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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认定问题

张芸律师2021.10.27288人阅读
导读:

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认定问题

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认定问题

《建筑法》第18条规定,建筑材料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笔者认为,建筑工程造价是指由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依法约定的建筑工程所需要费用的总价款。这里的约定是指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双方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情况协商一致而确定。实践中我们发现,有大量的合同未约定工程造价,有的工程价款约定不明确,有的对工程造价决算笼统地约定为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还有的约定为施工图预算加签证,执行国家工程定额,工程概算包干,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等。

建设部2001年11月15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成本加酬金。

根据上述规定,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有三种定价方式可以选择,发承包双方特别是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要统盘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变化、成本核算等诸多因素,郑重选定其中一种计价方式。对承包单位而言,合同价款计算和支付方式是合同中最核心的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一次包定,其表现形式往往是通过招投标,符合《招投标法》第41条第二款“能够满足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的价格最低”。但问题往往也出在价格最低上,有的承包方通过低价格中标,在施工期间以各种名目向发包方索赔,美其名曰“堤内损失堤外补”。有的投标方偷工减料,甚至会中途停工,迫使发包方让利。这在法律上能否站得住脚笔者认为不行。经过招投标后一次包定的合同,是承包方经过再三慎重考虑后作出的决定,一般地讲,投标方以成本价确定投标报价,从诚信角度出发,反映投标方为了抢占市场或者为了创信誉,或者为了公司长远利益出发,不求短期利益,以成本价招标的心态。即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来招标,也只能是自我消化。在考察投标方的投标价是否低于成本价,必须以社会平均成本和企业个别成本来计算,而不能以单个投标的成本来作为标准,因为合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现。为了体现契约自由原则的严肃性、正义性,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重新审定,并依鉴定结论结算工程款的,发包方不予支持。即使发生纠纷诉讼至人民法院,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再对工程造价予以审计。如果施工内容的主要部分发生变更,变更部分与工程其他部分无法分开计算造价,且变更后双方未能对工程造价达成一致意见时,承包方可以要求对整个工程造价进行审价,以便查清工程全貌。

对末一次包定的工程造价,合同中往往是以暂估价表明工程总造价,俗称开口子合同,承包方最终决算工程总造价时,将施工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材料、设备的换用,实物量的增加以及其他影响工程的签证单均一一列上,最后由发包方委托的审价单位按当年使用的工程定额标准据实结算。通常条件,审价报告确认工程总造价往往低于承包方决算价,这也成为普遍现象,问题的关键是如果承发包双方对合同中工程造价及结算价未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工程款结算标准与建筑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定额标准和造价标准不一致时,麻烦随之而来,容易造成纠纷,笔者认为承发包合同尽管约定不明,双方应按有效合同签订时运用的工程定额标准结算工程款。

因转包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无论施工合同是否为固定价格还是可调价格合同,如双方因价款引起的纠纷,无论双方约定在定额价基础上下浮几个百分点结算工程款或者约定剔除定额利润进行结算条款均为无效。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将根据承包方已完成的工程量,参照当年使用的工程定额标准由法院委托司法审价单位据实结算。承包方不具备法定资质的,按等外标准取费,法院认定的工程款数额与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数额的差值由双方按过错责任分担。笔者承办的因转包无效合同案件法院原则上是如上审理结案的。

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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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本解释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的信息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的信息

    内容: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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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一)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一)

    内容:即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发包人审核竣工结算期限,且在该期限没有答复视为认可该结算文件的,该约定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比如,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采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内容大多属于通用条款。承包人即以该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为依据,直接请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判令发包人按照承包人报送的结算金额给付工程款。那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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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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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内容:为了贯彻执行《民法通则》、《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是由于有些法律规定还比较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对某些法律问题在具体适用上认识不统一,如无效合同处理原则,合同解除条件,质量不合格工程、未完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时间等,不解决这些法律适用问题,不仅影响到人民法院司法的公正性、统一性和审判的效率,而且也不利于尽快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那么《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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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律问题解释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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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律问题解释

    内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那么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律问题解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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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中的几个问题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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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中的几个问题

    内容:以“设施使用协议”为基础融资模式的特点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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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几个问题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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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几个问题

    内容: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预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将导致合同伪装的坑穴和风险隐患排除在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改造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那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几个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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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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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内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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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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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内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那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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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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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认定问题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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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认定问题

    内容: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认定问题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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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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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花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问题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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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关于印花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问题

    内容:如所签订的合同是因特殊情况无法注明金额的,则需对实际发生金额补缴印花税。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始终以委托人的名义来行使委托的事项,其后果和风险责任始终是委托人承担的。对于买入股票的一方来说,不用缴纳印花税。

    于海明律师
    2022.04.113530人收看
  •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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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的词条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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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包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的词条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哪些较为常见的有以下情况:1、因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只起诉承包人索要 工程款 的,应予准许,原则上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在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发生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某一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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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3.06249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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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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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内容:建设工程合同的要式性即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要件有特殊要求,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承包方进行工程勘察,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也就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以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为目的,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看到这里,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因此在进行合同认定的时候,只要其符合相关特征,就能够区分出是什么了。好了以上就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那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1.12.19331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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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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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静月

    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信息

    内容: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在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发生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某一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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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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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内容: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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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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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将具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向转包方收取的管理费予以收缴。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根据承包方已完成的工程量,参照当年适用的工程定额标准据实结算。人民法院应认定招标投标时签订的合同有效。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有关专属管辖规定。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一次包定,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并请求依鉴定结论结算工程款的,不予支持。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标准与建筑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定额标准和造价计价办法不一致时,应以合同约定为准。那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1.12.19102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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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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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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