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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没发生碰撞,如何判断责任方?

龙珊律师2023.04.2160人阅读
导读:

第一百一十九条 【重要名词释义】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ldquo,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原则】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没发生碰撞,如何判断责任方?

【案例】

某甲驾驶小轿车与某乙驾驶货车在国道上相向行驶,货车加速超车并占用了小轿车所在的车道,为避让货车,小轿车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导致车辆失控与路边树木相撞,同时某甲头部胸部受伤,各项损失共计3.6万元。交警大队出具证明:双方车辆没有发生碰撞,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双方事故责任,对该事故未进行责任划分。为此,某甲起诉到法院,要求某乙承担其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

问:交通事故没有发生碰撞,如何判断责任方?

【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在实践中,认定交通事故的过错方,要考虑人、车和道路三方面的因素。

本案诉讼中,要从以下三方面收集证据:首先要查验某甲和某乙是否持有合法的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是否有饮酒、吸毒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身体因素。其次,要通过第三方鉴定等方式,核查双方驾驶的机动车机械运行状况是否良好,如某甲车辆的刹车性能等。最后,要考虑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刻,谁拥有道路优先权。

如果人和车的因素都可以排除,那么,由于某乙是借道超车,此时的道路优先权在甲方,某乙又是货车,车速和加速性能较慢,在明知某甲驾车与自己相向而行即将会车,未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贸然超车,侵犯了甲方的道路优先权,显然存在过错。当然,这里还要考虑此时某甲的车速是否在该路段的上限之内。如果某甲此刻驾车没有超速,那么,本案的交通事故,应由某乙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

【合规建议】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文明行驶,不抢道,不违规超车。发生交通事故及时报警。为固定证据,建议安装行车记录仪,同时按时缴纳车辆保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原则】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重要名词释义】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没撞到,也要担责吗?“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这样划分

虽然发生了交通事故,但两车并没有产生直接碰撞。这种情况,事故责任该如何认定?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用一起真实案例告诉你答案。

案情回顾

● 2021年9月13日

刘勇(化名)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某汽修厂南门附近,正在此时,张超(化名)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出汽修厂大门,左转弯欲驶入道路,刘勇摔倒受伤,当日被送往医院救治。

公安部门经现场勘查、调查走访、检验鉴定后,明确了刘勇的头部及身体受伤情况,并认为其驾驶电动自行车摔倒时未佩戴安全头盔,与伤情有直接因果关联。事故发生时现场无目击证人,事发路段也无监控设施,刘勇受伤后一直无法陈述事发过程。公安部门认为,现有证据无法查明刘勇摔倒原因,也无法查证张超驾驶机动车欲进入道路时是否影响刘勇正常驾驶,故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

● 2022年1月27日

刘勇将张超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赔偿已产生的医疗费12万余元。在法庭上,原告方提交了事故发生时张超车辆行车记录仪上的一段截取视频,证明刘勇是为了避让张超驾驶的车辆而紧急刹车,同时向左避让才导致事故。

保险公司以两车并未发生碰撞且张超车辆未越过交通路口、刘勇本人在驾驶电动车时也存在操作不当等为由,认为己方不应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

行车记录仪动态影像。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供

法院审理

刘勇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摔倒受伤,虽然未与张超驾驶车辆发生直接碰撞,但张超左转弯驶入道路,其影响到刘勇的可能性较大,在无其他证据证明事故是如何发生的情况下,本案属于交通事故争议。

张超驾驶的小型客车危险性较大、回避危险的能力也较强,其从修理厂大门出来准备左转弯驶入道路时,对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路行驶的刘勇而言,客观上造成了危险局面。刘勇短距离内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因紧急刹车而摔倒受伤,与被告张超的驾驶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张超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刘勇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尽到必要的观察义务,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快速通过事发路口,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且未佩戴头盔,加重了损害结果。因公安部门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认定张超对刘勇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车辆之间没有发生直接碰撞,也可能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这是为什么呢?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碰撞”不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当事双方没有发生物理碰撞的一种交通事故形态,为“无接触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实践中也有“优者危险负担”的理论,用于解决事故的责任划分,即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双方对道路交通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

法官提醒:希望人们安全出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机动车、非机动车还是行人,只要上路行驶或通行,均应做到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动态,尊重各自路权,尽可能避免事故发生。电动车驾驶人员应佩戴头盔,规范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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