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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以房抵债的裁判规则

于海明律师2021.11.02866人阅读
导读: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以房抵债的裁判规则

房屋抵偿工程款协议,一般是指发包人不以现金支付而以特定房屋作价抵偿给承包人,用于履行其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协议。笔者整理了如下案例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关于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效力问题

最高院在(2016)最高法民申2800号案中认为:关于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首先,应适用或者类推适用最相类似的合同类型的法律规范。虽然以房抵债协议的目的在于以债务人转移房屋所有权替代合同约定的原给付义务,但在外观上与房屋买卖合同最为接近,因此,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其次,由于以物抵债协议为无名合同,即使不适用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也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或者说,在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就以房抵债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所以,关于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问题,也应适用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和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二、债务履行期是否届满对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效力的影响

1.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签订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容易被认定为无效。

《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担保法》第40条和《物权法》第186条是关于禁止流押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对于约定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一般情况下,法院容易依照上述规定认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签订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实质上是为了担保共同价款的实现,按照上述规定应当认定无效。【案例有(2017)最高法民申284号】。

2.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如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最高院在(2016)最高法民终484号案中认为:以物抵债,系债务清偿的方式之一,是当事人之间对于如何清偿债务作出的安排,故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一般而言,除当事人明确约定外,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以债权人现实地受领抵债物,或取得抵债物所有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为成立或生效要件。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本案中,兴华公司与通州建总呼和浩特分公司第二工程处2012年1月13日签订的《房屋抵顶工程款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故该协议书有效。

三、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履行效力问题

最高院在(2016)最高法民申2800号案中认为:中磊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在表面上是请求确认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但实质上是请求确认以房抵债协议的履行效力,或者是请求继续履行以房抵债协议。如果是请求以房抵债协议的履行效力,因双方当事人尚未履行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所有权不发生变动、原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债务亦不消灭,中磊公司的该项主张应予驳回【注:即在未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变更登记下,原工程款之债尚未消灭,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继续履行工程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中磊公司意在请求宝隆公司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因法律上和事实上不能履行,中磊公司的此项主张亦不能支持。综上所述,案涉以房抵债协议合法有效,因双方未实际履行所以不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由于在事实上或法律上不能履行,中磊公司请求继续履行该协议亦不能支持。原审法院认定案涉以物抵债协议无效,虽然适用法律错误,但由于中磊公司起诉时并未将其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是主张以物抵债协议发生相应工程款债权消灭的效果,原审法院对此未予支持,裁判结果正确。中磊公司的此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四、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关系

江苏高院在(2016)苏民终288号案中认为:《以房屋抵付工程款协议》性质属于“以物抵债”,即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财产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的行为。应当根据当事人设定以物抵债的不同时间、约定的具体内容、履行的具体情况等情形来判断其效力。首先,《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对工程款债权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其与发包人协议以房抵工程款,属于优先受偿权实现的方式,应认定其效力。但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能够行使;二是所抵房屋应包括在所建工程范围之内。【注:即在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权利限制范围内签署的房屋抵偿工程款协议,属于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一种形式,体现的是法定优先权,不受物权准转移登记的限制。】

五、通过以房抵工程款方式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在先抵押权人

最高院在(2018)最高法民申403号案中认为:长城资产公司对嘉利成公司享有的债权以及对案涉二期在建工程享有的抵押权形成时间早于司贵强与嘉利成公司、新鲁班公司签订以包含案涉5套房屋在内的9处房产抵顶司贵强全部工程价款的协议时间之前。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及《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嘉利成公司未经过长城资产公司同意以案涉已经抵押房屋抵顶司贵强工程款,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应是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而不是直接取得所有权。且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司贵强没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的六个月的法定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且其关于对案涉工程的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亦与另案生效判决认定新鲁班公司就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认定相矛盾。故司贵强基于其系案涉部分工程施工人,其与嘉利成公司、新鲁班公司签订了以案涉房屋抵顶工程款的协议而主张其系案涉房屋合法权利人并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缺乏法律依据。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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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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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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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判决书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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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判决书

    内容:劳务分包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3、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由所以,劳务合同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务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5、建筑施工合同劳务纠纷管辖 建筑施工合同中出现劳务纠纷的,如果是属于劳动争议的,由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是合同纠纷的,向施工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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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劳务分包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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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劳务分包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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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起诉主体,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由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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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起诉主体,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由

    内容:综上,根据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应该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不包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按照 不动产纠纷 确定管辖,并不包含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纠纷案件,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所以,劳务合同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务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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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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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

    内容: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因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只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应予准许,原则上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当事人,建设工程案由浅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根据建设合同纠纷的类型,最高院将建设工程纠纷的案由确定为勘察合同纠纷、设计合同纠纷、施工合同纠纷、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分包合同纠纷、监理合同纠纷等等,这些纠纷发生时都可以建筑工程纠纷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是不是...发包人在其欠付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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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内容:特别地,受“农地入市”政策的刺激,市场上甚至出现了农村房屋的成交热。本文拟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为切入点,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透视其中的法律风险点。2011年2月18日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单列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不难看出,我们通常所称的“小产权房”为农村房屋的子概念。那么“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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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06754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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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可以仲裁吗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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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静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可以仲裁吗

    内容: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应当首先按照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在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时,当事人应当了解仲裁条款的效力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等相关法律规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仲裁条款,那么在发生纠纷时,应当首先按照仲裁条款约定的方式解决争议,国际性: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选择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可以适用国际通用的仲裁规则和法律体系,有利于解决国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但在争议发生后未能协商解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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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质押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有哪些?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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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股权质押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有哪些?

    内容:下面由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股权质押合同纠纷16条裁判规则详解1、股权让与担保系股权质押方式的有益补充,依法应认定合法有效。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明为股权转让实为股权让与担保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种担保方式为合法有效。那么股权质押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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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内容: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原因: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3、法律主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原因: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3、法律主观:装饰装修合同属于 建设施工合同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参照 不动产纠纷 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还规定了劳务合同纠纷作为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并列的三级案由,有观点认为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属于劳务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案由有哪些1、根据建设合同纠纷的类型,最高院将建设工程纠纷的案由确定为勘察合同纠纷、设计合同纠纷、施工合同纠纷、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分包合同纠纷、监理合同纠纷等等,这些纠纷发生时都可以建筑工程纠纷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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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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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承揽合同纠纷的关系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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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承揽合同纠纷的关系

    内容:承揽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区别如下:第一为二者拥有的法律主体有所不同,法律分析: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最大的不同有下面两点:合同的主体不同承揽合同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承揽合同纠纷区别承揽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区别如下:第一为二者拥有的法律主体有所不同,承揽合同一般在法律没有特殊要求情况下合同双方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为特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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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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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约定管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

    内容: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可以约定管辖吗法律主观:可以,但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管辖不得违背专属管辖,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建设工程纠纷的管辖权工程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法律主观:建设工程合同可约定施工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约定建设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也约定签约地法院管辖,如在合同中没约定管辖权以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3、法律主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法律主观:建设工程是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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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以房抵债的裁判规则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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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以房抵债的裁判规则

    内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以房抵债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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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认定、裁判观点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最高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认定、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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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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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费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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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费

    内容: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建筑工程纠纷律师1、(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律师费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百度搜下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北京的童利桂律师这方面做的很专业,是国内比较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费对于合同纠纷类案件律师费一般按合同标的额收取,律师会依据该案件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等因素确定具体的比例,具体可以和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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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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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中介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内容:中介合同纠纷裁判规则:在建设工程领域,许多项目是通过第三方介绍等使得建筑企业(承包人)与建设方(发包人)相识,最后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方要收取一定比例的“介绍费”。建设公司与介绍人之间会因介绍费形成纠纷,此类纠纷属于中介合同纠纷。

    崔玉君律师
    2023.06.0123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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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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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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