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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崔玉君律师2021.12.02115人阅读
导读:

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那么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关于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工程的周期长,审计涉及的款项众多,涉及经济单位多,所以是非常有难度的,政府对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单加深,减少不必要的款项的增加,是工程审计的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那么。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是多长?下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的审查时间

1、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工程完工怎么结算

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月定期结算。按月定期结算是指每月由施工企业提出已完成工程月报表,连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建设单位签证,交建设银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方法。

2、分段结算。分段结算是指以单项工程为对象,按施正形象进度将其划分为不同施工阶段,按阶段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3、竣工后一次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一年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预支或分阶段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的方式。

【法律依据】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原则

1、对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件的熟悉是工程审计的前提

进行工程造价审计,首先应仔细研究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件,确定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合同依据计价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中,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调价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又分为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纯单价合同和单价与包干混合式合同。先确定合同的计价类型,再仔细研究其中的调价条款,根据结算调价条款进行工程价款审计。目前,许多工程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还会签订补充协议。大多数的补充协议都会对合同的结算调价条款进行补充或更改。一般情况下施工单位会进一步让利,但也有个别工程建设单位会给出增加工程价款的条件,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分析判断补充条款的有效性。如果只是对合同主条款和招投标文件内容进行补充或做一些次要内容的更改,应视为有效;如果对合同主条款或招投标文件进行了较大的更改,违背了主合同和招投标文件的主要意思表示,应视为阴阳合同,作无效处理。审计时做出判断要十分谨慎,必要时可以向相关法律部门咨询。

2、费率的审核是审计的第一道关口

取费应根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定额、文件及规定,结合工程相关文件(合同、招标投标书等)来确定费率。审核时应注意取费文件的时效性、执行的取费表是否与工程性质相符、费率计算是否正确、人工费及材料价差调整是否符合文件规定等等。如计算时的取费基数是否正确,是以人工费为基础还是以直接费为基础,对于费率下浮或总价下浮的工程,在结算时特别要增加造价部分工作量是否同比例下浮等。

3、工程量的审核是工程审计的基础

施工单位一般会通过虚增工程量,重复计算工程量来增加造价。审减工程量是降低工程造价的基本手段。对工程量进行审计,首先要熟悉图纸,再根据工作细致程度的需要、时间的要求和审计人力资源情况,结合工程的大小、图纸的简繁选择审核方法。采用合理的审核方法不仅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且直接关系到审核的质量和效率。工程量审计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全面审核法、重点审核法、对比审核法、分组计算审核法、筛选法等。其各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和优缺点,应根据具体情况科学选用。一些图纸不明确的工程需要进行现场计量,审计人员则一定要到现场,按计量规则进行计量。对隐蔽工程可以通过查阅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来确定其真实情况。

另外要特别重视施工组织设计,即技术标准在工程审计中的作用。部分施工内容如大型机械种类、型号、进退场费、土方的开挖方式、堆放地点、运距、排水措施、混凝土品种的采用及其浇筑方式,以及牵扯造价的措施方法等,可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资料做出判断。

4、定额子目套用的审核是审计重点

施工单位一般会通过高套定额、重复套用定额、调整定额子目、补充定额子目来提高工程造价。在审核套用预算单价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对直接套用定额单价的审核首先要注意采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设计图纸的要求是否一致,如构件名称、断面形式、强度等级(砼或砂浆标号)、位置等;其次要注意工程项目是否重复套用,如沥青卷材防水层、块料面层下找平层、预制构件中的铁件、属于建筑工程范畴的给排水设施等。在采用综合定额预算的项目中,这种现象尤为普遍,特别是项目工程与总包及分包有联系时,往往容易产生工程项目重复计算。

对换算的定额单价的审核要注意换算内容是否允许换算,允许换算的内容是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或机械中的全部还是部分,换算的方法是否正确,采用的系数是否符合计价规范要求。

对补充定额单价的审核主要是检查编制的依据和方法是否正确,材料种类、含量、预算价格、人工工日含量、单价及机械台班种类、含量、台班单价是否科学合理。

5、材料价格的审核是审计最难把握的环节

材料价格是影响工程总造价的重要因素,亦是非常活跃的动态因素。材料价格是工程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的高低。原则上应根据合同约定方法,再结合甲方现场签证确定材料价格。合同约定不予调整的,审计时不应调整;合同约定按施工期间信息价格调整的,可以根据施工日记及施工技术材料确定具体的施工期间及各种材料的具体使用期间:有些工程工期较长,或有阶段性停工的,可根据各种材料的使用时期采用使用期间的平均信息价,这样比较贴近工程真实造价。

对于信息价中没有发布的或甲方没有签证的材料价格,需要平时对材料价格的收集积累,必要时可以三方一起进行市场调察确定。随着社会的发展,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建材市场上出现很多新材料,特别是装饰材料,施工单位一般申报价格较高,应重视市场调查。

6、签证的审核是放大审计成效的保障

不少施工单位采取低价获取工程,然后通过施工过程中增加签证来达到获利的目的。大多数工程的最终结算价都比合同价款高出很多.有的甚至成倍增长,原因固然是多样的,但签证是施工单位增加造价最重要最常用的工具。

审核签证的合法性、有效性,一是看手续是否符合程序要求、签字是否齐全有效,例如索赔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证明材料是否具有足够的证明力。二是看其内容是否真实合理,费用是否应该由甲方承担。有些签证虽然程序合法、手续齐全,但究其内容并不合理,违背合同协议条款,对于此类签证不应按其结算费用。例如雨水排水费用、施工单位为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费用等。三是复核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工程量是否正确属实、单价的采用是否合理。例如对索赔项目的计算要注意在计算闲置费时,机械费不能按机械台班单价乘闲置天数,而只能按机械闲置损失或租赁费计算等。对签证的复核审计是一项费时费力的工作,审计人员不仅要掌握较为全面的工程施工技术、预决算技术和现场管理知识,还要增强责任意识,仔细分析,认真审核,才能轻松面对,确保审计质量。

以上就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根据不同工程期限不同,提高工程审计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好坏、资源使用效率高低等问题,我们应倍加关注。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大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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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的规定如下: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一般情况下,500万元以下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算起,期限不超过20天。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第十四条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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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时,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核对与编制好结算资料是基础。任何一个工程项目,在编制结算时都要以相关资料为依据。因此在审核时,首先要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从施工图纸、工程承包合同到施工全过程的动态资料都要一一核对,力求资料完整齐全,确保审核工作正常进行。(2)工程量是审核的关键。工程量是工程造价的主体。运作中具有较大的弹性和隐蔽性。审核工程量是重点,也是难点。在审核中,经常会发现结算的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有出入,对于多报的工程量要扣除,否则就直接损害了业主的利益。同时对于漏报的工程量,在反复核实后,本着实事求是将漏报的工程量增补到结算中去,避免承包商的利益受到损失。(3)定额单价的审核不可忽视。在一般情况下,工程的定额单价都有具体规定,编制工程结算时只要参照定额单价的明细子目直接就可以套用。在审核时不能因定额单价的套用有具体的规定而掉以轻心。(4)其他费用的审核坚持合情合理。其他费用,由于计算方法不同于工程量和定额单价的套用,故在审核中要根据费用的发生具体对待。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二)工程量计算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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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一、建设工程结算期限是多久(一)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二)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三)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四)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那么建设工程结算期限是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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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款结算完后诉讼时效期限是多久

    内容:当事人约定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结算文件之后结算期限内协助结算的,诉讼时效自该结算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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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已竣工但未结算,怎么拿到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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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已竣工但未结算,怎么拿到工程款?

    内容:那么,工程已竣工但未结算,是否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支付工程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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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工程结算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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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工程结算管理办法最新)

    内容: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单位实际实行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管理协调会制度,集体研究、解决工程建设中遇到的投资、设计、施工、物资、结算等方面的问题,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各部门及时、准确的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主管领导及时协调、决策,明确责任部门完成时限,并且做好催办落实工作,确保影响工程施工进度和结算审查进度的问题的解决,建设单位造价管理部门应重视结算前期的各项工作,详细摸清项目数量、投资金额、工程进度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据此编制出切合实际的年度工程竣工结算运行计划,编排好每一个项目的结算审查时间及报审时间,并时刻与项目经理保持密切沟通,计划运行大表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随时保持计划结算项目最新情况,确保每项工程竣工结算施工单位及早报审、结算审查及时开展,从而加快工程结算审查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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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款结算时效性法律规定

    内容:法律主观:工程款支付起算时间的规定: 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工程结算时间法律规定1、法律主观:按月结算,即实行旬末预支或月中预支,月终按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法律主观:工程款结算有诉讼时效,结算工程款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2、法律主观:工程款结算有诉讼时效,结算工程款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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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款未结算(工程预付款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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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款未结算(工程预付款最新规定)

    内容: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将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或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在收集好上述事实并计算出工程款金额后,就可以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诉讼,【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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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竣工验收期限争议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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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工程竣工验收期限争议的解决办法

    内容:有的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然而,在实践中,工程竣工验收期限常常引发争议,使得工程的验收周期被无限延长,而这对于工程业主与承包商双方都是不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承包商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按照国家标准逐步交付工程,当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时,应当经业主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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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拖延结算或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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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以拖延结算或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如何处理

    内容: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决算报告逾期不予答复的处理《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文件,发包人在接到结算文件的合约定期限内予以审核并作出答复的,发包人应当在该期限内确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该结算结果,表示不同意的,应及时配合承包人重新结算,当事人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结算工程价款的,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发包人怠于履行该结算义务时,承包人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履行,其诉讼请求的时效期间起算点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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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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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要点

    内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要点主要包括核准工程量、审查定额套用、把住材料价差调整关、审核工程造价中的取费和谨慎从审,探究合同条款的真实性、合理性。审核人员要在工程决算审核前进行认真地调查和实地勘察,摸清施工情况,熟悉施工图纸和变更签证及合同等有关材料,对工程决算进行逐项审查验证。以核定工程价款结算内容与建设项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多报、虚报问题。所以,核定工程总造价既要靠对每一环节的扎实工作,又要按照定额政策据理力争,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工程总造价,以提高审查质量,有效地发挥审核人员对竣工决算的审查、监督作用。以确认工程竣工决算收费的正确性。那么工程竣工结算审查要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1.12.19161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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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款账期(工程款结算周期)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工程款账期(工程款结算周期)

    内容:实行单项工程竣工后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单项工程竣工时,根据经审查的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价款单证,结算应付的工程款,实行全部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办法的建设项 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全部竣工时,根据经审查的 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单证,结算应付的工程款,实行分次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承包单位分次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单证,结算应付的工程款,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进度分段结算应付的工程款。

    赵金保律师
    2023.03.09883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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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竣工验收期限的争议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工程竣工验收期限的争议

    内容:四、工程竣工验收期限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ldquo,根据法院审理结果,合同中未约定竣工验收期限,但建设单位过长时间未对工程进行验收,导致施工方无法结算、支付工程款项,最终判决建设方向施工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竣工验收期限符合合同规定,但与法律法规不符有时候,工程合同中规定的竣工验收期限与法律法规不符,就会产生争议,三、法律案例分析在一起工程建设合同纠纷中,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算、支付工程款项,致使施工方将建筑物占用,案件最终进入司法程序,竣工验收期限的确定是合同签订双方主要的权利和义务之一,应该在合同中进行充分的约定,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二、工程竣工验收期限的争议原因1.合同中未规定竣工验收期限在工程合同中,未对竣工验收期限做出明确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导致竣工验收期限无法明确。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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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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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制工程如何结算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编制工程如何结算

    内容:(二)工程竣工结算久拖不结、多头审查或一审再审。(三)工程款拖欠严重,据调查,已竣工未结算占全部竣工工程拖欠工程款的30%左右。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那么编制工程如何结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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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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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项目结算支付管理办法(工程项目结算支付管理办法解读)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工程项目结算支付管理办法(工程项目结算支付管理办法解读)

    内容:(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1、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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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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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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