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前的车祸伤残可以申请赔付吗
导读:
我们都知道在我国当发生交通事故或者车祸导致人员受伤甚至伤残的往往可以向交通事故的主要负责人要求赔偿,以及承担医疗费用,但是往往大部分情况下都是会尽快的进行处理而不会拖延,那么三十年前的车祸伤残可以申请赔付吗?大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三十年前的车祸伤残可不可以申请赔付
三十年前的车祸伤残一般来所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可以申请赔付,但如果有特殊情形,时效可能延续。如果二十年间没有主张权利的话,已经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了。
车祸伤残赔偿怎么赔
车祸伤残可赔偿项目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材、器具等费用、鉴定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