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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损害责任是什么

郭铭芝律师2023.06.07363人阅读
导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尽到了管理、维护职责而免除责任,搁置物或者悬挂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首先由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指的是建筑物或者物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等承担侵权责任。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指的是建筑物或者物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等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十章对此作了规定。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类型

(一)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损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塌陷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252条第1款一方面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此等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另一方面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其含义是:法律推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有过错,被侵权人无须对其过错举证和证明,但是给予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机会,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用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尽到了管理、维护职责而免除责任。从实践来看,在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形下,损害往往是由于以下三种原因所致: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过错、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之外的人实施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的行为)。

(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该种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搁置物或者悬挂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首先由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三)抛掷坠落物损害责任

民法典对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规定了新的规则,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四)堆放物损害责任

堆放物损害责任,是指堆放物倒塌、滚落、滑落,致使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堆放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物件损害责任。

堆放物损害责任的赔偿权利主体是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向该赔偿法律关系的责任主体索赔。堆放物损害责任的赔偿责任主体是堆放人,即堆放物是由谁堆放的,谁就是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五)障碍通行物损害责任

障碍通行物损害责任,是指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障碍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实施该行为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的物件损害责任。

障碍通行物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行为人,由他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林木损害责任

林木损害责任,是指林木折断、倾倒、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由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的物件损害责任。

林木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林木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地面施工损害责任

民法典第1258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是,第一,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进行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活动。损害必须是在施工进行阶段发生的。第二,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的损害既包括人身伤亡,如导致行为人被绊倒摔伤或掉入施工所挖的坑内受伤,也包括财产损害,如导致车辆掉入施工坑内毁损。

地面施工损害责任为过错推定责任,即受害人不需要证明施工人的过错,只有施工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免责。所谓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主要指施工人能够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首先,法律法规和规章就如何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有明确规定的,施工人必须证明已经履行了义务。其次,施工人必须证明标志是明显的,安全措施是足够的,否则也不能推翻对其过错的推定。

(八)地下工作物损害责任

地下工作物损害责任,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等地表以下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形成的地下工作物,以及窨井等地下工作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其施工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措施,或者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施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物件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58条第2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地下工作物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因此,其构成要件仍然是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地下工作物损害责任的赔偿责任主体为地下工作物的施工人或者管理人。施工中的地下物造成损害的,责任人是施工人;使用中的地下物造成损害的,责任人是管理人。

二、归责原则

依据造成损害的物件的不同以及物件造成损害方式的不同,民法典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

(一)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有第1252条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第1253条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等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第1255条规定的堆放物倒塌等损害责任;第1256条规定的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时公共道路管理人的侵权责任;第1257条规定的林木折断等损害责任;第1258条规定的地面施工造成他人损害时施工人的侵权责任,以及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时管理人的侵权责任。

(二)适用公平责任的,有第1254条规定的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责任。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如何认定?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由谁来担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2、“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应如何认定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3、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怎样才能免责?

要有证据证明自己的确没有过错,才可以哦!因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公共道路管理人要怎样才能免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小明在正在维修的道路上摔了一跤,造成骨折,这个损失由谁来承担?

这需要分情况讨论,主要要看施工人或者管理人能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如果不能证明已经尽到责任,就应该由施工人来担责。我们来看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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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定刘某对本次事故损害责任的关键在于区分两类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刘某醉驾,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论处。但刘某除醉驾而外,并无其他违章行为,也就是说其醉驾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当认定其承担交通事故损害的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仅当按照交警的认定,刘某承担次要赔偿责任。醉驾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但须以醉驾行为引发交通事故为前提或者条件,并不能一概而论。划分醉驾之人对于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最终根据其在引发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予以确定,切不可仅仅因为醉驾入罪而要求醉驾之人承担交通事故损害的全部或者主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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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高空抛物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高空抛物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是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高空抛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是民事侵权的违法行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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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损害赔偿权是否能继承,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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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损害赔偿权是否能继承,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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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应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原则,即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也必须以受害人有损害为必要条件。因此,对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争议的处理以《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主,同时,因存在雇佣关系、帮工关系等,也经常适用《民法通则》关于特殊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地面施工致害责任、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都是《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形态,自然适用《民法通则》的具体规定。那么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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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高空抛物受伤谁应该对此负责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旁桐,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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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人能成为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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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人能成为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吗

    内容:第叁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叁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那么第三人能成为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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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权责任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侵权责任纠纷与财产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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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侵权责任纠纷与财产损害赔偿)

    内容:二、侵权责任法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把精神损害赔偿写进法律规定,全国人民很受鼓舞,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依据侵权责任法,被侵权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必须同时符合两个基本条件:1、行为人侵害的,必须是他人的人身权益,而不是其他权益,被侵权人只有对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才有权利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非人身权益无权提出精神损害,比如,行为人损毁了他人传了几代的名画,被侵权人只能要求侵权人就损毁该名画的损失部分承担责任,虽然侵权人的行为客观上可能给被侵权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但是侵权人不应承担因侵害他人物权所引起的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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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筑物倒塌伤人侵权责任由谁承担

    内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侵权人将其非法占有的或管理的财产转移给被侵权人。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侵权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被侵权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它主要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是指侵权人在不良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对被侵权人的不利后果;恢复名誉是指侵权人在其造成损害所及的范围内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于其未曾受损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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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物损害责任是什么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建筑物损害责任是什么

    内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尽到了管理、维护职责而免除责任,搁置物或者悬挂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首先由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指的是建筑物或者物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等承担侵权责任。

    任冰峰律师
    2023.06.07363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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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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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二手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能否主张经营者责任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在二手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能否主张经营者责任

    内容: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投诉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保委调解,即由第三方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沟通调和,以促成双方达成解决纠纷。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冯清琴律师
    2022.04.182060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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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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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损害纠纷侵权人赔偿范围是什么,财产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财产损害纠纷侵权人赔偿范围是什么,财产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

    内容:一、财产损害纠纷侵权人赔偿范围的确定1. 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损失,如车辆损坏、房屋修缮费用等,结语财产损害纠纷侵权人的赔偿范围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的,这意味着,在财产损害纠纷中,如果侵权人存在过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在财产损害纠纷中,如何确定侵权人的过错,在财产损害纠纷中,确定侵权人的过错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侵权人的行为能力:侵权人需要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才能认定其有过错。

    陈宗琼律师
    2023.11.171020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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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合同债权损害法律责任的承担㈡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浅析合同债权损害法律责任的承担㈡

    内容:对该合同关系成立前的上述行为,应排除在此范围之外。对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债务人与其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合同关系无效。会计师事务所违反其验资行为中的真实性原则,为企业出具虚拟验资证明,给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对债务人清偿不足部分在其证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浅析合同债权损害法律责任的承担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3.02518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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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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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空抛物要承担什么责任?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高空抛物要承担什么责任?

    内容:高空抛物严重危害社会安全。高空抛物可追究刑事责任,致人损害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律为了保护受害人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做了规定。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包括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高空抛物行为的实施人,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都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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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3406人收看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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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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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区高空坠物谁应该承担责任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小区高空坠物谁应该承担责任

    内容:4、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法律分析:高空坠物砸车的,应当由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高空坠物砸坏车辆的,应当由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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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22445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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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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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划分标准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划分标准

    内容:综上所述,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旨在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律界和社会各界应加强对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宣传和普及,提高整个社会对此的意识和认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在一方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等合法权益时,应承担修复损害的责任,即缺少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要件,即使行为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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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11584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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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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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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