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骨折对方全责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什么

导读:
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事故赔偿问题,对方全责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分担责任。
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事故赔偿问题,对方全责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分担责任。
人被车撞骨折了,对方全责怎么要赔偿?骨折是指人体骨骼的断裂、碎裂,骨折伤害严重时,受害人可构成残疾。对于骨折伤害的赔偿,应当从受害人是否构成伤残的角度来考虑,分一般伤害案件的赔偿、伤残伤害案件的赔偿。
根据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的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骨折伤害的赔偿,有:
1、骨折伤害导致一般伤害的
此时,受害人可主张的赔偿项目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2、骨折伤害导致残疾伤害的
构成伤残是指伤害经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伤残级别的标准。此时,除了一般伤害案件中存在的项目外,受害人方还可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定残后的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在肇事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时,赔偿的处理为:由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有责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保险理赔不足的,由肇事司机方自行承担。其中,交强险的有责责任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最大理赔总数额200000元。
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事故赔偿问题,对方全责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分担责任。
因为有保险,先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付。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后仍赔付不足的,有商业保险的,没有商业保险的,由肇事者补足。
交通事故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和赔偿义务人;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被车撞骨折,对方应该赔偿我哪些费用呢?
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最高院人伤司法解释》)第十七条,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如下: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01
医疗费
《最高院人伤司法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02
误工费
《最高院人伤司法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03
护理费
《最高院人伤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04
交通费
《最高院人伤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05
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06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07
伤残赔偿金
《最高院人伤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