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过斑马线不推行被撞了怎么办

导读:
在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不管是骑行还是下车推行,遇到过人行横道疏忽大意驾驶机动车均会碰撞到非机动车驾驶人,因此驾驶非机动车经过人行横道与事故不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只属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不应该据此承担事故责任。
在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不管是骑行还是下车推行,遇到过人行横道疏忽大意驾驶机动车均会碰撞到非机动车驾驶人,因此驾驶非机动车经过人行横道与事故不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只属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不应该据此承担事故责任。
过斑马线没有推行被撞担责合理吗?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日当事人黄某某在某路口过人行横道时,骑行自行车绿灯正常过人行横道,此时正好高某驾驶小客车掉头,因为速度过快撞上了在人行横道上骑行的黄某某,导致黄某某股骨颈骨折。
事发后,交警认定高某因掉头时未确保安全,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某因骑行非机动车过人行横道未下车推行负事故次要责任。本案当事人家属不认可事故责任,认为黄某某正常行驶,是否下次推行与被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于是提起了复核。
二、骑行非机动车下车推行的法律依据
很多朋友都不知道骑行非机动车过人行横道应当下车推行,其实这个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通过。
三、因为没有推行被撞担责是否合理
这点我也与很多交警沟通过,交警的观点是斑马线是行人的专用道路,驾驶自行车、电动车过人行道时应自觉下车推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而驾驶自行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时,驾驶员主动下车推行,机动车必须主动礼让;如不推行,则不在礼让范围(上述条款规定的是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所以通常情况遇到在斑马线上被撞的没有推行的非机动车会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或者是同等责任。
我个人的观点是可以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在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不管是骑行还是下车推行,遇到过人行横道疏忽大意驾驶机动车均会碰撞到非机动车驾驶人,因此驾驶非机动车经过人行横道与事故不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只属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不应该据此承担事故责任。
但是碰到过人行横道没有观察就直接快速驶过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考虑认定其承担事故次要或者同等责任,因为这种情况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足够的反应时间。
目前在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实务中,因为驾驶非机动车过人行横道没有推行被撞大部分情况都是承担次要责任,所以大家过人行横道还是谨慎一点,下车推行!
骑电动车过斑马线未下车推行,被撞还要担责....
在横过道路斑马线时,很多人电动车、自行车基本都是骑过去的……,其实,这是交通违法行为,一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非机动车驾驶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2021年11月12日20时10分许,苏某驾驶车牌号为豫Q5U**2的小型普通客车沿中华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向阳街路口时,与外出务工人员张某驾驶的沿向阳街由南向北行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使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这起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苏某没有主动减速保持安全车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在非机动车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这起事故中,非机动车驾驶人张某横过道路时没有下车推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在此,驻马店交警提醒广大外出务工人员,驾驶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时,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下车推行。
非机动车过斑马线未推行,被撞也要担责?
在菏泽开发区交警大队通报的一起事故案例中,一名电动车驾驶人通过人行横道时被撞,他却也要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
菏泽开发区交警大队大队长张中斌介绍,8月19日07时30分许,邵某某驾驶鲁RT***2号小型轿车沿菏泽开发区长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星月绿城小区门口处,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赵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现场勘察,确定机动车驾驶人邵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电动车驾驶人赵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张中斌解释,邵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同时,邵某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对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大,过错程度严重,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而赵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部门提醒,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确认安全后通过;同样,非机动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一定要按照规定下车推行并要注意观察,确保自身安全。张中斌表示,生活中骑电车出行的市民比比皆是,但由于安全意识淡薄,真正能做到横过机动车道时推行的市民少之又少,希望此案能起到警示作用,提醒市民出行时遵守交通规则,小心骑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