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出意外怎么谈赔偿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景区出意外怎么谈赔偿第一种情形,旅行社有责。有分析指出,针对游客在景区里发生的意外事件,如果旅行社不能举证在进入景区前及带团过程中向游客进行过安全告知,有可能被法院判定存在责任,并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义务。此类情形,则保险公司应当通过旅行社责任保险进行理赔。第二种情形,景区有责。如果认定景区存在责任,旅行社和游客本人没有责任,则按照公众责任保险的条款,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公众场所责任保险进行赔偿。第三种情形,景区、旅行社均无责。按照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际判例中较多强调“游客自身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如存在游客擅闯禁行地区等情形,法院有可能判定景区、旅行社都不存在责任,而游客本人存在责任。在此情形下,按照保险条款,保险公司有理由拒赔。第四种情形,景区出险,责任分清。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经营风险机构,一定要体现专业的精神和能力。保险公司要发挥行业特长,对各个行业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防范和化解,对于投保的旅行社和景区经营进行培训,进行风险隐患的勘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景区游玩受伤,找谁赔偿?
董某在古城游玩时,因建筑楼板年久失修断裂,导致董某从3.7米高处坠落摔伤,后入院治疗,鉴定为8级伤残。因当地村民委员会和A旅游开发公司共同管理该景点,董某遂将村民委员会和A公司诉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因景点设施维修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是当地村民委员会,故法院判决: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承担50%责任,A公司承担次30%责任,董某自己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承担20%责任。
哪些因素影响责任大小?
1)首先要看当事人自己,作为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大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特别是本案事发地具有一定危险性时,例如古建筑、高楼、独木桥等,当事人对其自身安全具有谨慎的注意义务,自己不注意产生的事故,自己要担责。
2)再看管理人和组织者有没有尽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例如对高风险地区未摆放警示标志,对活动安全是否尽到告知义务,提醒穿戴安全设备等。
参团旅游过程中因其他游客行为而意外受伤,该如何维权?
2019年8月,原告王某及被告孙某某(未成年)、孙某某母亲刘某某等人与中信旅行社达成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案外人大地财保易之旅天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为原、被告等人向大地财保投保“欢乐游意外伤害保险”。
在保险期间和保险旅游线路内,身后的孙某某摔倒将原告的左腿砸伤,导致其左腿行动受限。次日,原告到当地医院就诊,主要诊断为左膝外伤、压痛、行动受限等。后原告转至天津市天津医院就诊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于2019年9月进行手术。后原告与被告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诉至本院。
法 院 判 决
案外人旅行社为原告向大地财保投,原告的意外伤害符合理赔条件,因此大地财保作为保险人应在该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与中信旅行社之间系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基于旅游服务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现原告主张侵权责任,中信旅行社并非侵权主体,故原告主张中信旅行社承担侵权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法 官 有 话 说
原告王某在旅游途中被同团旅游的孙某某摔倒砸伤,该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不同的债务,即王某与中信旅行社之间的旅游合同之债,以及王某与孙某某之间的侵权之债。
中信旅行社违反保障游客生命、健康的合同约定,负有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的义务,但是王某并未向中信旅行社主张合同之债,而是向实际侵权人孙某某主张侵权责任,因本案系可选择之债,王某主张侵权之债并无不妥,对此本院予以支持。
如果王某向旅行社主张合同之债,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后,亦可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另,旅行社一般为旅游者投保人身伤害意保险等险种,符合保险赔付条件时,保险人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法 条 链 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