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需要什么资料?

导读:
(八)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十四条规定的人员,提交受伤害职工委托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五)其它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如:可让申请人提供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工商注册信息表(应有工商部门盖章)、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住院(门诊)病历复印件、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包含事故经过、原因分析等,需参与调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工伤(亡)事故申报公示情况报告、工资发放凭证、受伤职工事故发生日工作证据(如考勤记录、打卡记录、排班表等)、证人证言等相关的客观证据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基本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二)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其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的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如:可让申请人提供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工商注册信息表(应有工商部门盖章)、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住院(门诊)病历复印件、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包含事故经过、原因分析等,需参与调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工伤(亡)事故申报公示情况报告、工资发放凭证、受伤职工事故发生日工作证据(如考勤记录、打卡记录、排班表等)、证人证言等相关的客观证据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公安机关侦查结论或人民法院判决书);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能直接证明因工外出的相关证据材料,如:项目合同、交通票据、派车单等;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受伤害职工的住址证明、上下班路线图);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相关证据,如:110报警记录、120院前抢救记录等;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病历和死亡证明等);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原部队《军人伤残等级审批表》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八)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十四条规定的人员,提交受伤害职工委托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九)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受伤害职工委托证明和工会介绍信;
(十)其他特殊情况,需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交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应当送达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