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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十年还可以起诉分割财产吗,什么情况下离婚十年后能分割财产

陈宗琼律师2024.03.011074人阅读
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这些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什么情况下离婚十年后能分割财产如果离婚时存在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况,且这些行为在十年后被发现,那么受害方仍有可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十年后,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再起诉分割财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时应当进行财产分割,离婚后发现的财产分割问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这个“一定时间”通常指的是离婚后不久,而不是十年后。

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规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如果离婚后发现有财产分割问题,应该在三年内提起诉讼。超过这个时效期间,人民法院可能不会受理。

参考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什么情况下离婚十年后能分割财产

如果离婚时存在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况,且这些行为在十年后被发现,那么受害方仍有可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见解

离婚十年后还能分割财产吗

离婚十年后,确实还有再次分割财产的可能。首先,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离婚前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财产,那么受害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进行财产分割。但要注意,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其次,如果夫妻离婚后发现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以请求撤销之前的财产分割协议。最后,如果夫妻离婚后发现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分割,也可以请求分割。

离婚后多久可以起诉分割财产?

离婚后发现有未分割的财产,可以在发现之次日起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这些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起诉分割财产的前提是这些财产确实是夫妻共同财产,且在离婚时未被分割。如果财产是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已经在离婚时被分割,那么就不能再起诉分割。

案例分析:

原告与林某某某于1986年2月4日结婚,育有一女一子,即本案被告林某某1、林某某2。2016年,原告与林某某某位于红城湖片区的共有房屋被征收,由此获得红城湖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征收补偿安置房。2019年12月19日,原告与林某某某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第二条财产分配载明:“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2021年8月20日,海口市琼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在海南日报上刊登《关于海口市琼山区红城湖片区棚改项目回迁商品房(住房)登记及选房工作的通告》。2021年10月17日,林某某某突然死亡。2021年10月22日,原告根据上述通告前往红城湖片区棚改项目选房现场进行选房时,得知有三套征收补偿安置房在林某某某名下,且林某某某还以其名义在安置区购买了一个车位。之后,原告又听别人说林某某某在与原告离婚前,还在其他地方购有几套房产。原告经向他人了解,林某某某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包括房产、车位、银行存款等依法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依法享有50%的产权。故双方在婚后还另有夫妻共同财产,但林某某某在与原告离婚时故意隐瞒了这些夫妻共同财产。

经查,林某某某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除上述所说的三套征收补偿安置房和一个车位外,还有以下夫妻共同财产:1.登记在林某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的丰田牌汉兰达轿车;2.登记在林某某某名下的位于海XXXX号海孚大厦第10层1007房(不动产权证号:HKO50378)和第XXXX层1109房(不动产权证号:HK050404);3.林某某某于2016年1月29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海南宏州电器有限公司股东韩某某的100万元投资款及其投资收益,该笔投资款由韩某某代为持有。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原告与林某某某的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因林某某某已死亡,特列其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即双方子女被告林某某1、被告林某某2与林某某某母亲即被告符某某为被告。

裁判结果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177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朱某、被告林某1、被告林某2、被告符某、被告林某3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林某5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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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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