工程于2002年8月14日完工,依法应于保修期满二年后即2004年8月14日将保修金130345.92元退还,被上诉人未能支付,同样应承担上诉人的利息损失。综上,一审法院将鉴定机构提出最后鉴定意见的时间即2006年10月22日作为利息起算时间,违反了相关规定,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建筑公司针对建筑企业的上诉答辩称,关于利息计算,我方认为付款的条件还没有成就,不存在支付工程款的问题,所以也不存在支付利息的问题。如果抛开建筑公司上诉的问题不谈,原审判决并没有违反法律和不符合事实的地方,在原审起诉时,建筑企业没有对此区别,也没有讲详细,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我方认为原审判决没有不当之处。

上诉人建筑公司亦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06)成华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和理由是:

一、原审判决未能正确适用法律。

1、原审判决在诉讼中未追加成都市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违反了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之规定:“…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通知他参加诉讼”。本案中,案件判决结果显然与成都市某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应当追加其为本案第三人。再者,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之规定,也应当追加作为发包方的成都市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2、原审判决在实体上也未能正确适用法律,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庭审中,上诉人曾提出将上诉人名下之债权转予被上诉人,但被上诉人置之不理。如此,则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债权债务仍无法清偿且会诱发多宗诉案,增加当事人及法院不必要之讼累。原审判决认定:“被告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与发包方进行结算,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于2004年底投入使用,”。该认定也正说明本案可以适用代位求偿之法律规定。

二、原审判决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既有违合同本意,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定之《成都市某综合楼预应力分项工程施工合同》第2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与第6条第3项之规定存在矛盾,或依《合同》第2条第]款第2项之规定对合同进行解释;或依《合同》第6条第3项之规定对合同进行解释。两种解释都仅顾及一点而不及其他,未能遵循合同解释之原则保证合同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客观而言,《合同》第6条第3款规定“支付至全部预应力工程款的97%”的含义应为“全部”仅指未涉及修改或增加的部分。如此方能保证合同的完整性和关联性。原审判决认定:“被告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与发包方进行结算,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于2004年底投入使用,…"。何为合理期限?多长时间是在合理期限内?事实上上诉人早就将结算资料报于成都市某公司,但其内部结算程序没有完成,此与上诉人有何关系?!而责任又怎能由上诉人承担?2005年12月1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就此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本案标的之诉争下达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对于设计图纸修改及竣工结算的工程量还要以建筑公司和建筑企业结算的工程量为准来计算工程总价。以上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合同双方应当遵守。……“同样案情,同样证据,却出现如此不同之结果,法律之尊严何在?公众如何知法守法?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且对合同条款之解释有违合同本意及法律规定,故此提出上诉。恳请上级法院作出公正裁决支持上诉人之上诉请求,以维护上诉人之合法权益。

建筑企业针对建筑公司的上诉答辩称,一审判决对于应付工程款的事实的认定部分理由是充分的:

1、建筑公司在上诉状中提到追加成都市某公司为第三人,我方认为某公司和本案没有任何直接的关系,建筑公司和某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建筑企业没有关系。所以不应追加其为第三人。至于建筑公司在上诉状中提到的最高院的解释第26条,第26条涉及的是违法分包的问题,本案不涉及违法分包,所以不存在违法分包人的问题。

2、建筑公司的上诉状提到了代位求偿的问题,我方认为本案不存在这个问题。代位权是否要主张是一个债权纠纷的问题,和本案的案情和适用法律没有关系。

3、虽然在双方合同第二条第二点对于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有约定但双方合同第六条第三点也明确约定了相关内容,双方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的约定是明确的,工程量要以建筑公司和某公司的结算为准。但是本案中建筑公司迟迟不和某公司结算,按照合同的约定建筑公司也要支付欠款,我们认为一审判决对此的判决是正确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于2002年1月24日签订的《成都市某综合楼预应力分项工程施工合同》及2002年6月5日签订的《成都市某综合楼预应力工程付款补充协议》均是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对于建筑公司的上诉,

(一)对于建筑公司应追加成都市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的上诉主张,本院认为,某公司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不应追加。

(二)关于代位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带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首先双方的债权债务并不明确,另外是否行使代位权,是原审原告的权利,是“可以"而非“必须”。所以建筑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三)施工合同合同第二条是对工程量的增减结算标准作出约定,第六条对工程款的付款时间作出约定,两者并不冲突。涉案工程于2002年8月完工并于2004年底投入使用至今已有多年,建筑公司仍以其与发包方之间尚未结算工程量为由拒付工程款,既不符合合同约定,又有违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原审根据审计结论判决建筑公司立即向建筑企业支付尚欠工程款是正确的。综上,建筑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建筑企业的上诉,根据建筑企业提交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核验单》,可以认定涉案工程于2002年8月14日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依照双方《成都市某综合楼预应力分项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条约定,建筑公司应于预应力工程竣工验收后,十天内双方办理分项工程结算,并支付至全部预应力工程款的97%。也即建筑公司应在2002年8月24日前支付至工程全部款项(按鉴定结论为4344864元)的97%(即4214518.08元),扣除被上诉人已支付的340万元,被上诉人应在2002年8月24日前支付上诉人814518.08元,建筑企业要求自2002年8月25日开始计算该款利息的上诉主张成立。因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未约定具体的保修期,根据《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保修期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将保修金退还给施工单位;涉案工程已于2002年8月14日竣工验收,所以,建筑企业要求建筑公司于2004年8月14日将尾款保修金130345.92元退还有法律依据,对其要求自2004年8月14日开始计算3%保修金的利息的上诉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将上述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期定为得出最后鉴定意见之日,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对利息部分的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

(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原判决

一、三项。

二、变更原判决第二项为:建筑公司应向建筑企业支付拖欠的工程款94486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其中,814518.08元的利息自2002年8月25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130345.92元的利息自2004年8月15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建筑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34912元,由建筑企业负担人民币8345元,建筑公司负担人民币26567元;上诉人多预付的上诉费人民币17456元由本院退回给建筑企业。一审保全费6520元及鉴定费25878.96元,均由建筑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严厉打击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的违法行为是什么意思?

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违法是需要编造虚假事实这一前提条件的,绝不能片面理解成所有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该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

工程款本来就包含应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如果确实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那以拖欠工资名义追讨工程款就是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如果农民工工资获得了保障,不存在欠薪情形,却编造虚假事实以欠薪讨薪为名追讨工程款。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一般情况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是不会被判刑的。这属于劳动纠纷,最多也就是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赔偿责任。但要是有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那么就会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此时就需要根据犯罪情节进行定罪量刑。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犯罪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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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遭遇拖欠工程款怎么样处理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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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遭遇拖欠工程款怎么样处理

    内容:法律分析:工程款拖欠纠纷的解决方法:(一)与欠款人对工程欠款进行协商,达成还款协议,拖欠工程款纠纷要如何处理协商不成的,应向法院起诉可以去工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法院应该是区或者县人民法院,2、拖欠工程款属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发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可以根据建筑工程合同、结算单等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支付拖欠的款项,4、拖欠工程款可以去工程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法院应该是区级或者县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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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拖欠工程款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拖欠工程款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内容:综上所述,拖欠8年工程款的,当事人还能起诉,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果当事人在诉讼时效经过后向法院起诉,对方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4、法律分析:拖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拖欠行为起算,法律分析:拖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拖欠行为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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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章建筑拖欠工程款怎么办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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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章建筑拖欠工程款怎么办

    内容:拖欠建筑工程款怎么办法律分析:工程若没有结算,你可以及时发函件要求对方结算,若对方不结算,你可以保留好建筑工程合同及相关工程签证、会议纪要等能证明施工关系及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及工程竣工的相关证据,及时起诉对方,工程款拖欠打什么电话最管用法律分析:可以打12333进行举报,12333是全国统一的劳动行政部门咨询投诉电话,24小时人工服务,拖欠工程款的解决方式有:首先进行协商处理,经常给施工方公司去个电话,询问 工程款 进度,并且注意做好录音工作,防止对方钻法律空子,提前保留 证据 ,有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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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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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款拖欠怎么讨要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工程款拖欠怎么讨要

    内容:拖欠工程款的,当事人首先可以与对方协商欠款事宜,约定还款的时间与方式,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申请支付令。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段建国律师
    2024.04.01638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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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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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拖欠工程款怎么办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政府拖欠工程款怎么办

    内容:政府拖欠工程款最快最直接的解决1、法律分析:政府工程款拖欠的应对方法: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会依法做出判决,胜诉之后,如果对方拒绝履行的,胜诉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3、法律分析:政府工程款拖欠的应对方法: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会依法做出判决,胜诉之后,如果对方拒绝履行的,胜诉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3、法律分析: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会依法做出判决,胜诉之后,如果对方拒绝履行的,胜诉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邢颖律师
    2024.01.25334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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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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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款拖欠纠纷应如何起诉?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工程款拖欠纠纷应如何起诉?

    内容:企业经营期间,往往会遇到工程款遭合作方拖欠的纠纷问题。那么工程款被拖欠时,走法律程序该怎么起诉呢?

    李维律师
    2024.04.16201人收看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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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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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款拖欠如何收集证据(建筑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例)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建筑工程款拖欠如何收集证据(建筑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例)

    内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对业主和工程师的口头指令、传真件、电子邮件等和对工程问题的处理意见要及时索取书面证据,合同双方在工程过程中各种文件和资料的交接都应有一定的手续,要有专门的记录,防止在交接中出现漏洞和说不清楚的情况,1.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种签约(备忘录、修正案等),业主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包括图纸修改指令),技术规范等,拖欠工程款起诉需要哪些证据1、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本类证据大致是双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或工商查询资料,若涉及起诉时双方企业名称与原签订合同时不一致的,还应提交证明双方名称变更的证据。

    吴梦云律师
    2024.01.12425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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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有合同的工程款不给怎么办,无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怎么处理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无有合同的工程款不给怎么办,无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怎么处理

    内容:有合同欠工程款迟迟不给怎么办法律主观:公司欠着工程款不给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1、协商方式发生工程款拖欠后,承包单位应主动与建设单位沟通,了解拖欠原因,制定相应的对策,如果协商、催收函等各种方法都试过仍不凑效的情况,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想掌握主动权,最好是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法院冻结对方相应的资产,以免赢了官司输了钱,经常给施工方公司去个电话,询问工程款进度,并且注意做好录音工作,防止对方钻法律空子,提前保留证据,有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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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30602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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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拖欠工程款该如何打官司?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拖欠工程款该如何打官司?

    内容:当遇到拖欠工程款时,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一旦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就可能会丧失胜诉权,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王学瑞律师
    2024.04.16564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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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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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诉甲方拖欠工程款最有效的证据(起诉甲方拖欠工程款流程)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起诉甲方拖欠工程款最有效的证据(起诉甲方拖欠工程款流程)

    内容:有些发包人往往以对外债务收不回来为借口表示无力支付工程款,对此承包人可按照相关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有些发包人往往以对外债务收不回来为借口表示无力支付工程款,对此承包人可按照相关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在起诉过程中,双方会在法院的帮助下协商,在协商一致后,如果公司仍然拒绝支付工程款或者找理由拖欠工程款,可以请求法院强制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款,这时,承包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该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要求第三人直接向承包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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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12750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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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能以审计为由拖欠工程款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不能以审计为由拖欠工程款

    内容:四、案例分析: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案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建设单位以审计为由,长期拖欠施工企业的工程款项,如果建设单位以审计为由拖欠工程款,则可能违反合同约定,然而,一些建设单位却以审计为由,拖欠工程款项,给施工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法律责任:如果建设单位长期拖欠工程款,施工企业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支付欠款、赔偿损失等,然而,一些建设单位却利用审计为由,延迟支付工程款项,给施工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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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27753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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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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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拖欠工程款多久被认定为隐债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拖欠工程款多久被认定为隐债

    内容:以政府购买服务进行的土储项目,根据财政部文件规定,土地整理部分应为工程采购,其余部分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是合规的,不应认定为隐性债务,但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垫资、拖欠工程款、政府回购等情况,涉嫌隐性债务,此外拆迁款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畴尚存在争议,因拆迁款数额大,土储项目的回款时间长,实践中很少有金融机构愿意介入,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有收入但政府定价,需要财政补贴的准公益性项目,补贴部分为隐性债务,2、从项目特征甄别,以下为主要基建项目类型的甄别标准:(1)交通运输项目经营性高速公路、机场能够自主定价,收入覆盖本息,投资方有社会资本,不属于隐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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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21692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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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工程款拖欠怎么办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政府工程款拖欠怎么办

    内容:3、法律分析:政府工程款拖欠的应对方法: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会依法做出判决,胜诉之后,如果对方拒绝履行的,胜诉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政府工程款拖欠怎么办1、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会依法做出判决,胜诉之后,如果对方拒绝履行的,胜诉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法律分析: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会依法做出判决,胜诉之后,如果对方拒绝履行的,胜诉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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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25549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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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拖欠工程款成都(工程款 拖欠)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拖欠工程款成都(工程款 拖欠)

    内容:而政府部门只能够在民事纠纷当中起到相关的调解和规劝作用,并没有裁决权和审判权,所以对于拖欠工程款问题,建议直接以法律维权最为有效,工程款拖欠诉讼的有效期间为三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如果起诉至法院,并起诉成功,被拖欠工程款的一方可以向法律提出申请,通过拍卖拖欠工程款的一方的财产来强制解决工程款的拖欠问题偿还拖欠资金,工程款拖欠怎么办找哪个部门遇到工程款拖欠问题,居民可以寻找拖欠工程款的上级领导部门解决或者寻找政府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通过律师起诉进行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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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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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拖欠包工头工程款怎么办(公司拖欠工程款怎么处理)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公司拖欠包工头工程款怎么办(公司拖欠工程款怎么处理)

    内容: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2、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包工头收不到工程款不发工资给工人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姚平律师
    2024.01.12557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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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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