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找律师

北京律师,专业团队, 200+云律所实力在线

解决
难题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化团队,全程跟进
一站式解决您的法律难题

直接找律师

我需要打官司

严选律师,权威专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委托
律师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处理案件类型丰富,庭审经验分析
上万案件代理,胜诉率高

直接委托律师打官司

我需要详细咨询

专案咨询服务,资深律师方案定制

付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根据实际情况量身定制专属维权方案
精准把控案件难点,寻求最优方法

直接付费咨询律师

我需要基础咨询

快速应答,高效服务,24小时在线

免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认证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法律问题优质解答,及时与客户反馈

等待免费咨询律师

老人去世房产无人继承怎么办?无主财产法院怎么判

李楠楠律师2023.07.21515人阅读
导读: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海珠法院近日判决,苏阿婆遗留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的房屋一套为无主财产,归申请人梁女士、刘先生共同所有,苏阿婆去世后,侄女梁女士和侄女婿刘先生来到海珠区法院,就房子问题提出申请,法院查明,梁女士夫妇一直照顾苏阿婆至其去世,申请人梁女士、刘先生对苏阿婆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可以分配适当的遗产,故申请人申请要求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梁女士夫妇称,婶婶苏阿婆的继承人均已先于其去世,苏阿婆档案中也无其外祖父母的记录。

年过八旬的老人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由于没有法定继承人,房子成了无主财产。房子到底归谁所有?老人的侄女和侄女婿向法院提出申请,希望能获得房子的所有权。近日,海珠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老人去世无人继承房产

苏阿婆生于1936年,其祖父、祖母、父亲均于多年前去世。家中兄妹三人,哥哥姐姐于1948年死亡。1986年,苏阿婆的母亲也离开了人世。

结婚后,苏阿婆夫妇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收养子女,两人相依为命。2007年,老伴去世。老伴的父母在此之前也已先后去世。2020年,年过八旬的苏阿婆走完了这一生。苏阿婆去世后,留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一套房产。

由于没有法定继承人,苏阿婆生前也未立遗嘱,房子该如何处理?依照法律规定,房子或为无主财产。侄女申请欲获得所有权。虽无法定继承人,但苏阿婆仍有亲人在世。苏阿婆去世后,侄女梁女士和侄女婿刘先生来到海珠区法院,就房子问题提出申请。

梁女士夫妇称,婶婶苏阿婆的继承人均已先于其去世,苏阿婆档案中也无其外祖父母的记录。由于苏阿婆没有子女,多年来,两人时常照顾苏阿婆的生活起居,梁女士有时还会住在苏阿婆家陪伴老人。

这些年来,两人经常接送苏阿婆看病;苏阿婆住院时,也由两人轮流陪护,并以家属名义签署各种医疗资料、医疗文件。苏阿婆去世后,两人为其送终、办理丧事。梁女士夫妇说,2020年6月下旬,苏阿婆曾与梁女士前往办理房屋的遗赠手续,但因材料不齐,当时没有办成。

梁女士夫妇向法院申请,认定房屋为无主财产,并判决该房屋归二人共同所有。

房产为无主财产,法院怎么判

海珠区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法院查明,梁女士夫妇一直照顾苏阿婆至其去世。苏阿婆去世后,亦由两人办理丧葬事宜。现苏阿婆遗有广州市海珠区房屋一套,苏阿婆未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亦无法定继承人。

法院分别于2021年3月19日、2021年3月22日、2021年3月26日在涉案房屋楼梯大门前、法院公告栏、相关网站发出认领上述财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上述财产无人认领。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14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申请人梁女士、刘先生对苏阿婆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可以分配适当的遗产,故申请人申请要求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海珠法院近日判决,苏阿婆遗留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的房屋一套为无主财产,归申请人梁女士、刘先生共同所有。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民法典扩大继承人范围

原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家庭结构简单化和财产结构复杂化,相应的立法制度也在适应与更新。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相较原继承法,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是新增的条款,是一项制度的突破。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也可能获得继承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李楠楠律师

在线 问题仍未解决?1对1咨询为您解答

  • 在线律师
  • 已服务282591人
  • 5分钟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