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解除合同如何结算
导读:
建筑工程,签订合同可以有效的保护发包人、承包人的权益,不管双方是出于何种原因解除合同,施工合同解除后,依据工程质量来决定款项的支付。从法律上来讲,合同解除,但是争议解决的方式没有失效,承包方完全可以利用原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比如仲裁或者诉讼。那么,建筑工程解除合同如何结算?
发包人承包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有是哪些
发包人解除施工合同的情况包括: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并拒绝修复;
4、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建筑工程解除合同如何结算
《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对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按下列规定处理:
①已经完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②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的工程款,但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验收仍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后,不予支持。
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适用《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的法律规定和《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比照承揽合同,由违约方承担减少报酬的法定违约责任。此外,结合《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关于合同认定为无效及合同无效后工程款的结算的规定可以看出,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工程质量优先于合同效力的精神,即无论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是否被解除,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就应支付工程款。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承包人在承建工程时,只有保证了工程的质量合格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否则工程质量不合格,经修复后验收仍不合格,则承包人无法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工程款,且还要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相关问答:
我国现行价款结算的主要方法
1、按月结算
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
2、竣工后一次结算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4、目标结算方式
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
5、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