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应如何认定?
导读:
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应如何认定?
对于建设工程而言,质量是发包方及承包人均关心的重中之重,因质量问题关系着建设工程价款的具体支付金额及支付方式。那么,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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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应如何认定?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李若律师解答: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
(1)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指令存在问题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施工的;
(2)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没有进行必要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3)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
前述情形下,因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李若律师解析:
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一个共同的立法价值,就是保障工程质量。通过分配给承包人一定的过错责任,引导承包人指出甚至制止发包人的过错行为。因此,从保障工程质量的角度,也应当分配给有过错的承包人一定的法律责任。
所以,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为承包人,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存在缺陷,应及时采取书面形式函告发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若发包人不予变更,承包人需妥善保存已函告发包人的有关证据。若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纠纷,以上证据可能成为让发包人承担责任的有利证据。
2.承包人应积极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比如说,工程未能评定为省优工程的实质性原因系发包人坚持非环保节能设计,但因承包人未能提出证据证明其已就案涉工程向有关部门申报且评定为优质结构工程,导致法院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比如,承包人积极履行申报义务同时保存相关证据,即使案涉工程最终因发包人设计原因未能评定省优工程,但承包人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系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就职拱北海关,主要执业领域为建筑房地产、公司法、合同纠纷、投融资、家事财富传承与管理等民商事领域及经济犯罪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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