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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续医疗费能否获得赔偿

崔玉君律师2023.04.1764人阅读
导读: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后续医疗费能否获得赔偿

交通事故获民事赔偿,后续医疗费能否获得赔偿

2016年8月15日,被告姜长庆驾驶一辆东风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郝春民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在经过人行过道线的时候,两车相撞,造成原告郝春民受伤。该事故交警部门于2016年9月15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被告姜长庆没有注意安全驾驶,车速过快,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郝春民没有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

原告郝春民受伤先后到区中心医院治疗、长征医院治疗,原告因事故受伤致头部、腿部外伤需要住院进行二次手术治疗,医院已经开出住院数月的通知单,因原告无钱支付医疗费5万元,一直拖延治疗。

2017年8月3日,经原告向交警部门申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报告,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致颅骨骨折落构成十级伤残,脑部外伤与车祸外伤共同参与导致脑振荡后遗症构成十级伤残。上述损伤后的休息时限为4-5个月,护理时限为2个月,营养时限为3个月。

2017年8月15日,原告向交警部门申请交通事故调解,但因责任赔偿比例双方有争议,赔偿标准有争议,而且原告主张后续医疗费用过高,双方调解不成。

2017年9月19日,原告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强制险限额内赔偿原告60000元,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32672元、伤残鉴定费1400元、医疗费8045.4元、后续医疗费50000元、误工费8625元、护理费3000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交通费15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庭审中,原告提供相关医院的住院部出具的交费5万元的通知单,以此证明自己即将产生的后续医疗费用。

被告答辩称,首先,原告伤残为两个十级计算,那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办法》附录B B.2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公式,本案伤残赔偿金计算应当为20668×20×100%×(0.1+0.02)= 49603.2元,而不是原告主张的上调一个等级,按照九级伤残来计算。再次,原告主张的后续医疗费并没有实际产生,也没有鉴定机构证明确定必然要产生,因此被告不认可。

法院判决:

2017年10月12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对于后续医疗费部分,法院认为,关于后续医疗费,对造成损伤需再次治疗,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原告可以主张后续医疗费。现原告提供的入院通知仅明确如需再次治疗应缴纳的费用,并非原告实际治疗中必然发生的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后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后续治疗的费用,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向被告主张赔偿。

后续医疗费用如何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但是,关于后续治疗,必须由专业的医疗机构作出专业的医疗鉴定,医生个人建议不算数,因为医生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而不能代表医疗机构鉴定所作出的结论。本案中,原告郝春民因事故受伤致头部、腿部外伤需要住院进行二次手术治疗,但是其出具的证据仅仅是医院的住院部出具的交费通知单,医院的住院部仅仅是处理病人的住院事宜,并不能代表医疗机构鉴定所作出的结论,也没有出具相关证明的资质,因此,原告主张的后续医疗费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根据原告郝春民的伤势,必然要进行第二次手术治疗,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可以参照此规定,待实际治疗费用发生后再行起诉索赔。

人民法院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将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即后续治疗费进行判决,当事人也可能尊重法院的判决,将判决确定的后续治疗费予以给付。但判决履行后,当事人在后续治疗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有可能比判决确定的费用数额要高。超出部分如果由受害人自行负担,显然不符合侵权法确定的权利救济原则,必然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因此,只要受害人有证据证明超出部分的后续治疗费是基于人身损害所支出的,对超出原判决所确定后续治疗费用的部分,也可另行起诉要求赔偿,人民法院也应依法进行判决。

后续医疗费用诉讼技巧

根据法律规定,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即后续医疗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因此,作为受害方,要使自己主张的后续医疗费用得到法院支持,必须有相关证据。应提供有相关资质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或者经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证明必然发生的后续医疗费用。

对于被告来说,原告主张的后续医疗费用如果没有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予以证明,那么应当不予认可,但是,原告可以保留相关诉权,等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被告如果为了解决纠纷,节约诉讼成本,应当提出一个一次性的解决方案。而原告由于在本次诉讼中后续医疗费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会作出让步。

【法律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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