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导读:
在我国,合同诈骗行为只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典型的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接下来将由大律网律师为您介绍关于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常见的表现形式为: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虚假的票据或产权证明作担保;不具备相当的履行能力却诱使对方签合同;收受对方财物后逃逸及其他诈骗行为。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第二百六十六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其具体的金额,各省市可依据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规定。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的数额
对合同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刑法未作明确规定,目前也没有明确司法解释。各地在审理合同诈骗案件中,常遇到定罪量刑数额或者具体犯罪情节如何掌握的问题。
目前我省公、检、法会同有关部门,经调查研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针对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情节,提出如下意见:
(1)合同诈骗罪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为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数额巨大”为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50万元以上;
(2)单位诈骗“数额较大”为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数额巨大”为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200万元以上。
相关问题:
几种特殊的“诈骗罪”
1、利用劳动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协议,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包含劳动合同、行政合同等非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局限在身份关系之外,也在行政合同之外,同时,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法调整,也不在此合同之列。原因是,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市场经济秩序,利用身份关系的合同、行政合同及劳动合同实施诈骗,侵犯的不是市场经济秩序而仅仅是他人财物所有权,因而只能定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皮包公司通过收取保证金等方式骗取应聘人员钱财的行为。
2、利用法院裁判诈骗
此犯罪行为表现为,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利用民事裁判骗取对方钱财。与一般的诈骗罪相比,该行为具有特点:意思表示不一样,一般诈骗中,受害人被假象迷惑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通过诉讼诈骗,受害人往往知道事情真相,被迫执行判决;被骗对象不一样,一般诈骗中,受害人与被骗人同一,而利用民事裁判诈骗中,受害人不是被骗人,收到诈骗的是审判机关。另外,利用法院裁判诈骗,与帮助伪造证据罪构成牵连关系,从一重处罚,定诈骗罪;利用法院裁判诈骗,与伪造证据罪不构成牵连,因为,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不应当被追究刑责。
3、银行卡诈骗
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两种。针对信用卡,刑法专列了几种罪名;而对于借记卡,则无此殊荣。以拾得他人借记卡后冒名取钱为例,分析诈骗罪与侵占罪、信用卡诈骗罪及盗窃罪的关系显得必要: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显然,拾得借记卡冒名取钱不存在拒不返还时,不能构成侵占罪;另外,侵占罪要求被侵占的财物系可以直接或等同于现金而使用的自身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财物,借记卡自身只是一个标记或者一个财物载体。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行为。显然,利用借记卡而非信用卡,不构成信用卡诈骗。另外,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罪,主要目的在于惩治恶意透支、滥用信用卡透支功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