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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改革的出路

于海明律师2021.11.15483人阅读
导读: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改革的出路

针对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可以看出,其根本出路就在于诉讼理论的更新和诉讼观念的转变。具体而言,应对传统的不枉不纵、有错必纠等理念进行深刻反思,在此基础上建立中国的刑事再审理论体系,使得包括一事不再理、禁止双重追诉在内的一系列诉讼原则得到确立和普遍的承认,使得法院裁判的既判力、确定力和终结性等基本观念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同时,在制度上亦应进行重新设计。

第一,从整体模式方面,应将现行审判监督程序改革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诉讼程序。归根结底,现行审判监督程序属于带有较强行政色彩的救济程序。要改变这一点,就必须建立再审申请制度,使得任何再审的提起建立在诉的存在和提出的前提下。根据无利益则无诉讼的原则,法院显然不应成为诉讼的发起者,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检察机关和原审被告人双方才是真正的当事者。由此,未经检察机关或原审被告人提出再审申请,法院绝不能主动或者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而只能被动的接受并审查控辩双方提出的再审申请。与此同时,在提出再审申请方面,检察机关与原审被告人应拥有大体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考虑到检察机关对未生效的裁判的抗诉与当事人的上诉在引发第二审程序

方面具有相同的诉讼效果,因此,为了将再审真正纳入诉讼的轨道,立法者应终止检察机关再审抗诉的特殊地位,使抗诉与申诉在引发再审程序方面具有完全平等的效果。

第二,应将再审明确区分为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作此区分的主要目的是使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受到更多、更严的限制。1、在提起的理由上,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应与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事后发现新事实和新证据的发现应成为这种再审提起的主要理由。2、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应有追诉次数和追诉时效的明确限制。一般情况下,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一经提起,法院经过再审无论作出怎样的裁判,检察机关都不能再就同一案件重新提出再审。同时,这种再审申请的时效应短于刑法确立的犯罪追诉时效,应从犯罪发生后立即计算,而不应因刑事诉讼的发动而终止。由此,申请再审的有效期间应为有关犯罪发生后其时效的余数。相反,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在提起上则可以不受任何时效和次数的限制。

第三,应对再审的申请理由作出重新确定。应将刑事诉讼法就当事人申诉所规定的四项理由连同法院、检察机关据以提出审判监督程序的确有错误理由,全部予以废弃,根据再审是否对原审被告人有利来确定申请再审的理由。具体设想是,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只能依据以下理由提出:1、原审法官、陪审员在制作原审裁判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或者其它职务上犯罪行为的;2、原审案件的主要证人、鉴定人有严重的伪证行为的;3、作为原审裁判主要依据的书证、物证被发现属于伪造或变造的,等等。从实质上看,这些都属于事后被发现但发生在原审裁判制作过程中的证据虚假、裁判者任意出入人罪的情况。与此同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除可以根据以上理由提出以外,还可以另有以下据以提出的理由:一是有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证明原审裁判不成立,原审被告人应被改判为无罪或者从轻量刑的;二是原审裁判所依据的其它裁判,业已通过再审得到变更的。由此,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在提起理由上就将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

第四,接受再审申请的法院应为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除最高法院的生效裁判以外,其他任何生效裁判一旦被发现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再审理由,再审应由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负责受理。

第五,接受再审的法院应以诉讼方式对此申请进行审查。为避免再审程序启动上的任意性和随机化,法院接受的无论是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还是当事人提出的申诉,都应在控辩双方的同时参与下,举行听证程序,并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开始再审的裁定。

第六,在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上可以实行一审终审制。首先,实行一审终审制使再审这一特别程序区别于普通程序,体现其特殊性。其次,实行一审终审制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可以缩短诉讼周期,从而可以尽快实现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和国家司法活动的有效性。同时,也有利于国家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以现有的司法资源实现最佳的诉讼效益。最后,审判监督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亦能保证程序与结果公正。适用再审程序的案件都经过了普通程序的严格审理,而且再审案件在提起之前也都经过了谨慎的研究、审查,所以经过再审的案件一般都得到正确的处理。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灵魂,是我们搞好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审判监督程序是最终的司法救济,应当是最能体现公正与效率。我们应当处理好纠正错案与维护裁判效力的稳定性、权威性的关系,对现有的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进和完善,改变终审不终、无限申诉、无限再审的被动局面,坚持公正与高效,依法维护终审权的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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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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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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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案件的抗诉程序是这样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收到刑事抗诉书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抗诉书没有写明原审被告人准确住址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7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明确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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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院提前介入刑事案件程序如何规定的

    内容:检察院提前介入刑事案件程序如何规定的提前介入是指案件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检查部门调查的案件之前于案件检查阶段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初步审核的一个工作程序。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那么检察院提前介入刑事案件程序如何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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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自诉案件的庭审程序是这样的:1、人民法院通知开庭时间;2、对于情节轻微的自诉案件,法院可以主持调解;3、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4、双方未达成和解、调解的,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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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刑事案件从人民检察院批捕起,还需要走以下程序:1、侦查,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2、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起诉的案件,在一个月以内作出起诉或者决定。到法院起诉的时间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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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刑事诉讼上诉程序是怎样的

    内容:刑事诉讼上诉是指当事人在法院作出判决后,不服判决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重新判决。刑事诉讼上诉申请上诉1、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本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上诉的方式与程序1、上诉可以用书状和口头两种形式提出。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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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判监督程序应依的程序有:当法院决定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检察院抗诉的情况下,审判监督程序就依此展开了。审判监督程序指的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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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程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是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的程序,刑事附带民事起诉是指在刑事案件中,作为刑事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等享有起诉权的主体,除要求刑事犯罪的定罪和量刑外,还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原告,要求对犯罪行为的损害产生法律效果,接受民事赔偿,因此,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中需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合理分析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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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案件司法程序包括案件的管辖、立案、侦查、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执行法院判决等。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的是非常多的,而处理刑事案件也是比较复杂的,刑事案件处理会有很多的程序,而每个程序都需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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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犯能否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内容:刑事和解程序是修改后新增的特别程序之一,该程序特别排除了对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适用。此条乍一看似乎全盘否定了累犯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且很多人亦认为“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外延比累犯款,前者还包括前罪非判处有期徒刑的,有的甚至认为还包括前罪免刑和不起诉的情形。第一种情况很好理解,依法肯定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由此可见,这一情形的累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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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要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就可以适用。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针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并且符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 刑事案件再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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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刑事案件再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刑事案件再审时是不是要开庭审理,视情况而定。下列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加重刑罚的;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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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是这样的:首先,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然后,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然后,提交检察院审查起诉;然后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最后,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 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刑事程序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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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刑事程序

    内容:警察人员认其犯家庭暴力罪嫌疑重大,且有继续侵害家庭成员生命、身体或自由之危险,而符合刑事诉讼法所定之径行拘提要件者,应径行拘提之,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刑事程序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刑事程序警察人员发现家庭暴力罪或违反保护令罪之现行犯时,应径行逮捕之,并依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处理。法院为第一项之缓刑宣告时,应即通知被害人及其住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机关。前项计划之订定及执行之相关人员应接受家庭暴力防治教育及训练。那么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刑事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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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条件是: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和公职人员。客体必须是人民院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必须由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组织作出裁定书以决定再审,方能启动再审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改革的出路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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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改革的出路

    内容: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改革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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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起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是什么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提起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是什么

    内容:大家都知道刑事诉讼中有一个审判监督程序,这是为了纠正冤假错案而设置的程序。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在民事诉讼中有权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和公职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他们共同对本院的审判行审判监督权;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不同,其提起的方式和适用的程序也各不相同。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如未发现错误,不能提起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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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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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物抵债协议被刑事判决,否定应怎样救济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以物抵债协议被刑事判决,否定应怎样救济

    内容:2014年3月28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盛某在得知沈某资金链断裂后将房屋转让给朱某,应当追缴该房屋。2015年12月25日,朱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盛某归还本金400万元及利息。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协议名为房屋买卖协议,但实际为以物抵债协议,既然刑事判决已经否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第二种意见认为,以物抵债协议签订后,双方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因法院作出裁定将涉案房屋过户给案外人,朱某应当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故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第三种意见认为,以物抵债协议效力被刑事判决否定,朱某可以依据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民事诉讼。那么以物抵债协议被刑事判决,否定应怎样救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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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缴违法所得的程序为:先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市一级检察院,向对应的中级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在7日内审查完毕,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在十五日内发出公告;公告期满后,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不同情况,法院会作出没收或驳回申请的裁定。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 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案件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案件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内容:(二)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本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复查后,均可进行公开审查,其中主要的形式是举行听证会,公开听证。(三)人民检察院作出复查决定后,应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或《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并在十日内送达申诉人、原案被处理人和有关部门。《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应公开宣布,并制作宣布笔录。(四)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办结。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张芸律师
    2022.01.10303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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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赔偿复议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或自复议决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与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 书面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应当向刑事复议、复核机构提交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书,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二)作出决定或者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名称;(三)刑事复议、复核请求;(四)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事实和理由;
  • 车祸致人死亡有全险,刑事责任判案时间要多久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车祸致人死亡有全险,刑事责任判案时间要多久

    内容: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三)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那么车祸致人死亡有全险,刑事责任判案时间要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1.28955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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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检察院进行刑事审判监督的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虐待罪的刑事责任和追究的程序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虐待罪的刑事责任和追究的程序

    内容:依据本条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家庭暴力是指身体上的折磨和摧残。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从肉体上、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客观要件的特点是行为具有持续性、一贯性。情节恶劣是指虐待的动机卑鄙、手段残忍;虐待年老、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或长期虐待家庭成员屡教不改。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后果不同的虐待罪分别规定了相适应的程序:对非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虐待罪的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由受害人自诉。那么虐待罪的刑事责任和追究的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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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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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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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

    内容: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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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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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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