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人的地位与权利

导读:
刑事辩护人的地位与权利





刑事辩护人的地位与权利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申请法院传唤证人、鉴定人还有权请求与其他被告对质。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就证据的证明力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权获得救济。委托辩护相对于自行辩护而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因此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中最为主要的一种辩护方式。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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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辩护人是依法接受委托或指定参加诉讼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那么刑事辩护人的范围有哪些?刑事辩护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一、刑事辩护人的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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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中的权利不受侵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那么哪些人可以担任刑事诉讼辩护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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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是最主要的,处于中心地位。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在刑事诉讼中都依法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是主体之间由刑事诉讼法确认并保证其实现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是划分刑事诉讼阶段的主要因素之一。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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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刑事辩护人的地位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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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刑事案件当中,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往往都会委托他人来进行辩护,而一般刑事辩护人都是指专业的律师。那么,你知道这些刑事辩护人都有哪些权利吗?大律网小编整理了有关文章,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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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和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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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完善与公民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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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刑事诉讼代理人的主体有哪些刑事诉讼主体是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诉讼地位,执行一定诉讼职能,并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有关国家机关和诉讼当事人。中国刑事诉讼的主体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案件结局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是刑事诉讼主体。 关于刑事诉讼主体,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界认识不一。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把刑事诉讼主体和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区别开来。刑事诉讼主体是国家专门机关,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指参加刑事诉讼的一切机关和个人。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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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刑事案件代理人必须是律师吗法律主观:不是律师可以代理刑事案件吗 不是律师的人,只要符合刑诉法第33条规定,也是可以依法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律师是指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等法律服务的人员,律师是指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等法律服务的人员,在刑事案件或者民事案件中,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都可以申请拥有辩护人,也就是代理人,这个代理人不一定必须是律师,符合条件的就可以当委托人。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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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但由于代位权诉讼的特殊性,债务人实际上是以失去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方式,来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责任。因此,建议对债务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时的权利作专门的司法解释,规定没有支付义务的债务人也可以就债权人的代位权,提出上诉,甚至申诉。在代位权不成立的前提下,债权人当然不能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提出独立的请求却可以获得支持。那么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及权利义务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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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刑事强制措施的诉讼地位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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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院刑事开庭有什么程序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程序一般是开庭前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和评议和宣判。第一百八十五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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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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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案发前,其中两名被害人池某和何某分别通过书面和口头形式,表示对余某未偿还的共4140.89万元本金予以放弃。第二种意见认为,民事债权人与刑事被害人对财产权利的放弃对于民事和刑事法律关系中的对方当事人责任承担存在不同影响。同时,案发前被害人放弃财产权利的社会危害性远大于被告人案发前归还赃物。因此,余某仍需承担相应的惩罚性和财产性刑事责任,池某和何某放弃财产权利的行为对余某刑事责任的承担不产生影响。本案中,池某和何某虽放弃其对余某的财产权利,但余某在案发前客观上并未归还该笔款项,因此该4140.89万元仍属余某的犯罪所得,不能剔除,其集资诈骗数额应为12994.78万元。那么民事债权人和刑事被害人对财产权利的放弃有什么影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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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 举个栗子:大牛将股权卖给富贵,签约后未在30天内办理变更登记,之后大牛觉得卖亏了,遂反悔并主张合同未生效。 关于合同生效与报批义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该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此条规定是指决议和决定,并非协议。 (2008)开民初字第134号判决书的观点:未经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无效,因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是市场部门为了便于管理,为满足公开查询目的所进行的股东信息登记。真正决定股东身份的并非登记行为,而是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以及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实质行为。所以大牛的主张不予成立。 那么如何防范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相关风险呢? 如果是卖方: 1.尽量约定先收钱,再办理变更登记; 2.约定自己只有配合义务; 3.不接受未及时配合办理登记过重的违约责任; 4.移交后及时办理登记; 5.约定买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的违约责任。 如果是买方: 1.尽量约定先登记后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留较大尾款); 2.就卖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约定较重违约责任; 3.约定公司本身为登记的义务人且承担违约责任且与卖方承担连带责任(买方原因除外)。
律师的执业权利和地位,是一个社会民主法治进程和人权保障最灵敏的晴雨表。
1,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2,《民法典》在原《继承法》规定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的基础上,将遗嘱形式扩展为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遗嘱,使我们在立遗嘱的选择上形式更多,也更加规范。 3,为了促进遗嘱人意思自治的实现,《民法典》还取消了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地位,构建起多种遗嘱形式效力平行的格局,有助于保障人们利用遗嘱形式处分财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