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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

段建国律师2021.11.22988人阅读
导读:

(三)已在大陆定居的台胞,生前在大陆立遗嘱处分其在台遗产,遗嘱受益人在大陆,该遗嘱受益人需在其住所地公证处办理以下公证书后,由代理人向在台的遗产管理人承认继承或向台湾地方法院诉请确认或给付:1.公证遗嘱,遗嘱受益人需办理身份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书,经研究,现综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大陆继承人继承在台遗产、被继承人无遗嘱时的亲属关系公证和婚姻状况公证问题(一)亲属关系证明书出具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原则上应按我部《涉台会议纪要》附件二的格式出具,同时应证明被继承人与其配偶和同一顺序的全部继承人的亲属关系。

关于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我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司发(1990)015号〕(以下简称《涉台会议纪要》)下发以来,各地公证处就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又陆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综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大陆继承人继承在台遗产、被继承人无遗嘱时的亲属关系公证和婚姻状况公证问题

(一)亲属关系证明书

出具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原则上应按我部《涉台会议纪要》附件二的格式出具,同时应证明被继承人与其配偶和同一顺序的全部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列出已死亡的继承人,写明死亡地点和日期,并另行出具继承人的死亡公证书。对于在台湾或国外的继承人,公证处无法调查清楚的,在公证书中可不列入。

证明被继承人与各顺序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均须写明有无配偶;证明被继承人与后一顺序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均须写明无前一顺序继承人。如第一至第四顺序继承人均无生存者,由死者配偶单独继承的,证明亲属关系时要说明这四个顺序继承人死亡的地点和时间,并另行出具死亡公证书。另外,妾的子女与妻的关系,妻的子女与妾的关系,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与后夫或后妻的关系,在办理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时,均不必列出。

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格式,参见附录二。

(二)婚姻状况公证书

《涉台会议纪要》中规定:去台人员在台虽未再婚,但其在大陆配偶已再婚的,公证机关不能为其出具结婚公证书或夫妻关系公证书。现据了解,台湾有关方面认为,台湾的被继承人在台未再婚,其大陆配偶改嫁被视为重婚,但并未丧失继承权。因此,公证处办理用于继承在台遗产的婚姻状况公证时,如被继承人在台户籍中有原大陆配偶的记载,公证处可以出具被继承人与原配偶何时在何地结婚,其原配偶何时在何地单方与其离婚,以及离婚后又与他人何时在何地再婚的公证书,交当事人使用。

二、关于遗嘱继承问题

(一)遗嘱人生前在台湾立有遗嘱处分其在台遗产,遗嘱受益人在大陆,公证处根据遗嘱受益人的申请,可以为其办理身份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书,由受托人代为办理领取在台遗产手续。

(二)遗嘱人生前在台湾立有遗嘱处分其在大陆遗产,遗嘱受益人在大陆,该遗嘱内容需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在遗嘱受益人申办遗嘱继承公证时,公证处应对该遗嘱进行下列审查:1.确认该遗嘱是否为遗嘱人本人所立;2.遗嘱中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本人所有;3.遗嘱受益人情况有无变化,是否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等。对于第1项内容,如遗嘱人所立遗嘱系经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公证的,公证处可视情予以认定;非公证遗嘱,则需由台湾执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才能予以认定。

(三)已在大陆定居的台胞,生前在大陆立遗嘱处分其在台遗产,遗嘱受益人在大陆,该遗嘱受益人需在其住所地公证处办理以下公证书后,由代理人向在台的遗产管理人承认继承或向台湾地方法院诉请确认或给付:

1.公证遗嘱,遗嘱受益人需办理身份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书。

2.代书或自书遗嘱,需办理声明书公证书,由遗嘱见证人或遗嘱人在大陆的亲属发表声明,证明该遗嘱系遗嘱人本人生前设立的最后的遗嘱,然后再办理遗嘱受益人的身份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书。

三、关于委托代办遗产继承问题

(一)被继承人在台死亡后,其遗产如无人继承或不清楚有无继承人,一般由台湾地方法院选任遗产管理人。大陆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的,须向遗产管理人声明承认继承,并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领取遗产。继承人有数人时,可以共同委托其中一名继承顺序在前的合法继承人作为代表人,全权出面办理,其共同委托书需办理公证。如遗产管理人不予受理,大陆继承人则需向台湾地方法院诉请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合法继承人需共同办理委托书公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同住一地的多名继承人可以合办一份委托书。

(二)委托书格式问题

凡《涉台会议纪要》中推荐的委托代办的几种方式,如委托大陆或香港律师或在台亲友办理的,委托书按一般委托书格式出具。凡按部公证司1990年8月3日(90)司公字第99号《关于转发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的函》规定,委托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该公司地址为:香港德辅道中151号南洋商业银行大厦9字楼)办理的,其委托书按附录二之五格式出具。

大陆继承人继承在台遗产,由于不了解情况,一般尽可能不直接委托台湾律师办理。如果根据案情确需直接委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要求,办理直接委托台湾律师的委托书,并另纸公证委托人的签字盖章属实(格式参见附录二之六、之七)。

四、对公证书的要求

(一)继承在台遗产的各种公证书,应分别单独装订,不能将数种公证书合订成一册。每种公证书应办理正本四份,以备向台湾各级法院上诉时用。

(二)直接委托台湾律师的委托书公证书,应办理正本四份。

五、办理继承在台遗产所需的证明文件和有关材料

办理继承在台遗产,公证处应要求继承人提供被继承人的以下文件和资料:1.台湾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如工作证、工会会员证等);2.台湾警察局户政事务所发出的户籍登记全部誊本(部分或除户誊本不适用);3.自然死亡者需要提供死亡诊断书,意外死亡者需要提供相验尸体死亡证明书;4.与继承人联系的台湾咨询人(知情人)的姓名、地址、电话。以上文件和资料如系复印件,必须经公证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附件一:

台湾有关继承的规定

一、继承顺序

当然继承人:配偶

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

第二顺序继承人:父母

第三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兄弟姐妹和亲生子女与养子女间的兄弟姐妹均有继承权)

第四顺序继承人:祖父母

二、应继份(继承人不分居住在台湾或大陆)

(一)继承人为同一顺序者,平均继承。

(二)当然继承人(配偶)与其他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比例如下:

1.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平均;

2.与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继承的,配偶占二分之一,其他继承人共占二分之一;

3.与第四顺序继承人继承时,配偶占三分之二,其他继承人共占三分之一;

4.配偶有数人时,其为共占一份还是各占一份,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台湾地方法院已判生效的案件看,是共占一份。

(三)如无第一至第四顺序继承人,仅有配偶继承时,应由其继承全部遗产。

三、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时效,为十年。

附录二之一〔第一顺位继承(无代位继承)〕

亲属关系证明书

()字第号

根据档案记载(或经调查或经向知情人和调查),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年月日死亡,生前住台湾省市街号)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共有以下人:

父亲:,年月日出生,年月日死亡。

母亲:,年月日出生,年月日死亡。

配偶:,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与被继承人结婚),现住省市街号(或于年月日死亡)。

长男:,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或于年月日死亡,生前未婚亦无子女)。

次男:,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

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年月日

附录二之二〔第一顺位继承及代位继承〕

亲属关系证明书

()字第号

根据档案记载(或经调查或经向知情人和调查),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年月日死亡,生前住台湾省市街号)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共有以下人:

父亲:&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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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人还在世,要办理的不是遗产继承公证,而是做公证遗嘱。公证遗嘱需要由老人自己带身份证和户口本、房产证去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 用于涉台继承的公证书有哪几类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用于涉台继承的公证书有哪几类

    内容:另一类是与继承有关的公证书。如亲属关系公证书、婚姻状况公证书、死亡公证书、放弃继承公证书、无遗嘱公正书等。主要用于当事人在台湾地区办理继承手续时使用。凡遗产在大陆的,应适用民法典,申请人在大陆办理继承公证书;遗产在台湾的,要涉及台湾地方法律的适用,大陆公证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关的亲属关系公证、婚姻关系公证、委托公证等。其中用于继承在台遗产的委托书按台湾通用格式出具。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那么用于涉台继承的公证书有哪几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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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手续:1、所有法定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交身份材料;2、提交被继承人户籍派出所出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填写公证申请表;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3、公证员审核材料和《公证申请表》,领取遗产继承公证书;4、公证费按遗产总额2%收费。法律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五)申请的日期。
  • 分给适当遗产可以多余继承人吗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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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分给适当遗产可以多余继承人吗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1.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申办放弃继承权公证应提交哪些材料申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时,应当逐项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本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被继承人死亡前,放弃继承权不具有实际的法律意义。那么分给适当遗产可以多余继承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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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遗产继承公证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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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房地产遗产继承公证怎么办理

    内容:5、继承人带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土地证、房屋产权继承公证书到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和土地局办理房屋产权继承过户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将房产证和土地证过户到继承人名下即可。那么房地产遗产继承公证怎么办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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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强涉台遗产继承公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加强涉台遗产继承公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容:对制作、贩卖假公证书,冒充台属、诈领涉台遗产的单位和个人,要查明事实真相,发现有大陆居民勾结台湾不法分子或中介集团冒领或诈骗涉台遗产的线索,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认真处理在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中的违法犯罪案件,四、根据《通知》要求,各地公证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对近几年来本地区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等方面进行简要的总结,请将总结于九月二十日前上报省厅公证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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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22218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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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遗产继承公证需要带什么资料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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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办理遗产继承公证需要带什么资料

    内容:办理遗产继承公证需要带什么资料(一)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4、被继承人所立遗嘱;5、继承人的身份证件;6、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那么办理遗产继承公证需要带什么资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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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遗产继承公证要知道哪些错误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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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静月

    办理遗产继承公证要知道哪些错误

    内容:关于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问题因为家庭财产有些问题,需要到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所以想问:1、所以在汕头公证处出具证明,在珠海使用有效吗?所以,如果涉及房产,就必须到房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如果不动产是在珠海的话,那就只要到珠海的公证处公证。公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如果是,非常一般人告诉你,这种分割并不一定要办理公证,只要你们就遗产的分割问题协商一致,签订个协议就行了。那么办理遗产继承公证要知道哪些错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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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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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问题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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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关于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问题

    内容:)3、因为家里人都在汕头,如果到珠海办理公证,能否一个人进行办理,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如果是,非常一般人告诉你,这种分割并不一定要办理公证,只要你们就遗产的分割问题协商一致,签订个协议就行了,公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按照《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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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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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书能不能撤销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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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书能不能撤销

    内容:因为,办理该公证时,放弃继承权是真实意思表示,公证书并没有错误,不具备撤销公证书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当由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那么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书能不能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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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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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年遗产继承公证的办理以及重视事项是什么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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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2021年遗产继承公证的办理以及重视事项是什么

    内容:遗产继承公证的办理以及注意事项是什么(一)填写《公证申请表》根据你的申请要求,用钢笔填写相应的《公证申请表》。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可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原件)。以上步骤完成后,便可进行遗产继承公证。因此在办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继承公证时,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属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另一部分则应归在世的一方所有。那么2021年遗产继承公证的办理以及重视事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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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亲人之间最主要的还是感情,不能为了财产而闹到法院。其实你们最好的解决方式,是找姑姑协商一下,看看怎么解决比较好。你们协商达成一个和解协议是最好的,这样亲情还在。
  • 怎么办理房屋遗产继承公证 遗产继承起诉书范文怎么写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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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怎么办理房屋遗产继承公证 遗产继承起诉书范文怎么写

    内容:首先关于怎么办理房屋遗产继承公证的问题。关于房产继承有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留有遗嘱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四)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那么怎么办理房屋遗产继承公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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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放弃遗产继承的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1.必须由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亲自去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2.申请办理时需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以及所要继承的遗产的证明,如房产证等;3.提交申请人和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4.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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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内容:根据你的申请要求,用钢笔填写相应的《公证申请表》。承办公证员在对你填写的《公证申请表》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会给你出具一份《受理通知单》,你凭《受理通知单》进行有关立案、编号、付费、复印证明材料等事项。那么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应当提供的材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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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产继承公证怎么办理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遗产继承公证怎么办理

    内容:根据你的申请要求,用钢笔填写相应的《公证申请表》。承办公证员在对你填写的《公证申请表》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会给你出具一份《受理通知单》,你凭《受理通知单》进行有关立案、编号、付费、复印证明材料等事项。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那么遗产继承公证怎么办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2.11920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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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放弃遗产继承公证的依据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放弃遗产继承公证的依据

    内容:笔者认为在物权法生效之前,公证处为当事人出具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也是不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是1985年出台的,它是公证员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的主要依据之一,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是1988年颁布的,该司法解释第177条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即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至遗产未分割前,继承人已为该遗产的所有人,所有权表现为共同共有,继承人在遗产未分割前放弃的仍是其对遗产的所有权。

    杨一凡律师
    2021.11.22408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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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程序是什么?法定继承人的资格如何认定?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2019年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程序是什么?法定继承人的资格如何认定?

    内容: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定继承当中才会说到遗产继承公证程序的问题,大律网的小编为您整理关于2019年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程序是什么?法定继承人的资格如何认定?欢迎大家阅读。

    邢颖律师
    2021.11.21650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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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关于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

    内容:(三)已在大陆定居的台胞,生前在大陆立遗嘱处分其在台遗产,遗嘱受益人在大陆,该遗嘱受益人需在其住所地公证处办理以下公证书后,由代理人向在台的遗产管理人承认继承或向台湾地方法院诉请确认或给付:1.公证遗嘱,遗嘱受益人需办理身份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书,经研究,现综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大陆继承人继承在台遗产、被继承人无遗嘱时的亲属关系公证和婚姻状况公证问题(一)亲属关系证明书出具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原则上应按我部《涉台会议纪要》附件二的格式出具,同时应证明被继承人与其配偶和同一顺序的全部继承人的亲属关系。

    郭铭芝律师
    2021.11.22988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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