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书和协议书哪个才有法律约束力
导读: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离婚诉讼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8月1日起,家庭暴力的认定范围扩大,要保留好10种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家庭暴力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先提起离婚诉讼,这意味着家庭暴力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该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7月9日凌晨,一女子遭男子强行拖拽塞进车内的视频引发关注。9日晚,该男子发布了道歉视频,但随后又删除。10日下午警方对极目新闻记者称,此案尚未结案。当事女子发文表示,该男子是自己的前男友,他已写下保证书不再骚扰。该男子是否会遵守自己所写的保证书,尚未可知,只能希望真的能做到。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虽然写了保证书,却继续家暴,或伤害女性,屡教不改的例子比比皆是。比如6月3日发生的女硕士拒绝同事追求被当众砍杀案,凶手就曾写过保证书保证不再纠缠,但是后来依旧是当着两个同事的面将那位女硕士杀害。
1、保证书只能看人品
很多很多的保证书其实只是一种自我道德的约束,根本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只能说是自己给自己设定的约束,而自己又可以随时打破。所以千万不要轻易去相信所谓的保证书,保证书写得再好,也不能等于将来就一定会做好。
2、不要因为保证书而放弃追究责任
上面提到的女硕士被杀案,就曾因凶手写了保证书,而放弃追究过其责任,但是最终却惨遭杀害。如果伤害已经发生,写再多的保证书都无法改变已经发生的事实,要让这种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
3、“形同虚设”不等于不要保证书
如果对方愿意写保证书,千万不要因为上述情况而不要。比如家暴后,丈夫给老婆写下保证书,这个时候虽然保证书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但是这就是证明丈夫家暴的铁证。将来万一离婚或者追究其责任,这就是再好不过的证据。
4、协议书才有法律约束力
写再多的保证顶不上签署一份合法合规的协议。比如家暴后,丈夫为了弥补自己的过错,写下保证,将来如果再家暴就要净身出户等等。实际上真的因为家暴离婚了,丈夫往往是不可能净身出户的。在丈夫写保证书的时候,可以要求其把形式变一下,变成婚内财产约定。切记,是婚内财产约定,而不是离婚时如何如何。因为如果写离婚时如何如何,只要当时没有办理离婚,这个协议实际上是没有生效的,没有意义。
而婚内协议约定往往是有效的,可以将丈夫许诺的财产补偿直接以婚内协议约定的方式加以固定,双方签署一份协议。这样既能取证,又能对另一方进行经济上的制裁。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离婚诉讼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8月1日起,家庭暴力的认定范围扩大,要保留好10种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家庭暴力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先提起离婚诉讼。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者,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我国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实施。该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反家庭暴力法实施6年来,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我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有效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依法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近年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作出和执行等环节存在一定障碍。如何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作用,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明确家庭暴力的形式,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明确适当扩大代为申请的情形及主体范围;明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形式及证据标准;明确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加大惩治力度。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
《规定》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这意味着家庭暴力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从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这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冻饿、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也属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常见形式,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实践中,还存在其他可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需要明确。
《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行为均属于家庭暴力。“这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郑学林说。
年老、残疾、重病者也可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实践中,还存在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亲自申请的情形。
《规定》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同时,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
诊疗记录等10种证据可认定家暴事实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是,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导致其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发挥。
《规定》列举10种证据认定家庭暴力的事实,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明标准不够明晰,是办理该类案件的难点。《规定》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助于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者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理应严格遵守,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请人在保护期内仍然实施家庭暴力,应当坚决依法惩治。反家庭暴力法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规定》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刑法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从而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本身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范围,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回应社会关切。
消除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是家庭文明的标志,是社会文明的基石。郑学林表示,各级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裁判和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心认同,让崇尚文明、反对暴力成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和全体社会的良好风尚。中国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