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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所涉及的房产法院如何分割

许瑞林律师2024.03.07639人阅读
导读:

通常情况下,在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父母为当事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除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购置房屋款项的情况之外,根据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规定,都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2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时,另一方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支持,这种情况下,根据上述规定,若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应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将该出资的首付款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离婚纠纷中所涉及的房产法院如何分割

1一方起诉离婚时,要求法院将其父母在自己婚后部分出资所购买房屋判令归自己所有时,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情形是,父母为子女婚后购买房屋支付了部分价款(往往是首付款),以子女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这种情况下,根据上述规定,若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应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将该出资的首付款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情况下,在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父母为当事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除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购置房屋款项的情况之外,根据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规定,都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结婚后的财产所有权归属认定处理时,首先要适用法定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再依照除外情形来认定是否为夫或妻一方所有。这也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的一般处理原则。

2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时,另一方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支持?

答:实践中,经常出现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拒绝交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屋的情形。对此,赠与方的理由往往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主张可以无条件撤销赠与。赠与方的观点是不对的。其理由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具体到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而言,实务中很少出现受赠人在离婚协议上确认接受赠与的情形。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既然不构成赠与合同,那么一般也就不存在赠与人依据《民法典》加以撤销的可能。那么从法律角度,赠与人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表示应如何评价呢?我们认为,这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该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赠与人的给付房屋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相对方履行,而是按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急于离婚的一方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一定的让步。这类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义务表现为,受赠人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受赠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可以理解为上述精神的体现。我国正在走向法治化,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对那种签订协议时就没有打算履行,特别是对那些将签订在财产分割间题上大幅度让步作为换取对方迅速同意离婚的权宜之计,却动辄反悔,根本没打算认真履行协议的当事人,绝不能予以支持。

3如果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只有一套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居住,又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法院能否判令双方离婚后对该房屋各占1/2产权?

答:这样判决是不对的。因为一物一权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个特定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是一物一权的应有之义。在不具备分别登记产权的条件下,在一个物上判决两个所有权存在,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对物权归属的确定性和交易秩序的稳定性造成损害。既然该套房屋的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如果在离婚诉讼中不作分割,实际上双方仍然处于共同共有状态。夫妻共有是共同共有的一种典型状态。一般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人一半,因此,如果判决一人一半,实际上只是判决确定从夫妻共同共有到按份共有,并不能解决这对夫妻离婚后实际面临的居住问题,因为对于按份共有人来说,仍然存在由谁实际控制、使用该房屋的问题,如果当事人自己能够协商解决这一问题,就没有必要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发生了离婚事实,意味着共同共有的基础已经丧失,如果不能协商解决间题,在当事人明显失去共有基础的条件下,人民法院强行判决按份共有,有可能造成新的矛盾。所以我们认为,在上述情况下,判决当事人离婚后对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产权按份共有不是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好办法,一般不宜采用。

4我与妻子均是再婚,再婚前双方均有自己的住房。我于婚前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两居室楼房供双方婚后共同居住,至今贷款尚未还清。离婚诉讼中,我主张此套住房归我所有,对方亦表示同意,但要求从3年来房屋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中分一半给她,我现在又不想卖房,房价上涨我也没有实际得到收益。请问法院会支持她的要求吗?

答:她的要求是合理的。你婚前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按揭贷款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因此,上述房屋中有一部分属于你的个人财产(首付部分以及尚未还清贷款部分),但也有一部分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第二款规定:“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既然对方已经同意房屋归你所有,因此,你们之间争议的只是你如何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偿还银行贷款所形成的财产权益向对方支付补偿的问题。如果你们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必然要判令你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给对方予以补偿。尽管你现在不出售房屋,但房屋的增值是客观存在的,既然离婚后房屋所有权归你,则此增值必然由你享有。而这一增值是与配偶一方参与共同还贷的贡献分不开的,对方还因此丧失了购买属于自己的房屋的机会。所以,由一方独享因房屋升值所带来的利益,对另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你主动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向对方支付补偿,或者与对方协商解决争议。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答: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如果夫妻将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那就意味着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人,离婚时应作为未成年人的财产处理,夫妻双方无权予以分割;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仅仅按照产权登记的情况将房屋一概认定为未成年人的财产,还应审查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子女尚未成年,如果产权登记在该子女名下,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因为,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是将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推定为真正权利人的效力,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是指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后,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内效力是指在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应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夫妻的真实意思是使未成年子女成为该房屋产权的权利人,因此,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未必是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应注意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6文某与沙某系夫妻,于2005年在A市登记结婚,二人户籍所在地均为A市。二人婚后一直居住在A市文某父母的家中。2006年至2008年,文某与沙某以夫妻名义在其省会城市B市购得房产三处。2009年1月,沙某向B市法院起诉离婚,并涉及位于B市三处房产的财产分割,则该三处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是否有权管辖?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在被告文某户籍在A市的情况下,则A市应是文某的住所地。对于本案的管辖,依据民事属地管辖“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在被告住所地即其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则应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A市法院行使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理解为以不动产作为讼争标的而发生的纠纷。对于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涉及不动产分割的案件,则应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确定的原则确定案件管辖。在本案中,虽然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但由于本案是以离婚为前提而包含不动产分割的,所以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即由被告文某的住所地法院管辖。当然,如果夫妻双方已经根据法院判决离婚或者协议离婚,而仅仅以涉案房地产分割为诉讼内容,则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的专属管辖原则。综上所述,即使本离婚案件涉及不动产财产分割,也应该由文某住所地A市法院管辖。

夫妻共同房产离婚后该如何处置

法律分析: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不管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的,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共有该房屋,离婚时一般由双方平均分配。具体房产所有权的归属,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1、协商;2、申请竞价取得;3、拍卖房屋等。

夫妻共同房产离婚后该如何处置?

法律分析: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不管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的,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共有该房屋,离婚时一般由双方平均分配。具体房产所有权的归属,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1、协商;2、申请竞价取得;3、拍卖房屋等。

法院判离婚共同房产如何处理

在我国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共同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于给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一、城中村房子离婚以后还能分到房子吗?

1、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于给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

二、再婚5年夫妻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再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

(一)离婚时,再婚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再婚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三)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于给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

三、结婚十年后离婚房产怎么分配

1、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于给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

共同财产的房屋在双方离婚时应该怎么处理呢

共同财产的房屋在双方离婚时的处理:夫妻的共同房产可以先由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分配,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房子进行分配。如果一方在离婚时有私自变卖共同房产的情况,那么法院可以在分割财产时依法让该方当事人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房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离婚争房产权法院如何判决?

(一)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赠与合同的规定处理。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二)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三)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四)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五)以父母名义买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此时,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六)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不管分给谁,都足以影响一个人的生活,甚至一生。在实际操作中,又有着各种各复杂的情况,可能一个看似普通的情况会决定婚前房产归谁,因此,还是那句话,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是在这方面产生了争议的话,也是可以委托专业律师来提供法律帮助的。

民法典法院判决离婚共同房产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

对于共同房产,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双方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根据男女双方各自的情况,照顾子女、妇女和在婚姻关系期间无过错方的权益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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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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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离婚纠纷中所涉及的房产法院如何分割

    内容:通常情况下,在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父母为当事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除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购置房屋款项的情况之外,根据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规定,都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2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时,另一方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支持,这种情况下,根据上述规定,若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应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将该出资的首付款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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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房产纠纷解决方式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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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离婚房产纠纷解决方式

    内容:在离婚房产纠纷中,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来判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和方式,首先,协商分割是指夫妻双方自愿协商并达成一致,通过签订离婚协议书来明确房产的归属问题,在处理离婚房产纠纷时,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婚姻期间共同财产的产权归属问题,即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有还是由一方独自所有,通过合理的协商、诉讼解决或调解等方式,夫妻双方可以解决房产纠纷问题,并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根据该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应当根据夫妻双方共同劳动的情况、生活所需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进行判断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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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对于诉讼离婚成本自然比协议离婚高律师费法院诉讼费开庭需要时间。但是在双方都认为自己有理的情况下只能通过法院而且法院判决起码时间是可以预期的不会无限期拖延有的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协议了2年都没有办理离婚久拖不决这一点来说诉讼离婚还是比较有盼头的。其实诉讼离婚是一种手段法院对于双方都拿不出钱的情况可以组织拍卖就拍卖所得房价进行分割。那么第一次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纠纷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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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出资,离婚房产分割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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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出资,离婚房产分割纠纷

    内容:但小王却认为,房产是由夫妻共同还贷的,应由夫妻二人均分。司法解答大红门街道司法所的程琳解释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小李的父母买房前并未明确表示房子要赠与小李和小王夫妻双方,所以10万元的首付应当作为小李父母赠与小李个人的,不应当被划入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夫妻共同还贷的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在小李和小王离婚分割财产时予以分配。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那么父母出资,离婚房产分割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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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的房产纠纷有几种情况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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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离婚时的房产纠纷有几种情况以下为离婚遭遇房产纠纷的几种情况:婚内将房产转移到他人名下怎么办律师支招:房产到底应该如何分割在离婚诉讼中涉及房产部分到底应该如何分割,针对近期出现的不同案件应该针对不同情况具体分析。对于这种情况,我国《民法典》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存在这种行为的一方应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还贷部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离婚时的房产纠纷有几种情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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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离婚债务纠纷要多少钱,向法院起诉离婚流程与费用是多少?

    内容:离婚请个律师需要多少钱在法律上并未统一规定,要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而定,一般来讲,不涉及财产的案件律师费3000元左右,请律师打离婚官司要多少钱,律师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离婚案件的收费,不同省市可能有所差别,一般在5000到10000元不等(不涉及财产),打官司需要花多少钱1、打官司要多少钱,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离婚纠纷,私人律师要多少钱,没有财产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张旭律师
    2023.11.2168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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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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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涉及的一些房产纠纷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离婚协议涉及的一些房产纠纷

    内容:在实践中当事者往往忽视离婚协议书的书写认为只要能快些办了离婚手续就万事大吉了。而有些离婚登记机关对离婚协议的内容也不太重视一味讲究形式主义只要离婚协议书上有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双方无子女财产分割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就给办理了离婚登记。这样做表面上省时省事但一旦发生争议依据过于简单的离婚协议书往往无法判断是非。二离婚协议涉及的房产纠纷一般而言只要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而变更主贷人银行一般会同意并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那么离婚协议涉及的一些房产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01591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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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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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见离婚房产分割纠纷问题(一)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常见离婚房产分割纠纷问题(一)

    内容:在上海,法院在处理该类纠纷时,遵循的原则是,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产,并按揭贷款,产权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产仍为其个人财产。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产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产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实践中,很多人主张房产增值部分应当视为共同财产,上海以外的很多法院依据该观点作出的判决不在少数。如果房产增值是纯自然的原因,与共同还贷或两人的共同劳务无关,则共同还贷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增值部分收益。那么常见离婚房产分割纠纷问题(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1.12.29715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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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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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答疑:常见夫妻离婚房产分割纠纷问题解答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律师答疑:常见夫妻离婚房产分割纠纷问题解答

    内容:夫妻婚后出资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毕竟,婚前一方已通过银行将所有房款付清,财产权益在婚前签订合同后就已经取得,取得房产证的结果也是婚前订立合同及付款行为所致。所以,这类情形原则上也应将房产视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对此类纠纷,上海法院司法实践中遵循的也是这样的原则。因此,上海法院在实践中,区分下列情形处理: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问题。那么律师答疑:常见夫妻离婚房产分割纠纷问题解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1.12.29361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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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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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东城1300房产离婚如何分割,北京离婚时房产的分割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北京东城1300房产离婚如何分割,北京离婚时房产的分割

    内容:在离婚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该房产应该按照均分原则进行分割,4、继承或遗嘱分割如果东城1300房产是由夫妻一方的继承人或通过遗嘱继承而来的,那么在离婚时该房产应该按照继承或遗嘱进行分割,北京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尤其是当涉及到东城1300房产这样的重大财产时,如何公平地分割成为夫妻 双方关注的焦点,结语:在离婚分割房产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因此,该房产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双方无法就房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则需要法院进行判决。

    翁玉素律师
    2023.12.08411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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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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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法院判离婚但财产分割有纠纷,双方首先应当协议处理,若是存款可以双方约定分割的比例,若是汽车与房产,可以约定一方享有财产所有权并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以及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 父母出资的离婚房产分割纠纷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父母出资的离婚房产分割纠纷

    内容:日前,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本案后认为,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据此,本案男方父母的出资不应返还,房产由夫妻双方平分。2010年4月,女方卢某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其与丈夫周某离婚以及平均分割房产等。被告主张其父母在他们夫妻二人购房时出资10万元,故应先将10万元返还其父母,房屋价值剩余部分由二人平均分割。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不得撤销赠与,故被告父母的出资不应返还,该房应由原、被告平均分割。那么父母出资的离婚房产分割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1.12.29943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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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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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涉外离婚房产分割纠纷怎么处理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涉外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涉外离婚房产分割纠纷怎么处理

    内容: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离婚双方已经在其他国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涉及不动产在中国尚未分割处理。但是涉外婚姻关系的终止存在其复杂性,如何认定涉外婚姻关系终止的时间,直接决定着离婚财产分割时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那么涉外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1.12.09526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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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房产分割案律师如何收费,离婚房产分割纠纷律师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离婚房产分割案律师如何收费,离婚房产分割纠纷律师

    内容:5、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费收费标准费用法院案件受理费从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法院收取离婚案件的受理费为,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离婚案件按规定,每件10-50元果涉及分割财产,财产的总额不超过一万元,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超过部分增收1%作为诉讼费诉讼费由谁承担,在案件结束时,由人民法院确定,离婚案件按规定,每件10-50元果涉及分割财产,财产的总额不超过一万元,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超过部分增收1%作为诉讼费诉讼费由谁承担,在案件结束时,由人民法院确定。

    姚平律师
    2023.12.15854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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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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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涉及的房产纠纷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离婚协议涉及的房产纠纷

    内容:离婚协议涉及的房产纠纷一般而言只要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而变更主贷人银行一般会同意并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2006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引起了因夫妻离婚而导致产权变动是否应缴纳契税的争议因为该通知也未明确此问题但从之后实施的情况来看因夫妻离婚导致产权变动依然是做变更登记手续仍不用缴纳契税。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那么离婚协议涉及的房产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01323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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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律师您好! 本人在国外,关于离婚案宣判后父母出资债权维权想咨询 北京离婚案件男方父母与女方购房出资纠纷,女方为离婚原告,男方为离婚被告 案外利害关系人男方父母。离婚案诉讼背景:当事人双方于2010年初结婚,2012年,在原被告多次恳求被告父母将唯一住房出售在北京购置房屋,并口头承诺二老搬到北京共同居住,待原被告资金宽裕再重新购置房屋偿还,被告父母有条件同意出售唯一住房筹集xxx万元全款支付房款xxx余万元,其中xxx万元由男方父亲直接转账前房东。2016年,女方起诉离婚,对被告父母出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其为自愿赠与,离婚一审判决女方胜诉,二审判决中被告补充提供女方承认偿还的录音证据,二审线上开庭时未被允许展示。2021年x月二审判决房屋所有权以及子女抚养权归属男方,婚房按照评估价平均分配,男方给与补偿款xxx余万元。其中对被告父母xxx万元二审法院界定为涉及案外权益人父母债权要求另行起诉。期间,2018年关于父母出资债权被告父母曾经发起对原被告诉讼,后考虑到老人诉讼负累,希望通过婚姻案一并解决,又撤回被告父母对原被告的诉讼。需咨询问题(1)结合现有证据,申请诉状,重新发起父母债权纠纷诉讼胜诉的把握,风险点(2)是否有其他救济渠道中止拍卖或对拍卖设置阻碍直到父母出资权益主张有结果一并处理
    您好,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只付了首付或者部分出资,房子登记在一方个人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得看您的房屋是全款还是部分出资,您先把证据留存好,来电说明详情,为您解答。
  • 离婚及分割房产纠纷案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离婚及分割房产纠纷案

    内容:2003年6月,朱-萍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二居室和三居室的房产。李*华对离婚不持异议,但不同意分割二处房产。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一和第三项的规定,朱-萍无权分割这二处房产。1993年11月3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活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离婚及分割房产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2.11485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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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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