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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船舶碰撞都有责任怎么赔偿

杨一凡律师2024.03.14846人阅读
导读:

碰撞船舶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适航及安全管理证书,登记船舶所有人在妥善装备船舶以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或未参与船舶的驾驶与营运的情况下,应认定其对于案涉事故中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当两艘或多艘船舶发生碰撞,双方都有责任时,赔偿责任的确定便成为当事人最为关心的问题,船舶碰撞产生的赔偿责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担,碰撞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并经依法登记的,由光船承租人承担,根据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互有过失责任的船舶碰撞,各船过失程度的认定,决定了船舶所有人等责任主体的责任承担份额。

当两艘或多艘船舶发生碰撞,双方都有责任时,赔偿责任的确定便成为当事人最为关心的问题。根据国际海事法规以及各国的海事法律,船舶碰撞通常指的是在水上航行过程中,由于一方或双方船员的过失,导致两艘或两艘以上的船舶发生实际接触,造成损害的事件。若碰撞双方都存在过错,那么赔偿责任需依据过错的比例来划分。

船舶碰撞的过失责任认定

作为侵权行为的特殊表现形式,船舶碰撞侵权兼具一般侵权基本法律特征和特殊侵权特别法律规范的双重特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海商法和船舶碰撞相关国际公约(内河船舶碰撞适用《内河避碰规则》),共同构成了调整船舶碰撞侵权法律关系的规范体系,其中海商法作为特别法,具有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根据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互有过失责任的船舶碰撞,各船过失程度的认定,决定了船舶所有人等责任主体的责任承担份额。关于过失构成及其比例分配,需要根据民法典和船舶碰撞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结合行政主管部门对碰撞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庭审查明事实情况,予以综合认定。

过错责任比例的判定

在判断过错责任比例时,通常会考虑各方面因素,包括船舶的大小、速度、航向、是否遵守了航行规则等。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证据和专业意见,对双方的责任进行综合评估。

赔偿范围的确定

赔偿的范围通常包括船舶本身的修理费用、船上货物的损失、救助费用以及因碰撞引发的环境污染清理费用等。具体赔偿额度将根据实际损失和责任大小来确定。

案例分析:船舶触碰码头赔偿责任该谁担?

航海XX”轮的登记船舶所有人为王某某,实际经营人为安徽某海运公司。该轮在烟台港西港区靠泊时触碰318#泊位,造成该泊位的岸边设施、设备等严重受损,停止生产经营。各方当事人对事故损失现场进行了联合勘验,共同确认了事故损失范围。随后,“航海XX”轮的船舶保险人就本次碰撞事故为该轮船东向码头公司出具了《担保函》,担保金额为300万元。码头公司就本次事故向王某某、海运公司以及“航海XX”轮的船舶保险人主张经济损失5411236.67元。

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使用了船舶一词,而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应由何主体承担,《海商法》没有明确的规定。2008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船舶碰撞产生的赔偿责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担,碰撞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并经依法登记的,由光船承租人承担。”本案已查明,王某某为“航海XX”轮的登记船舶所有权人,海运公司系“航海XX”轮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记载的光船承租人,船舶年审合格证记载的船舶经营人。“航海XX”轮在涉案船舶触碰事故中导致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海运公司根据“航海XX”轮在涉案触碰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某对于案涉事故中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王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近年来,国际上发生了多起船舶触碰码头或岸吊的案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究其原因系船舶的大型化、巨型化,导致船舶在靠泊、离泊以及通过相对狭窄航道或运河时,稍有不慎,便有可能发生触碰事故。船舶实际经营人对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谨慎驾驶、安全航行负有经营管理职责。碰撞船舶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适航及安全管理证书,登记船舶所有人在妥善装备船舶以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或未参与船舶的驾驶与营运的情况下,应认定其对于案涉事故中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碰撞事实证据开示和禁止反言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二条至第八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九条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立案后,海事法院送达原、被告的材料中没有关于船舶碰撞事实的证据材料,而是一份《海事事故调查表》和当事人完成举证说明书。

各方当事人只有在如实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并出具完成举证说明书后,才可申请查阅有关船舶碰撞事实的证据材料。若当事人拒不出具完成举证说明书,海事法院可以组织证据开示,开示之日即视为各方当事人完成举证之日。

证据开示要求海事法院在各方当事人完成举证并出具完成举证说明书后,向其开示涉及碰撞事实的证据。禁止反言要求当事人不得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调查表》中的陈述和已经完成的举证。

在船舶碰撞责任认定中,最大的难点就是调查取证。船舶碰撞现场不可能留下如道路交通事故那样的道路痕迹,不可能保存事故现场。船舶碰撞前造成碰撞紧迫局面的航向、航速及其避碰措施等,又难以为对方船舶所了解、记录,且易发生事后针对对方的证据材料伪造航海日志等原始证据的行为,从而使海事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困难重重。

若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允许当事人不受限制地举证、质证,可能出现一方有针对性地修改证据或作伪证,使得先提供证据材料的另一方由主动变为被动。证据开示和禁止反言意在防止当事人依照对方的举证篡改或者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人证言等,有利于查明船舶碰撞事实。

在证据开示过程中,当事人可申请海事法院对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海图等证据进行保全,也可申请海事法院向海事主管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除依法如实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外,还负有保管己方船舶原始记录的义务,不得涂改、毁损船舶原始记录,否则法院可能对有义务保管该文件资料一方当事人作出不利的推定。

 

船舶碰撞双方都有责任时,赔偿问题需要通过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决定。作为船东或船员,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至关重要。在实际操作中,应注重预防,避免事故的发生,并在事故发生后妥善处理,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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