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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的裁判标准

陈明月律师2021.11.02700人阅读
导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的裁判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的裁判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工程款纠纷占据了较大比例。其中,除牵涉工程质量、要求变更工程价款的诉请之外,由于建设工程施工量大、专业性强且环节众多,就工程款本身的计算问题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极易造成争执。如何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本身所具有的特性,科学合理确定工程款,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重要的裁判考量。

一、以双方合意为首要标准合理确定工程量随着建设部1995年12月发布的《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的推广应用,特别是自2003年7月1日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行后,实践中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工地代表形成的签证体现而来的工程量清单,反映了发包方和承包方就实际施工工程量相互确认的合意结论,在工程量的确认、乃至之后的工程价款认定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应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量认定的首要依据。由于工程量清单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属于必备组成部分,结合施工合同对施工进程的相应约定,可以认定:对工程量的种类、范围和计算办法,按照施工合同的明确约定进行计算和确认应作为司法实践中的首要标准。在此基础上,由于承包人在设计范围外超额施工或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返工而增加工程量的情形较少、也不易引起争议,绝大多数的工程量变化争议是源自设计变更的缘故,对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就设计变更事项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变更单、工程对账签证等书面资料,在质证无疑后,也应作为结算工程量进而核算工程价款的补充依据。在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上,若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少于合同或者合同附件中列明的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若承包人认为其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多于合同或合同附件列明的工程量清单数量的,也应当举证证明其根据发包人变更设计导致工程量增加的证据,否则应视为其自身超越工程设计范围施工或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返工而造成的工程量变化。这里应注意的是,如承包人缺乏上述变更书面资料但能够提供双方往来函件、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增加的工程量出于发包人要求和同意认可的,也应支持其如数计算工程量的要求。

二、以工程量清单计价为主、定额计价为辅确认工程价款工程造价的核算依据,向来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司法纠纷中争执不下的矛盾焦点,实践中存在定额计价和工程量计价两种标准。所谓定额计价,是我国建国后沿用前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做法,以定额为基础确定工程造价。工程造价人员根据施工设计图纸计算工程量,然后套取定额单价得出直接费用,再结合定额取费费率得出工程造价。其优点在于简单明了无争议,但却忽视了施工企业个体的实际技术和管理能力、材料采购渠道以及市场价格波动等重要因素的不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适应建筑市场竞争的现实。考虑到建设工程定额标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建设市场建安成本的平均值确定,包括完成单位工程量所消耗的劳动、材料和机械台班等的标准额度,其性质可归于政府指导价范畴,属于任意性规范,应允许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订立与定额标准不一致的工程结算价格。而2001年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3条也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第12条同时规定,合同价可以固定价、可调价和成本加酬金的方式。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款纠纷中,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式有约定的,应首先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同理,承包方因项目调整、设计变更要求增加工程造价的,如果要求调整的项目在原工程总报价说明范围以外而施工中确已发生的,对其诉请应予支持,具体价款仍应首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当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但应注意的是,建设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实行包干的,包干范围内的工程款一次包定,当事人要求变更的,不应支持。最后,在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工程价款的结算问题也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处理:在修复后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应承担修复费用;验收仍不合格,发包人不仅可以拒绝领受该工程,还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这也是符合《合同法》中关于一般承揽合同的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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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内容:为了贯彻执行《民法通则》、《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是由于有些法律规定还比较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对某些法律问题在具体适用上认识不统一,如无效合同处理原则,合同解除条件,质量不合格工程、未完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时间等,不解决这些法律适用问题,不仅影响到人民法院司法的公正性、统一性和审判的效率,而且也不利于尽快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那么《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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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的简单介绍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的简单介绍

    内容: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合同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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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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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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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内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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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简单介绍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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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简单介绍

    内容:2.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解释》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根据《解释》第10条规定: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法学基本理论的评述与典型案例的剖析相结合,案例指导,实用性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第2版)》常见的处理办法:(1)解除合同的条件问题(2)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情况下责任承担问题其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第2版)》解除合同的条件问题的具体内容如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些条件的出现会导致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解释》中对于解除合同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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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的词条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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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包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的词条

    内容:若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第三方居中调解,或根据仲裁约定、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仍然无法解决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的方式,第二百七十一条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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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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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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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简单介绍

    内容: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务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务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务合同纠纷由 劳动合同 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务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务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对于仲裁的结果,劳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双方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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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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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内容: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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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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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简单介绍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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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简单介绍

    内容:一个工程往往只涉及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但是可能会存在多个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与施工总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如施工总承包人与幕墙工程分包人之间、施工总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劳务分包人与班组负责人(实为某一部分劳务的包工头)之间的纠纷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分包人与总承包人往往就工程建设存在较强的附属性,如施工进度按照总承包人的要求进行,分部分项验收报请承包人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起申请等,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与发包人、承包人之间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在价款支付、工期要求、质量、安全等方面具有连贯性、一致性,典型的如价款、工期、违约金的&l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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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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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的信息

    内容: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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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的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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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的简单介绍

    内容: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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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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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人主体资格及其工程款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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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人主体资格及其工程款计算标准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承包人资质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合同未约定工程价款,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工程价款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根据承包人的资质参照合同有效的标准在鉴定的基础上解决。合同虽然约定了工程价款,但发包人和承包人对新增加工程的价款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如果新增加工程与原工程性质基本相同,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人主体资格及其工程款计算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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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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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简单介绍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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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北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简单介绍

    内容:一个工程往往只涉及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但是可能会存在多个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与施工总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如施工总承包人与幕墙工程分包人之间、施工总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劳务分包人与班组负责人(实为某一部分劳务的包工头)之间的纠纷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1什么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系发生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的不同承包人之间,如 施工总承包人与地基基础分包人之间、施工总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违法分包人与其手下名为班组实为劳务分包的包工头之间等,且不以合同效力来做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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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的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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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静月

    包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的词条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哪些较为常见的有以下情况:1、因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只起诉承包人索要 工程款 的,应予准许,原则上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在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发生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某一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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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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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的裁判标准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的裁判标准

    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的裁判标准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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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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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诉人的工程合同施工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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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上诉人的工程合同施工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内容:在与施工单位建立工程关系时都需要订立相关的施工合同约定其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常见合同,属于一种建设单位以及施工单位为了更好地完成经过商议的施工工程而明确彼此的权利以及义务的协议,但是由于合同引发的纠纷也是非常普遍。那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何处理?下面由大律网小编根据上诉人的工程合同施工纠纷来给大家详细的说说合同纠纷相关的知识。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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