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索引最高院《西藏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正泰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759号,审判长李延忱,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二、案情简介发包方:西藏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凯公司)承包方:正泰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公司)争议焦点:发包方以案涉工程尚未竣验收拒付工程款是否成立?三、最高院裁判摘要关于工程验收是否为支付款项的前提条件的问题。金凯公司与正泰公司2017年4月7日签订的《EPC总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根据该合同第17.3.1.1款“并网发电之日起60天内,或自项目主设备(组件全部到场)到场之日起6个月内,两者以先到者为准,总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合同总金额5%的为期一年的质量保函,发包方向总承包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100%”和第17.3.1.2款“项目已具备并网发电条件,非因总承包方原因致使无法并网发电的,视为本项目工程并网发电,发包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付款、办理竣工、结算等手续”的内容,结合第1.1.6.5款与第1.1.6.6款对“具备并网发电条件”“并网发电”所作的术语解释,双方对工程款项应如何支付进行了明确约定。根据前述约定内容,案涉工程的验收与金凯公司支付工程款项之间并无直接利害关系。案涉项目主设备光伏板组件于2017年6月29日到场并已安装调试,至2018年7月20日正泰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时已超期6个月,正泰公司亦按约向金凯公司提供了《质量保函》,故正泰公司向金凯公司主张未付工程款26,700,000元符合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同时,正泰公司已于2017年6月29日向金凯公司发送《工程联系单》申请验收确认。2018年4月18日的《会议纪要》及金凯公司出具的《付款计划》,亦能证明金凯公司对尚欠工程款26,700,000元予以认可。根据《EPC总承包合同》附件六“项目文件及资料清单”关于接入电网意见材料由发包方金凯公司负责的明确合意,结合双方对案涉工程尚未接入电网予以确认的事实,金凯公司以案涉工程尚未验收为由主张拒付工程款26,700,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启示与总结
建设工程合同是当事人围绕如何建造合格的建设工程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合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其特殊性决定了开发商、建筑方的契约自由和权利是受到一定限制,必须要满足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技术性规范要求,受制于建筑法、规划法、质量管理条例、招投标法等多部法律规制和相关政府部行政管理。“百年大计,质量为本”,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灵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格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但是本案案涉工程施工方已经完成了案涉工程履行了合同义务,也提交了竣工验收申请书,发包方未能取得“并网发电”所需的批文,不具备验收条件,无法进行竣工验收,责任不在施工方而在发包方,发包方不能以未验收拒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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