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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还款与连带保证如何界定

段建国律师2021.11.061205人阅读
导读:

公司在运行过程中,允许股东依法将自身享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人,但需要依法进行,如果在此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在协商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可以诉讼解决,那么,共同还款与连带保证如何界定呢?大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共同还款与连带保证如何界定

共同还款人需要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而连带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保证合同约定的情况发生后,才需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不得担任连带保证人的主体范围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得担任连带保证人的主体范围包括机关法人及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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