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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联合承包的概念及法律性质

李楠楠律师2021.11.02270人阅读
导读:

建设工程联合承包的概念及法律性质

案情简介

联合承包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经营的承包单位联合起来承包一项工程任务,由参加联合的各单位推选代表统一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共同对建设单位负责,并协调各单位之间的关系,是相对于独立承包而言的承包方式。通常涉及技术复杂、规模巨大的工程项目。因为根据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总承包联合体无法采用紧密型企业的联营形式,所以联合体只能享有松散型联合体的法律地位。联合体对内依照联合体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承担各自的责任,对外则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

联合体也称为联营体,是企业之间为完成某一特定项目而联合成立的临时性合作组织,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均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能力及资质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组成临时的、松散型的联合体,对招标人及招标项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在中标后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走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其成立及运转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上述法律对联合体法律特征、法律责任作出

了原则性规定,是联合体的基本法律依据。

律师说法

总承包联合体的法律地位指的是作为总承包主体的联合体在实施联合总承包组织管理过程中的主体性质及其相应的法律地位。

《民法通则》规定的联合体主要有两种形式:紧密型联营、松散型联营。紧密型联营(即法人型联营)指的是联营体经工商登记,成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型企业;松散型联营指的是联营各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各自独立经营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为《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因此,对于新设立的、未承建过相应项目的企业而言,无法取得相应资质或者仅以低资质为准,故总承包联合体不能成为紧密型即法人型的联合体。同样,虽然2007年6月1日实施的新《合伙企业法》赋予法人联合设立合伙型法人企业的权利,但基于同样的资质要求的原因,总承包联合体也无法登记注册为法人企业,不构成合伙型企业。

因此,总承包联合体作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相应资质及专业能力的、为完成某项重大项目而组成的合作组织,只能享有松散型联合体的法律地位。松散型联合体不具备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律特征,不能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民事主体,不能对外签订任何合同及履行相关义务,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更不能成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主体。联营各方根据联合体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并且对内承担协议约定的责任,对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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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联合承包的法律概念是指由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共同承包的行为。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均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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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探讨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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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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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付工程款(代付工程款双方各自怎么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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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代付工程款(代付工程款双方各自怎么做账)

    内容:性质六:垫资是法律、行政法规未予禁止的行为将垫资施工列入禁止行为,主要系依据1996年原国家计划委、建设部和财政部出于防止企业间非法借贷和减轻施工企业负担等目的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性质二:所垫资金系用于工程施工合同所指向的工程建设如果承包商垫付的资金不是用于工程建设本身,而是由发包人用于其他用途,其性质就不是工程垫资,而是变成了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其实,若无工程垫资的国际惯例可资借鉴,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走向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工程垫资也会是必然的趋势,这既是由于建筑活动本身能够采用工程垫资的方式进行这一性质决定的,也是由于市场的优胜劣汰的竞争现实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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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哪些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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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联合承包的概念及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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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联合承包的概念及法律性质

    内容:建设工程联合承包的概念及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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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垫付工程款(垫付工程款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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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垫付工程款(垫付工程款怎么处理)

    内容:性质六:垫资是法律、行政法规未予禁止的行为将垫资施工列入禁止行为,主要系依据1996年原国家计划委、建设部和财政部出于防止企业间非法借贷和减轻施工企业负担等目的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性质二:所垫资金系用于工程施工合同所指向的工程建设如果承包商垫付的资金不是用于工程建设本身,而是由发包人用于其他用途,其性质就不是工程垫资,而是变成了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其实,若无工程垫资的国际惯例可资借鉴,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走向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工程垫资也会是必然的趋势,这既是由于建筑活动本身能够采用工程垫资的方式进行这一性质决定的,也是由于市场的优胜劣汰的竞争现实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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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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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质保期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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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建设工程质保期法律规定

    内容:法律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法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一般是两年,工程质保期的规定是什么我国关于工程质保期的法律规定是: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等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质保期为5年,其他工程结构如果法律规定了质保期的,按法律规定,未规定的,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工程质保期最新规定工程质保期最新规定是:建筑工程质保期一般为2至5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主体结构终生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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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垫资承包工程的表现形式及其主要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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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瑞林

    垫资承包工程的表现形式及其主要法律性质

    内容:性质二所垫资金系用于工程施工合同所指向的工程建设如果承包商垫付的资金不是用于工程建设本身,而是由发包人用于其它用途,其性质就不是工程垫资,而是变成了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与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相对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过程,就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于建筑产品,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合格的建设工程的过程。那么垫资承包工程的表现形式及其主要法律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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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承包人享受优先受偿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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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静月

    建设工程承包人享受优先受偿权的情形

    内容:泗阳县八集建筑站在法定期间内对债权性质的认定及财产分配方案未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泗阳县八集建筑站对泗阳县橡胶厂的债权,一是不具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二是债权经破产程序处理已消灭,石学永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得不到支持。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那么建设工程承包人享受优先受偿权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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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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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若干问题探讨

    内容: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应为不动产优先权。②依笔者之见,上述两种观点均未能正确揭示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因此,认为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是不动产优先权,一方面与我国现行的立法体例相悖,另一方面又犯了“同义语反复”的逻辑错误。其理由在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符合抵押权的主要特征。而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发包人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也并不因此而消灭。那么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若干问题探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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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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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概念

    内容: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发包方有权要求限期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那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概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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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全的全部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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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最全的全部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内容:对于参与建筑施工和管理的人员来说,了解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内容至关重要,因为它们规定了施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是指用于监管和规范建设工程活动的法律和法规文件,在监管方面,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机制,加强对建设工程活动的监督,确保施工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第一部分: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分类和体系根据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性质和内容,可以将其分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几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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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承包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内容:承包合同不是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包合同属于什么类型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属于什么类型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完成工作的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吗法律主观: 施工承包合同属于 承揽合同 吗 施工合同不是承揽合同,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如下:主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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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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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内容: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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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内容:但物权法和担保法均明确规定了留置权的标的物为动产,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若认定该优先受偿权性质为留置权,则需对现行留置权理论和法律规定进行全面修改。留置权以债权人对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为成立和存续条件,但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大多已不再占有标的物,故亦不符合留置权的特点。《批复》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性质为优先权也予以了肯定。那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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