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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谁?(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户主对不对)

王学瑞律师2023.04.01334人阅读
导读: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什么,其他方式承包相对于家庭承包而言,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将&ldquo,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2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什么?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一)从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情况来看,承包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的。土地承包合同由“户”的代表与发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按户制作并颁发的;

(二)以户为单位可以解决农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从集体所得土地份额无法与农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并无法履行合同的问题,能较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土地权益;

(三)农村的传统信用系统是建立在家庭信用的基础上,一般认为农户才是农民交易活动的主体,这一点在农民共同体里是很重要的。另一方面,作为发包方的集体或交易相对应的另一方总是希望以家庭(户)为单位,以户的财产承担责任,以确保义务的履行和责任的实现。从这个角度讲,以户为承包单位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也有利于农村经济活动的进行。

农村土地承包中,承包方是由谁来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区别是什么?

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区别是:

一是承包方不同。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而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也可以是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大部分成员同意的外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二是承包的对象不同。家庭承包的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其他方式承包的对象,主要是不适宜实行家庭承包的土地,包括“四荒”以及果园、蚕场、养殖水面及其他零星土地。

三是承包土地的原则不同。家庭承包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本集体组织成员人人有份。其他方式的承包不是人人有份的平均承包,承包的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四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同。家庭承包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遵守法律的具体规定。其他方式的承包,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通过平等协商一致,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是权利的保护方式不同。对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物权方式予以保护。对其他方式的承包,则按照债权方式予以保护。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2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我国法律规定的家庭承包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承包。

其他方式承包相对于家庭承包而言,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将“四荒”地、养殖水面等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一种承包方式。

简要总结:

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区别:一是承包方不同。二是承包的对象不同。三是承包土地的原则不同。四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同。五是权利的保护方式不同。

在农村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是谁?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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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订立的程序及手续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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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家庭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有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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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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