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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对工程承担什么责任

李维律师2021.11.24507人阅读
导读: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发包人监督到承包人没有按照签约的施工工程合同约定执行,有权利让承包人赔偿。承包人工程施工完成后,发包人应该及时的对此工程进行验收。

一、监理对工程承担什么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二、工程分包给个人有效吗?

无效。分包是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而且是经建设单位认可,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仍然是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的。个人并不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因此是无效的。

建筑单位不能将工程发包、分配给个人,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个人是违法行为。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承包人与发包人的责任是什么

施工工程的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工合同履行的此施工的过程中,承包人必须要承担的责任是:

1.必须要按照签订的施工合同上表明的施工日期进行现场施工,并按照施工合同上签约的发放图纸时限给发包人。

2.承包人的守时开工是实施工程的最主要确保条件。

3.施工工程的承包人进入了施工现场前还要做好这项施工工程的实施工程的整个方案,一定要购买好此次工程所需要的材料和设备,此次施工的场地使用也需要处理,场地是否平整,水电以及道路要保持绝对的畅通安全。这些进入施工现场的前期工作一定要做好。

4.承包人随时要面临着发包人的督察,但是发包人督察的前提必须不能妨碍承包人工作才行,承包人也不可以各种理由拒绝发包人随时督察施工工程的进度以及工程的质量。

5.承包人对此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按照签约的施工合同标准质量来实施。如果施工工程的质量因为承包人的原因不符合施工合同标准质量,此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返工知道施工合同标准质量合格为止。

施工工程的发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履行的施工的过程中,发包人必须要承担的责任是:

1.发包人也要做好工程施工前的工作,和承包人一样,施工工程的发包人进入了施工现场前还要做好这项施工工程的实施工程的整个方案,一定要购买好此次工程所需要的材料和设备,此次施工的场地使用也需要处理,场地是否平整,水电以及道路要保持绝对的畅通安全。

2.发包人要督察此施工工程承包人要守时开工去施工现场进行施工。如果发包人监督到承包人没有按照签约的施工工程合同约定执行,有权利让承包人赔偿。

3.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原料以及所需要的设备的所有质量需要符合标准,如果不符合标准造成事故的需要承包方承担责任。

4.发包人要对承包人施工工程的质量以及工程进度随时督察。前提是不能耽误承包人的正常工作

5.发包人对整个工程的验收。承包人工程施工完成后,发包人应该及时的对此工程进行验收。发包人验收时就要根据施工图纸以及国家颁发标准来验收。

6.最后验收成功后,支付费用。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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