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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难点,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如何审理

陈凯旋律师2023.07.19469人阅读
导读:

离婚损害赔偿类纠纷呈现过错事实隐密性、矛盾冲突激烈性、定性裁量复杂性等特点,如何审理离婚损害赔偿案件?首先,应依法审查案件是否满足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要件;其次,要甄别当事人主张的情形是否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再次,要判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否构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以支持其主张;最后,若当事人的请求可予支持,还需结合离婚事由审慎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

离婚损害赔偿既可依附于离婚诉请提出,又可在离婚后单独主张。该类纠纷呈现过错事实隐密性、矛盾冲突激烈性、定性裁量复杂性等特点,如何精准把握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符合法理情的裁判,存在诸多难点。

(一)损害事实认定难

由于《民法典》第1091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1条、第2条对于损害事实的表述较为概括、抽象,容易产生不同理解,认定损害事实存在一定难度。

例如,“虐待”和“与他人同居”应当是“持续、稳定”的,但司法解释对何谓“持续、稳定”的状态缺乏具体界定,且由无过错方证明该种状态也存在困难,造成不同法官对事实认定可能存在差异。

又如,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如何与一般的家庭冲突相区分亦需厘清。

此外,离婚损害赔偿以“损害结果”实际存在为基础,其中有关人身、物质、精神损害的认定往往需要运用经验法则,这也极大地考验法官的裁判能力。

(二)证据效力判定难

由于婚姻家庭生活具有长期性、私密性,而伤害行为是非持续的,相应证据也易灭失,即便有所举证,施害方的过错与无过错方受损后果的因果关系也成为证明难点。原因在于:其一,提出诉请的主体一般为需要举证的无过错方,常因证据不足致使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其二,受害方为防止被对方发现,往往采取偷录偷拍、跟踪、私拆信件等秘密手段取证,间接证据乃至瑕疵证据较为普遍。其三,无过错方需提供达到民事诉讼法相应证明标准的举证,而证明标准较高常导致无过错方陷入举证欠缺的窘境。

(三)兜底条款界定难

对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民法典》新增“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概括式兜底条款。由于兜底条款的规定不够明晰,需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过错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实践中常出现的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过错行为,同样可能导致双方离婚并给无过错方造成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损害,而上述情形是否可直接适用该条款,实践中尚存争议。

(四)赔偿数额确定难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不同,故需结合相应的法定因素、酌定因素,对赔偿的内容和数额予以综合考量。离婚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应以其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基础,但在实际裁判中,缺乏量化实际损害的标准或者进行“酌情认定”的具体规则。针对精神损害赔偿情形,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规定的同时,考虑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特殊性和事实认定的复杂性,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还需适用法理情相兼顾原则,因此处理难度较大。

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如何审理

审理离婚损害赔偿案件,首先,应依法审查案件是否满足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要件;其次,要甄别当事人主张的情形是否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再次,要判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否构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以支持其主张;最后,若当事人的请求可予支持,还需结合离婚事由审慎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

 (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审查要件

该类案件的特殊性,首先体现在请求权的特别要求上,审查请求权时具体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要件

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主体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无过错方。因此,应注意排除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主体与对象的情形:

(1)离婚损害赔偿针对的义务主体是有过错的配偶,对于与过错方损害行为有关的第三者,无过错方不能向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只能通过其他途径如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等维护权益。

(2)该项制度的目的是对夫妻中无过错方因对方过错导致离婚而受到的损害进行救济和抚慰。因此,遭受过错方损害行为的子女等家庭成员,无权向过错方提起该诉请。

2.时间要件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应当区分以下情形作出处理:

(1)夫妻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出请求的,需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若判决离婚可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一并裁判。需注意的是,本情形及上述情形(3)中无过错方单独提起诉讼的,“离婚后一年内起诉”的除斥期间规定已废除。

(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1091条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除非在协议离婚时已经表明放弃该项请求,否则应当予以受理。

 3.积极要件

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行为人对于离婚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该过错是导致离婚的原因,否则不能支持离婚损害赔偿诉请。

(2)导致离婚的过错情形应属于法定情形,若过错不属于法定情形的,对离婚损害赔偿诉请不予支持。

(3)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造成损害结果,且损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未造成损害结果的,因损害行为不构成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侵犯,也就无需赔偿。

4.消极要件

在审查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要件时,需对排除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以下要件进行审查:

(1)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中明确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2)主张赔偿一方也存在过错;

 

(3)向配偶以外的第三人提出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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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一、尽管该案在性质上属于再审案件,但是审理程序却是参照第一审程序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宣告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即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查后只要没有发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就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二、在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时,你院要同时裁定撤销已作出的生效判决,因为你院以再审决定的形式启动再审时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如果仅仅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而不撤销该生效判决就会造成原裁判继续有效,这和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的裁定相互矛盾。三、你院的第二种意见主要也是考虑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目的是纠正“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你院在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同时,裁定撤销原生效裁判,这也是依法纠错的具体表现。
  • 出轨离婚的案件怎么审理

    陈凯旋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凯旋

    出轨离婚的案件怎么审理

    内容:离婚属于人们生活中的大事法院在审理和决断中都会持审慎态度不会轻易将夫妻关系“拆散”。但是离婚是有法定条件的在一般情况下庭审前一般都会先行调解只要调解无效可以确认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以挽回的余地法院会做出离婚判决。如何确定离婚过错方赔偿的标准所谓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过错方对此应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中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纠纷中的过错赔偿标准是很低的。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指夫妻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为婚外性行为。那么出轨离婚的案件怎么审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凯旋律师
    2022.02.02258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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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财产纠纷出现九个审理难点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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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离婚财产纠纷出现九个审理难点

    内容:(摘录) 离婚财产纠纷出现九个审理难点 一是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区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婚前财产登记制度,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纠纷时,往往以当事人提供的购物票据作为区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主要依据。福利分房制度取消后,商品房成为主要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房屋价格居高不下、且持续增长的情况下,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中,房屋产权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由于涉及购房贷款等问题,确认房屋产权归属成为法院审理的一个难点。七是家庭财产支出的争议。那么离婚财产纠纷出现九个审理难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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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由于其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所以也叫诉讼内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若干意见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若干意见

    内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那么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若干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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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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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

    内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那么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毋磊颖律师
    2022.02.12259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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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6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省建设厅对甲公司作出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对甲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均基于甲公司将承建的建筑工程转包给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乙并且引发了事故这一事实,符合《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6条规定法院合并审理情况。如果甲公司不服该两个处罚决定,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 离婚损害赔偿案件要注意哪些问题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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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离婚损害赔偿案件要注意哪些问题

    内容:婚内侵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及身体遭受侵权造成的损害,例如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被毁、一方遭虐待或身体上受到伤害。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提出只限于离婚诉讼当时及之后一年内。对因婚内侵权行为致使夫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受害人起诉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合并审理,因此时发生了婚内侵权赔偿与离婚损害赔偿的竞合。离婚财产分割是在夫妻双方平等的原则下分割。而离婚损害赔偿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用过错一方的财产进行赔偿。那么离婚损害赔偿案件要注意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2.11499人收看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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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难点,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如何审理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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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难点,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如何审理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类纠纷呈现过错事实隐密性、矛盾冲突激烈性、定性裁量复杂性等特点,如何审理离婚损害赔偿案件?首先,应依法审查案件是否满足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要件;其次,要甄别当事人主张的情形是否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再次,要判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否构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以支持其主张;最后,若当事人的请求可予支持,还需结合离婚事由审慎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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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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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内容:根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那么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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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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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那么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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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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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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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其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和公民的正常婚姻家庭关系。从犯罪形态来看,重婚罪属于继续犯,即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处于持续的犯罪形态。继续犯的实质是仅构成一罪,继续时间的长短不影响定罪,只是量刑的情节。重婚罪是继续犯的特性决定了只要原婚姻关系未解除,则行为人的重婚行为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所以离婚只是导致这种持续状态的结束,罪与非罪的定性与此行为无关,受害人的身份不会改变。所以即使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对于犯罪的追诉、认定是否构成重婚罪以及定罪量刑等方面并无实质性的影响。所以本案不需要主动移送公安机关,也不用中止审理。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6项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 离婚案件审理流程是怎样的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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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离婚案件审理流程是怎样的

    内容: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那么离婚案件审理流程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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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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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在审理缺席离婚案件中会出现哪些难点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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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法院在审理缺席离婚案件中会出现哪些难点

    内容:2子女抚养问题处理难。3财产状况查明难。4离婚的目的识别难。5婚姻案件的调解前置程序落实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从此条文看出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而被告在下落不明或经传票传唤不到庭应诉的则不可能进行调解。如果以被告不到庭无法进行调解为由而无限期地中止案件的审理这使得那种名存实亡的婚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法院将处于两难的境地。那么法院在审理缺席离婚案件中会出现哪些难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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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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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难点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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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难点

    内容: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难点1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认定难。2离婚的目的识别难。缺席审理时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随谁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5婚姻案件的调解前置程序落实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如果以被告不到庭无法进行调解为由而无限期地中止案件的审理这使得那种名存实亡的婚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法院将处于两难的境地。那么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难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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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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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类案件的处理涉及以下几个问题: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文义理解,该条款字面表述明确,殴打、伤害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致害人单方殴打、伤害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应适用该条规定,加重处罚。二、行政处罚案件中,审查对致害人的处罚是否合法,应全面考虑以下相关因素:1.双方的责任对比,例如存在互殴时,要充分考虑哪方先动手,哪方对引发纠纷负有更大责任等因素。2.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其过错程度如何。3.致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如致害人是否属于单方、主动殴打,有没有正当防卫的因素等。4.双方伤情轻重,如致害人是否也受伤,双方受伤程度对比。5.如果出现互殴情况,要充分考虑对双方当事人的处罚幅度,处罚幅度与过错、情节、伤情等相适应。6.互殴双方均超过60岁的,不应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加重处罚,此种情况下,对双方均加重处罚不符合该法条的立法本意。三、在审理治安处罚案件时,应注意尊重处罚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只有行政处罚明显畸轻或畸重时人民法院才予以撤销或变更,如果只是一般的合理性问题,应维护行政处罚行为的效力,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审理离婚案件适用法律政策的几点意见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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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审理离婚案件适用法律政策的几点意见

    内容:根据研究讨论的情况,现对审理离婚案件中一些法律政策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参照执行。有过错一方坚持离婚的,可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3.处理有第三者介入的离婚案件,要对有过错一方和第三者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应当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离婚后应当根据男女双方经济状况确定各方负担子女抚育费的数额。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事前向上级法院请示报告。那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审理离婚案件适用法律政策的几点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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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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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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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法定刑幅度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甲不仅在肇事后逃逸,且系无证驾驶,又致人当场死亡,并经交警认定为负全责,同时具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尽管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能性仍较大。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为免于出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情形,对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于人民检察院所提关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建议,根据《意见》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内容: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那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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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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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房产纠纷出现九个审理难点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离婚房产纠纷出现九个审理难点

    内容:目前,海淀法院对近年来审理的离婚财产纠纷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此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九个审理难点。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婚前财产登记制度,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纠纷时,往往以当事人提供的购物票据作为区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主要依据。福利分房制度取消后,商品房成为主要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房屋价格居高不下、且持续增长的情况下,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中,房屋产权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由于涉及购房贷款等问题,确认房屋产权归属成为法院审理的一个难点。那么离婚房产纠纷出现九个审理难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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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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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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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内容: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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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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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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