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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定期金的适用与限制

黄东洁律师2021.12.03817人阅读
导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解读:定期金的适用与限制第三十三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对于赔偿义务人的请求,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生活状况及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将上述费用以定期金方式给付。同时规定定期支付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提供担保,进一步完善了定期支付的保障制度,将会给今后的审判实践带来重大影响。那么人身损害赔偿:定期金的适用与限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解读:定期金的适用与限制第三十三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对于赔偿义务人的请求,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生活状况及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将上述费用以定期金方式给付。同时规定定期支付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提供担保,进一步完善了定期支付的保障制度,将会给今后的审判实践带来重大影响。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定期金的适用与限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解读:定期金的适用与限制

第三十三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本条主旨】

本解释第三十一条确立了人身损害赔偿金一次性给付的原则,但如果赔偿义务人根据自己的实际生活状况和支付能力,认为一次性支付将给自己的生活带来巨大压力,可以请求将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定期金的方式给付,但同时应为将来履行判决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对于赔偿义务人的请求,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生活状况及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将上述费用以定期金方式给付。如果赔偿义务人具有一次性给付能力,或者不能提供担保,或者赔偿义务人与赔偿权利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采用定期金方式支付将会实际增加赔偿权利人的负担,人民法院对于赔偿义务人的请求应不予支持。但是,对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和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只有对于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将来给付的金额可以采取定期金的支付方式。

【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

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对于人身损害一般采取一次性赔付的方式赔偿受害人损失。但一次性支付赔偿金有诸多弊端:首先是过分加重侵权人一方的赔偿负担,甚至有可能导致侵权人支付不能或者企业破产,最终使受害人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其次是可能导致受害人不能对赔偿金进行合理的分配使用,使赔偿目的落空,或者被其他人(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挪用、侵吞,获得不当利益等。为避免这些问题出现,本解释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对赔偿金的支付兼采一次性支付和定期支付两种形式,以一次性支付为原则,定期支付为补充。同时规定定期支付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提供担保,进一步完善了定期支付的保障制度,将会给今后的审判实践带来重大影响。

事实上,在一些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已经出现采用定期金赔偿的方式,只是没有明确使用定期金的概念。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0年通过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中即规定:“被抚养人是未成年的,抚养费给付到其独立生活为止。一次性给付一般计算到18周岁。被抚养人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的,给付到其恢复劳动能力或死亡时止,但这种费用不宜一次性给付。”

二、社会各界的意见

本解释征求意见稿在媒体上公布后,社会各界对有关定期金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主要有:

1.关于提供担保的问题。有的网友提出:当今社会千变万化,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几年中人们的经济生活就会变动很大,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有的一赔就是几十年,谁能保证担保人会不发生变化。如果担保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将严重损害被害人的权利,而受害人毕竟是生活中的弱者,法院判决定期金的支付方式不仅改变不了执行难的现况,只是把执行难潜伏在以后的日子里,且面临更大的危机,同时使被害人长期生活在担忧恐惧之中。本条应在判决一次赔偿损失之后,可由法官调解,如果赔偿权利人同意以定期方式支付的,可在一定程度上对支付作时间调整。

2.关于赔偿金额的支付方式,区分“一次性支付”和“定期支付”不妥。定期支付仅有时间要求,没有量的要求。定期支付中显然可以包含一次性支付。一次性应当对应的是分期支付;定期支付对应的是不定期,因此“定期”改“分期”为宜。

对于以上的意见和建议,本解释在文字中没有体现,原因是:(1)定期金制度在我国尚属陌生,人们对于一些概念比如定期与分期还存在混淆;(2)对定期金的支付须提供担保是各国和地区的通例,而我国的定期金保证制度尚未健全,采用定期金方式支付确实可能会给赔偿义务人带来一些不便,但如果赔偿权利人不具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而判决其一次性支付,对赔偿义务人的利益更得不到保护;(3)是否以定期金方式支付,如必须赔偿权利人同意,定期金制度的设定便失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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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损害赔偿:定期金的适用与限制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人身损害赔偿:定期金的适用与限制

    内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解读:定期金的适用与限制第三十三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对于赔偿义务人的请求,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生活状况及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将上述费用以定期金方式给付。同时规定定期支付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提供担保,进一步完善了定期支付的保障制度,将会给今后的审判实践带来重大影响。那么人身损害赔偿:定期金的适用与限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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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当以重新审理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作为计算赔偿的标准。理由如下:一、从司法解释精神角度看,《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五条之所以明确规定赔偿时间计算点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而非“侵权行为发生时”,本身就从制度设计上做出了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倾向性选择。二、从期限利益角度看,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审判决并未生效,尚未进入实质履行义务阶段,客观上推迟了赔偿时间。赔偿责任人因此享受了期限利益,理应多赔偿一些;赔偿权利人因审理期限延长相关损失进一步扩大,相应的,理应获得更多赔偿。
  • 保险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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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是怎样的

    内容:保险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是怎样的当损失系由第三人造成时,被保险人即拥有了向保险人和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求偿的双重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即是为了解决此矛盾而产生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从属于被保险人的求偿权,被保险人的求偿权是保险代位求偿权成立的基础。正是由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求偿权的法定转移,保险人才享有了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其二,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既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赔付,又从第三人处获得损害赔偿,导致额外受益而特别规定的权利。那么保险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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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损害赔偿胎儿是否有抚养费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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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人身损害赔偿胎儿是否有抚养费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那么人身损害赔偿胎儿是否有抚养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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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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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人身损害赔偿项目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那么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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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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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原则

    内容: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原则1、普遍与特殊关系原则。这也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所决定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非财产性责任方式和“赔偿损失”财产性责任方式种。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赔偿的应对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作出适当的限制灵活处理防止“只抚不赔”和“只赔不抚”两个极端对于加害程度较轻影响不大时也可以采取其他承担责任的方式如赔礼道歉、定期看望从而正确发挥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功能。那么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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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4年5月份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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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江西省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4年5月份前适用)

    内容:江西省2013年度统计数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860元/年残疾、死亡赔偿金39720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828元/年残疾、死亡赔偿金156560元城镇居民月消费性支出12775.65元/年被抚养人生活费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130元/年被抚养人生活费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8512元/年3209元/月丧葬费39651219825.50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860元/年残疾、死亡赔偿金39720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828元/年残疾、死亡赔偿金156560元城镇居民月消费性支出12775.65元/年被抚养人生活费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130元/年被抚养人生活费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8512元/年3209元/月丧葬费39651219825.50元那么江西省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4年5月份前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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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支持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支持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那么支持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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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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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年宁波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于工伤、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案件)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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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宁波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于工伤、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案件)

    内容:根据浙江省统计局2014年2月13日公布的2013年相关统计信息2013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如下一、2013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851元二、2013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3257元三、2013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106元四、2013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760元。顺便分享一个案例2012年标准计算的一个重大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碰撞1、当事人情况机动车司机车先生驾驶车辆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交强险、商业险均已投保。那么2014年宁波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于工伤、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案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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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适用交通事故赔偿定期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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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适用交通事故赔偿定期金赔偿?

    内容:交通事故赔偿定期金是指法院判决加害人在未来的一段时间按照一定的期限如按年、季、月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额,主要适用于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需要以后继续支出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规定,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那么如何适用交通事故赔偿定期金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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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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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是怎么样的

    内容: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是怎么样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已经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的确定已经由原先的保护部分人身权和人格权扩展为保护人身权和人格利益因为我国法律已经有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具体准确界定所以本文将以该解释简单介绍。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反之不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那么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是怎么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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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人身损害赔偿:定期金的判决与执行

    内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解读:定期金的判决与执行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为防止适用过程中出现纸漏,本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事项,其中包括定期金的给付年限、法律文书的写法、执行期间对给付金额的调整等。这是因为,超过确定的期限,赔偿权利人仍然生存,而损害后果依然存在,其理应再获得赔偿。那么人身损害赔偿:定期金的判决与执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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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及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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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及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内容: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及计算标准是怎样的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明传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明确授权各地可以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人身损害的具体赔偿标准仍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各项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来确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那么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及计算标准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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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

    内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赔偿份额及总额限制受害人是唯扶养人侵害人应当承担被扶养人的全部生活费还有其他同顺序扶养人的侵害人应当承担受害人承担的份额。在事故发生后至赔偿前被扶养人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赔偿。受害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那么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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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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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适用

    内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适用2006年1月2日22时,王某驾驶摩托车沿迎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正阳路路口时,撞上迎宾路路面上堆放的土堆,致车辆侧翻、人员受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产生较大的争议,审判法官对此态度也不尽一致。下面笔者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案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问题进行简要分析、论述。那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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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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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和一般损害赔偿的区别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离婚损害赔偿和一般损害赔偿的区别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和一般损害赔偿的区别根据婚姻法第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它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相比,具有如下几个特征。对于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处理。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而离婚损害赔偿,只存在普通过错(这是与共同过错、混合过错相对而言的过错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中,请求赔偿的配偶一方是无过错方,因而,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也不存在混合过错问题。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则有限制条件,即必须以离婚为前提。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和一般损害赔偿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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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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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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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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