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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李维律师2021.10.26418人阅读
导读: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作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中央投资为主的、省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 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和合同管理制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

第二章 事故分类

第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第八条 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特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见附录。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必须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接事故报告后,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般质量事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较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

重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并抄报水利部。

特大质量事故逐级向水利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进行拍照或录像。

第十一条 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8小时内向第九条所规定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空发性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小时内电话向上述单位报告。

第十二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期,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电话;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部门报告或组织事故调查。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 发生质量事故,要按照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由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六条 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站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七条 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

第十八条 特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的主要任务: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财产损失情况和对后续工程的影响;

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查明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应负的责任;

提出工程处理和采取措施的建议;

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 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文件或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经主持单位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费用暂由项目法人垫付,待查清责任后,由责任方负担。

第五章 工程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发生质量事故,必须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工程处理方案,经有关单位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特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事故部位处理完成后,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过质量评定与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第六章 事故处罚

第三十条 对工程事故责任人和单位需进行行政处罚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流域机构按照第五条规定的权限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进行处罚。特大质量事故和降低或吊销有关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资质的处罚,由水利部或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由于项目法人责任酿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进行通报批评、调整项目法人;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由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并可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罚款、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水利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监理从业资格、收缴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岗位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由于咨询、勘测、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并可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资格;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自筹资金进行事故处理,并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由于设备、原材料等供应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监督不到位或只收费不监督的质量监督单位处以通报批评、限期整顿、重新组建质量监督机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质量监督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对隐情不报或阻碍调查组进行调查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由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不按本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因设备质量引发的质量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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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质量事故的规定是: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和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及危害的事件。按损失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责任分为指导责任事故、操作责任事故、自然灾害事故;按产生原因分为技术原因事故、管理原因事故、社会经济原因事故。法律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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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凯旋

    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

    内容: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建设中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一般质量事故仍按部现行规定办理,重大质量事故按本规定办理。第十条 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三天内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按第十三条规定逐级上报。那么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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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总监理工程师以《工程质量事故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要求停工;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填写调查报告报监理单位与工程部;组织事故原因分析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填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法律依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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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内容: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繁多,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错综复杂,即使是同一类质量事故,而原因却可能多种多样截然不同。使得对质量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其性质、原因及发展,确定处理方案与措施等都增加了复杂性及困难。工程项目一旦出现质量事故,其影响较大。建设工程中的质量事故,往往在一些工程部位中经常发生。那么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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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质量事故一般的处理流程分为以下七个步骤:(一)事故报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要按规定区分事故的大小分别由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直接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三)事故的原因分析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组织对事故项目进行检测鉴定和专家技术论证。(四)制定事故处理的技术方案技术方案一定要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可行、不留隐患、经济合理、具有可操作性、满足项目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五)事故处理,包括技术处理和事故的责任处罚。(六)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是否依然存在隐患,应当通过检查鉴定和验收作出确认。(七)提交事故处理报告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主要方法和抽样方式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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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主要方法和抽样方式有哪些规定?

    内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主要方法和抽样方式有国家、水利行业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仲裁检测,有国家、水利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争议各方的共同约定进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可简称质量检测,是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那么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主要方法和抽样方式有哪些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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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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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内容:邮电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保护通信建设有关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信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均适用于本规定。第四条通信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那么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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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内容:第四条铁路建设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第五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依法进行。第六条铁道部负责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铁道部检举、控告、投诉。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提出书面报告。那么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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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有四个方面:1、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2、具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有关当事各方认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3、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相关的建设法规。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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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出现质量事故的,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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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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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广东省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

    内容:为了维护、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经济秩序,正确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特作如下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具体确定该类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那么广东省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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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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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内容: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三日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保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及时报告和顺利调查,促进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提高,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和《关于严肃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那么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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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内容:因此,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繁多,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错综复杂,即使是同一类质量事故,而原因却可能多种多样截然不同。所以使得对质量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其性质、原因及发展,确定处理方案与措施等都增加了复杂性及困难。(二)严重性工程项目一旦出现质量事故,其影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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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

    内容: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为了维护、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经济秩序,正确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特作如下暂行规定。诉讼主体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通常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具体确定该类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在审理期间已补办手续的,应确认合同有效。那么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1.12.19306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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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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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内容: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王熙律师
    2021.10.26418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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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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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新旧规定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新旧规定

    内容: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那么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新旧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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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0174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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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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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为多少级别?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为多少级别?

    内容: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类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综上所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将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一般可以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等四种级别标准,其中每一种事故所带来的损失都是严重的。那么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为多少级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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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8348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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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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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暂行规定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暂行规定

    内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维护有关各方面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程序,完善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作,特制定本规定。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的质量事故鉴定的管理工作,并委托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质量事故鉴定的具体工作。第七条 质量事故的鉴定机构必须经四川省建设厅资质审查合格;同时依法向当地司法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对质量事故进行鉴定,并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那么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暂行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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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4963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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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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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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