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
导读: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与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有很大的区别,财产保险损失是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物质财产损失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是对建筑物因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自身损失进行补偿的保险。两者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两者的保险利益不同。《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指的是一种合法的利益,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受到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 这一合法利益说为国内大多数学者所接受。 财产保险利益分为积极保险利益和消极保险利益,积极保险利益为权利或期待利益,而消极保险利益指的是责任利益。 在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中,开发商作为投保人,是具有保险利益的。开发商对购房者承担建筑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他通过投保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当出现建筑物的质量责任时,由保险人代其向购房者赔付。由此可以看出在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中,投保人具有责任保险利益,他所具有的是一种消极保险利益。而在财产损失保险中投保人所拥有的保险利益并不是一种责任,而是一种积极保险利益。由此可见,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与财产损失险的保险利益并不相同。
第二,两者的责任范围与除外责任不同。下面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与除外责任为例与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进行比较:
家庭财产保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的范围为: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火灾;雷击;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其除外责任条款中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所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本身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保险人不与赔偿。
而在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中,其保险责任范围为: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由投保人开发的建筑物,按规定的建设程序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经保险人指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机构检查通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潜在缺陷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质量事故造成建筑物的损坏。其除外责任中包括:雷电、暴风、台风、龙卷风、暴雨、洪水、雪灾、海啸、地震、崖崩、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自然灾害;火灾、爆炸;外界物体碰撞、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建筑物附近施工影响;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
从这两个险种我们可以看出:除对于间接损失不予赔付相同外,自然灾害等一些外界的因素是财产损失保险主要的承保责任范围,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恰恰将这作为其除外责任;建筑物质量缺陷所造成的损失是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承保的范围而这却也正是财产损失保险的除外责任范围。可见,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在责任范围与除外责任上完全是异质的。
因此,从我国的现行的保险品种来看,笔者认为,将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定义为财产损失保险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