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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林艳英律师2021.10.27399人阅读
导读: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14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 14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14 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第十四条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 7 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通用条款

13.2 承包人在 13.1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7 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 8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3.4 承包人应当在 23.3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14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4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14 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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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劳务分包计价指南》的通知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劳务分包计价指南》的通知

    内容:《浙江省建设工程劳务分包计价指南》的基价可随着市场要素价格的变化而调整。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劳务分包计价行为指导和管理,并根据本地区劳务市场的发展状况,定期发布劳务人工单价,作为《浙江省建设工程劳务分包计价指南》价格调整的依据。那么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劳务分包计价指南》的通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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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还有效吗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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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还有效吗

    内容:建设工程,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合同中是需要对工程结算进行约定的,所以说在进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那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还有效吗?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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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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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内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那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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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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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合同法》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

    内容: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那么《合同法》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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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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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内容: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承诺纳入其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那么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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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汉市京汉大道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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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武汉市京汉大道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内容:江岸、江汉、桥口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土地局拟订的《武汉市京汉大道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武汉市京汉大道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做好京汉大道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保障京汉大道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京汉大道建设工程拆迁范围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拆迁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安置,由拆迁人适当给予补偿。那么《武汉市京汉大道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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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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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二财产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支付鉴定费勘验费公告费证人的误工补贴和旅车费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其它诉讼费用。第四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时应当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第六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移送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将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败诉时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的人数和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诉讼费用的分担。第八条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第十一条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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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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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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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建设部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那么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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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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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3]131号)---本法规已废止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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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静月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3]131号)---本法规已废止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业主大会规程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第十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那么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3]131号)---本法规已废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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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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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宁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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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南宁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内容: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销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安置房建设及销售工作应严格遵循统一规划、合理设计、综合配套、政府定价、统筹分配的原则。市安置办全面统筹推进本市安置房建设工作,审定建设管理工作有关政策、计划及其他各项重大事项。市建委负责做好安置房建设的综合协调,推进安置房建设。第二章 安置房的建设第五条 城区政府应根据全市年度拆迁及征地计划以及安置量,提出年度安置房建设计划。安置房建设计划经市安置办组织市建设、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房产、城管、民政等部门会审后,报市政府批准纳入年度城建计划。那么《南宁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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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建设部“十一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目录》的通知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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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关于印发《建设部“十一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目录》的通知

    内容: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十一五”期间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引导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技术发展,加强对建设部、财政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技术支撑,依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以及实施《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的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建设部“十一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情况,做好相关技术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中的推广应用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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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9631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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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加强住宅物业业主大会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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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关于印发《加强住宅物业业主大会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内容:各区(县)房地局、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现将《加强住宅物业业主大会建设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接受交付使用物业的业主,即成为该业主大会的成员。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单个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所持投票权超过全部投票权30%的,应对其投票权予以限定。那么关于印发《加强住宅物业业主大会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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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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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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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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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铁道部转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铁道部转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建设部以第29号令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现转发并做以下规定。那么铁道部转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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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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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内容: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涉外婚姻的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上海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婚姻登记和婚姻咨询管理若干规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四第七条修改为本市涉外婚姻咨询机构是提供涉外婚姻咨询服务的非营利性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由市民政局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那么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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