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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扣挂靠车酿交通事故 公司被判承担停运损失

孔孟廷律师2021.12.03768人阅读
导读:

近日,奉节县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称,事故车的残值归运输公司所有,但运输公司应赔偿实际车主李某6.6万元的购车价款以及2.1万元的停运损失。强扣挂靠车出事故2007年12月12日,奉节人李某购买了一辆核载1.49吨的货车,其销售发票价款为6.6万元。同时,由于李某的货车未缴相关费用,故不能上路行驶,因此公司认为他们不应当承担相关的停运损失。那么强扣挂靠车酿交通事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近日,奉节县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称,事故车的残值归运输公司所有,但运输公司应赔偿实际车主李某6.6万元的购车价款以及2.1万元的停运损失。强扣挂靠车出事故2007年12月12日,奉节人李某购买了一辆核载1.49吨的货车,其销售发票价款为6.6万元。同时,由于李某的货车未缴相关费用,故不能上路行驶,因此公司认为他们不应当承担相关的停运损失。关于强扣挂靠车酿交通事故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以拖欠规费为由,运输公司派员将一辆挂靠在该公司的货车强行开回公司。但是在驾车行驶在路上的过程之中,被扣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了车辆在事故中严重搜孙。近日,奉节县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称,事故车的残值归运输公司所有,但运输公司应赔偿实际车主李某6.6万元的购车价款以及2.1万元的停运损失。

强扣挂靠车出事故

2007年12月12日,奉节人李某购买了一辆核载1.49吨的货车,其销售发票价款为6.6万元。同年12月24日,李某与重庆一家运输公司签订汽车营运服务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李某将该车挂靠于运输公司经营,期限为车辆报废为止;运输公司协助李某办理车辆商户以及年审,保证车辆证件齐全;李某拥有该车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运输公司只是该车登记车主,李某每月向运输公司缴纳规费450元(含由运输公司代收缴的养路费、运营费和手续费);车辆由运输公司统一投保等。

此后,李某一直在云阳、奉节等地从事货物运输,其也按约定向运输公司交纳了规费。

2008年12月19日9时许,运输公司以李某车辆拖欠养路费、运管费及保险费为由,安排员工袁某等人将李某的车辆扣留,并开往运输公司。但车行至奉节县羊市场镇路段时,因袁某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撞向公路边冉某的房屋,后该车后退又将停放在路边的两辆摩托车撞倒。

公司拒赔停运损失

同年12月31日,奉节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起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是,当事人袁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当事人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事发后,当地派出所也曾介入调解此事,但因双方分歧太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为此,李某将运输公司以及袁某起诉至奉节县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以及每天500元的停运损失。诉讼中,运输公司也认可袁某的行为属公司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公司愿意承担袁某本应承担的责任。为此,李某撤回对袁某的起诉。

但被告运输公司辩称,李某的车辆保险费、年审费在2008年12月18日到期,且李某未续缴,故公司才选择扣车的。对于李某的车辆受损损失,公司认为应当申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后,方能赔偿。同时,由于李某的货车未缴相关费用,故不能上路行驶,因此公司认为他们不应当承担相关的停运损失。当然,最后公司也表示,如果双方愿意调解,他们可以酌情考虑赔偿李某四五万元的损失。

判决公司承担全责

运输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停运损失,成为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而奉节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运输公司并未举示李某拖欠相关费用的证据。因此,运输公司强行扣车造成交通事故,其他受害人不让被告方拖走车辆,致使原告的受损货车无法修复而停运,其损失客观存在,被告抗辩该车不准上路,无证据证明,即被告有过错责任。因此,原告李某主张的停运损失,被告运输公司承担赔偿。

至于具体金额,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且司法鉴定部门不能作出鉴定意见,因此法院只能根据现有证据和运输行业的实际情况,酌定李某车辆的停运损失为每月3000元。其停运时间,法院确认为7个月,即从事发之后至司法鉴定机构对该车的残值进行评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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