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不赔偿会不会坐牢?

导读:
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rdquo,裁判观点:被告人段彬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虽然被告人段彬冰交通肇事造成他人车辆直接损失达88万元,但在认定其无能力赔偿数额时,宜以在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依据,并扣除相关利息损失、诉讼费、律师费等间接损失,故本案被告人段彬冰无能力赔偿数额应为72万元。
交通肇事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前言
交通肇事造成他人死亡或者重伤,满足一定条件下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这是大家都比较熟悉的,也是常见的从犯罪情节角度认定交通肇事罪的方式。但是,大家容易忽略从数额方面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即使交通肇事未致人重伤、死亡,但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肇事者无力赔偿时,仍然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01、法律规定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02、无能力赔偿数额的认定
Part.1
(2021)浙0226刑初321号
基本案情:2020年2月22日,王某1与某公司签订租车协议,租赁奔驰越野车,后吴某向王某1借用上述越野车。次日凌晨,被告人段彬冰饮酒后向吴某借用上述车辆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电线杆和道路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段彬冰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认定,奔驰越野车的损失价值为88万元。
2021年3月18日,法院判令王某1支付车辆损失12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支付律师费用25000元,诉讼费负担7867.5元。2021年10月14日,法院判令被告人段彬冰对上述损失承担60%的责任,赔偿王某1损失739720.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被告人段彬冰无能力支付剩余款项。
裁判观点:被告人段彬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虽然被告人段彬冰交通肇事造成他人车辆直接损失达88万元,但在认定其无能力赔偿数额时,宜以在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依据,并扣除相关利息损失、诉讼费、律师费等间接损失,故本案被告人段彬冰无能力赔偿数额应为72万元。
Part.2
(2018)津0105刑初299号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3日,被告人张云辉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与天津英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汽车展厅玻璃幕墙碰撞,后又与展厅内停放的尚未出售的白色“迈凯伦”牌轿车右侧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及玻璃幕墙破损的交通事故,受损的“迈凯伦”轿车价值220余万元。经认定,“迈凯伦”牌轿车损失价值1452669元。2018年7月30日对受损车辆竞价拍卖,被损坏的“迈凯伦”汽车竞价成交款为1705000元,天津英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实际损失为507646元,保险公司据此赔付507646元。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被告人张云辉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云辉驾驶车辆逃逸,其无能力赔偿被损车辆损失。
裁判观点:受损轿车系未上牌照的在售车辆,损失报价是参照受损部分全部更换新的配件,即损失报价为原厂配件报价,并向物价部门提供了该公司维修换件的报价单,保险公司已将受损车辆拍卖,按照进车价格全部理赔了;受损价格认定意见书系天津市河北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三方询价,并综合北京、天津、沈阳三地“迈凯伦”出具的2013年12月3日的价格,认定标的市场零售总价格为1452669元;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受损车辆进口价2256541元,公诉机关据此认定受损轿车损失价值人民币1452669元。该损失数额的认定依据受损轿车的受损部位恢复原状(未销售的全新商品)及需要替换所有受损配件及喷漆等损失价格,但该认定首先未能考虑到由此产生被替换的损坏配件的残值,其次未能考虑上述受损轿车已实际拍卖的后续结果,因受损车辆在没有替换损坏配件,且并未实际产生损失的情况下直接进行了拍卖,故不应将受损车辆视为灭失或者无法修复,进而作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的情形,以1452669元作为直接损失数额认定,事实及法律依据显系不足。依据相关刑事及民事的司法解释和法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遭受不法侵害而使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或消灭,同时兼顾民事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故本案财产权益实际直接损失数额应认定为出厂价和拍卖价的差价507646元(不包括税款的变更),即被告人实际应赔偿的数额。
结语
对于只造成财产损失的过失犯罪,刑法保持谦抑性,如果有能力赔偿,或者赔偿部分损失后无能力赔偿的数额在30万元以下的,不构成犯罪。因此,一定要为车辆购买商业险,并避免发生逃逸、醉驾等保险免赔情形,切实发挥好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