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人处签了就是共同借款人吗
导读:
据此可见,夫妻关系中的民间借贷共同借款人的认定,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一、共债共签原则,即按照现行法规定,证明夫妻双方均在借款合同、借据等债权凭证上签字的证明责任系出借人举证责任,民间借贷中的共同借款人,主要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基于共同的借款目的或约定的借款目的,共同向同一债权人借款,这两人和债权人约定,这一共同债务由两人共同承担或按份承担到期还本付息的借贷的关系,4.借款意向达成后,共同借款人和出借人需要就债权的性质来约定,是按份债权还是共同债权。
借款人的亲友出于担保、见证、居间等其他目的,与借款人共同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的情形也并不罕见。那么上述情形中,若出借人主张共同签字人为共同借款人,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共同借款人在银行的贷款业务中是普遍存在的,比如我们大家比较熟知的住房按揭贷款。夫妻或房屋的共同买受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共同借款人是可以作为房屋的共有产权人的,也是这一共同借款的共同还款义务主体。
民间借贷中的共同借款人,主要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基于共同的借款目的或约定的借款目的,共同向同一债权人借款,这两人和债权人约定,这一共同债务由两人共同承担或按份承担到期还本付息的借贷的关系。
共同借款人的相应特点。
1.借款主体也就是借款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同一出借人共同借款,共同借款的主体不一定是两个自然人,可以是一个自然人和一个法人共同借款。
2.共同借款的出借主体也就是出借人,必须是同一个出借主体,就是两个以上的借款主体想同一出借主体借款。
3.两个以上的借款主体,其借款必须有共同的借款目的或者是约定的借款目的。只有具备共同的借款目的,才有可能和出借人达成借款意向,比如在房屋按揭贷款中,同一借款主体的借款目的就是共同买房。基于共同的借款目的,才有可能达成共同的借款意向。
4.借款意向达成后,共同借款人和出借人需要就债权的性质来约定,是按份债权还是共同债权?共同债权就是指两个借款主体不分借款的数额、共同对同一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按份债权就是把同一债权分成不同的份额,共同借款人约定每人承担具体的份额,借款人之间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借款人”处签了字也不必然是共同借款人
在借款合同中,如何判断谁是借款人呢?除了在借款人处签字这一特征外,还要看具体是谁与贷款人商量的借款事宜,比如是谁商量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等。另外,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一般都发生在熟人之间。
在借款合同中签字的其他人能否认定为担保人
关于这个问题,之前确实有争议,有的担保人说自己是中间人,就是做个见证,而有的确实是中间人却被认定了担保人。
对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1条规定,这种情况下,只要未表明其担保人身份或承担担保责任,又不能通过其他事实推断的,不能认定其是担保人。
对于存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否以及如何认定共同借款人,也就是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始终是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经常遇到的一类问题。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据此可见,夫妻关系中的民间借贷共同借款人的认定,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一、共债共签原则,即按照现行法规定,证明夫妻双方均在借款合同、借据等债权凭证上签字的证明责任系出借人举证责任;二、事后追认,即夫妻一方对外所借债务,如果有证据证明事后经过夫妻另一方签字或用其他方式予以追认的,亦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举证责任由出借人承担;三、日常需要原则,即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外所借的债务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该等情形下的举证责任亦由出借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