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导读:
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合同纠纷一般情况下是由一般规定的法院进行管辖的,但是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当中,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做出了特殊规定,根据特殊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的原则,优先适用于特殊规定。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共同来了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唐小五律师解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下列几种管辖:
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3、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某个具体的案件,指定其辖区内某个下级人民法院予以管辖。
4、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诉人民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5、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的管辖。
6、专属管辖。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诉讼标的特殊的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唐小五律师补充:
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发生纠纷时注意事项
第一、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某一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
第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法院管辖有特殊规定,合同当事人应予遵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2、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明确以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建设工程从法律规定来看,是将其作为不动产来看待的,因而适用于不动产管辖的特殊规定,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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