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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人一个孩子可以互相抵消抚养费吗

翁玉素律师2023.05.2321人阅读
导读:

离婚后一人一个孩子可以互相抵消抚养费吗?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即使母亲未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也不能抵消父亲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离婚后一人一个孩子可以互相抵消抚养费吗

    夫妻离婚后一人抚养一个孩子,父亲对女儿的付出,可以抵消对儿子的义务吗?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即使母亲未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也不能抵消父亲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生活上对子女的养育,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负担和日常生活的照料,这是子女健康成长的物质基础,父母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无条件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免除。

    离婚后一人抚养一个孩子在原则上是需要支付抚养费的,但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都不需要支付抚养费。夫妻互相支付抚养费,简单来讲就是同一笔钱在两个人的账户里转来转去,形式大于意义,麻烦不说,甚至还可能会产生手续费,增加损失。因此,对于离婚后一人抚养一个孩子的,都可以不用支付抚养费。

    但是,如果一方的经济明显优于另一方,且子女之间的抚养费相差过大,在此情况下,负担能力较弱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并且如果两个孩子年龄差距较大,抚养年龄小的一方可以提出另一方给付抚养费,此时抚养费的数额计算应该是:较小孩子每月所需的抚养费乘以两个孩子的年龄差。当然,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孩子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大笔开销,可以要求就大笔医疗支出部分分担抚养费。

    因此,对于夫妻双方有两个子女,离婚后一人抚养一个的,双方可以就抚养费进行协商,约定相互抵消,不用互相支付抚养费;或者抚养子女年长的一方向年幼的一方支付一定抚养费。

    有一儿一女离婚怎么判?

    有一儿一女离婚时,一般会判决一人抚养一个。如果双方对于孩子抚养协商一致的,按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出具判决书。

    如果双方不能对孩子抚养协商一致,法院会按照一人抚养一个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通常情况下,两周岁以内的子女,原则上由女方抚养。两周岁到八周岁之间的子女,法院会按照有利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离婚之后小孩的抚养权是可以归双方共同所有的。抚养权是父母对于子女的一种人身权利。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是可以轮流抚养子女的。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那么双方只需要在离婚协议之中写清楚孩子抚养权归两个人共同所有即可。如果双方是诉讼离婚,那么可以在诉讼中主动告知法院双方协商的结果。其实,抚养费确定多少,是以子女的实际基本需求来定的,抚养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双方各抚养一个子女,存在相互不支付抚养费、或支付一部分抚养费等情形,这要根据父母一方的经济状况、子女的实际需要来确定。

    子女对父母享有法定的抚养费请求权。不同于大部分民事法律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因子女的出生事实或收养行为而产生。即,父母对子女负有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既有人身属性,又有经济属性,且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因夫妻双方之间婚姻存续状态的变化而变化,它是子女抚养费请求权的基础。

    【案例】离婚后一人养一个孩子 抚养费可以抵消吗?

    2014年,赵某与孙某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两个孩子均由女方赵某抚养,男方每年给付抚养费3万元,直至孩子均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但2016年,孙某便将婚生女小甲带至云南老家上学至高中毕业,期间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由孙某负担。而婚生子小乙一直跟随赵某在本地生活、上学。

    2022年7月,赵某作为小乙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支付每年拖欠的抚养费1.5万元,合计13.5万元。

    审理中,孙某辩称,每年3万元是给两个孩子的抚养费,但实际两个孩子分别由父母抚养,既然赵某从未给小甲支付过抚养费,那自己也没有义务给小乙支付抚养费。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子女与父母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在父母离婚后,无论父母一方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未成年子女都有权利要求父母双方履行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该权利是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本案中,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赵某所有、由孙某支付抚养费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孙某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虽然孙某自2016年将小甲带至云南老家生活,并负担相应费用,但这并不能冲抵其对小乙应负担的抚养费,故法院对要求孙某给付小乙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生活上对子女的养育,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负担和日常生活的照料,这是子女健康成长的物质基础,父母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无条件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免除。

    子女对父母享有法定的抚养费请求权。不同于大部分民事法律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因子女的出生事实或收养行为而产生。即父母对子女负有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既有人身属性,又有经济属性,且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因夫妻双方之间婚姻存续状态的变化而变化,它是子女抚养费请求权的基础。因此,本案中,在孙某未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小乙有权向孙某主张抚养费。至于孙某主张赵某亦未支付抚养费的抗辩,因抚养费具有人身属性,不同于一般债权,不同子女、乃至同一子女在不同阶段关于抚养费的权利义务内容皆是不同的,是不能相互抵消的。在此情况下,若孙某欲向赵某主张关于小甲的抚养费,可以向法院另行起诉,主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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