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人,应负责赔偿给第三者的情况有什么?
导读: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人,应负责赔偿给第三者的情况有什么?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在整个施工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通常附加第三者责任险。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人,应负责赔偿给第三者的情况有什么?
网友咨询: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人,应负责赔偿给第三者的情况有什么?
河北环京律师事务所马艳杰律师解答: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人应负责赔偿给第三者的情况是: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建筑法》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河北环京律师事务所马艳杰律师解析:
第三者责任承保的责任范围一般是:
1.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保险单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3.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
物质损失承保的责任范围一般是:
1.在保险期限内,若保险单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发生除外责任之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保险人应负责赔偿。
2.上述有关费用包括必要的场地清理费用和专业费用等,也包括被保险人采取施救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对工程项目提供全面保障的险种。它既对施工期间的工程本身、施工机械、建筑设备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也对因施工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财产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险是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附加险)。
马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律硕士,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操作经验,在承办案件中,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原则,受到委托人的一致肯定。擅长领域:建设工程;合同;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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